預防離職員工法律爭議:雇主不可不知的著作權、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
作為雇主,您是否曾擔心員工離職後,會帶走公司辛苦累積的智慧結晶?從產品設計、軟體程式到客戶名單,這些都是企業的核心資產。一旦員工離職處理不慎,這些寶貴資產可能面臨著作權歸屬爭議、營業秘密外洩,甚至員工直接轉投競爭對手等風險。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並提供一套完整的預防措施,助您未雨綢繆,保障企業權益!
掌握核心法條:保障企業智慧財產的基石
要有效預防爭議,首先必須了解相關法律規範。
1. 職務著作權歸屬:著作權法第11條
員工在公司任職期間的創作,其著作權如何歸屬?《著作權法》第11條是關鍵:
《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這條文看似複雜,簡單來說:
- 預設狀況: 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員工是「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例如署名權),但公司是「著作財產權人」(享有經濟利用權,如重製、改作、公開傳輸等)。
- 契約優先: 最重要的是,您可以透過書面契約明確約定,讓公司成為「著作人」和「著作財產權人」。這能有效避免未來爭議,確保公司對員工的職務創作擁有完整權利。
2. 營業秘密的保護:營業秘密法第2條與第10條
除了著作權,許多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來自於「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法》第2條明確定義了營業秘密的要件:
《營業秘密法》第2條:「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也就是說,一項資訊要被認定為營業秘密,必須同時符合「秘密性」、「經濟價值」和「合理保密措施」這三個條件。若員工以不正當方式侵害營業秘密,則會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0條。
3. 競業禁止條款的限制:憲法工作權與民法酌減原則
為了保護公司利益,許多雇主會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然而,這類條款會限制員工離職後的就業自由,因此法院會依據《憲法》對工作權的保障,對其有效性進行嚴格審查。此外,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法院也可能依《民法》第252條酌減。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教訓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如何應用這些原則:
案例一:軟體工程師離職後的程式碼歸屬
小陳是一位資深軟體工程師,在A公司任職期間參與開發了一套核心軟體。離職後,小陳到B公司工作,並開發了功能類似的軟體。A公司認為小陳侵害其著作權而提告。
法院審理後發現,A公司與小陳之間並未簽訂明確的著作權歸屬協議。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的預設規定,小陳雖為該軟體的「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應歸A公司享有。然而,由於A公司未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小陳有「重製」或「改作」等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最終法院判決A公司敗訴。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再次強調,書面契約約定著作權歸屬的重要性。即便公司依法享有著作財產權,若無法證明員工有具體侵害行為,仍難以勝訴。事前約定,勝於事後訴訟!
案例二:高階經理人跳槽與競業禁止
王經理在C公司擔任要職,掌握了許多關鍵製程與客戶名單,這些都屬於C公司的營業秘密。C公司與王經理簽訂了競業禁止條款,約定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從事相關產業。後來,王經理離職並立即轉職到C公司的競爭對手D公司。C公司提告王經理違反競業禁止約定。
法院審理認為,王經理確實掌握C公司的營業秘密,且競業禁止的期間(2年)、區域及限制範圍尚屬合理。更重要的是,C公司在契約中已提供給王經理優渥的薪資與股票,可解釋為競業禁止的「合理補償」。因此,法院認定競業禁止條款有效,判決王經理需賠償違約金,但考量到違約金金額,法院依《民法》酌減至合理數額。
律點通提醒: 競業禁止條款要有效,提供「合理補償」是關鍵!此外,限制的期間、區域和範圍也必須合理,不能過度限制員工的工作權,否則條款可能被判無效。
雇主預防措施:打造堅固的法律防線
面對上述風險,雇主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來強化保護:
1. 著作權歸屬預防:
- 簽訂明確的書面契約: 在員工到職時,於僱傭契約或另行簽署的著作權歸屬協議中,務必明確約定員工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其「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均歸公司所有。這是最直接有效的預防方式。
- 建立創作紀錄: 鼓勵員工對其職務創作進行詳細紀錄,如時間、內容、參與者,並實施版本控制,證明公司對著作的投入與所有權。
2. 營業秘密保護:
- 識別與分類: 清楚界定公司內哪些資訊是營業秘密,並進行分級管理。
- 實施合理保密措施:
- 簽署保密協議: 要求所有可能接觸機密資訊的員工簽署保密協議。
- 物理與數位安全: 嚴格門禁、電腦權限設定、加密、禁用私人設備處理公務、禁止資料轉寄私人信箱等。
- 文件標示: 對機密文件明確標示「機密」字樣,並建立管理辦法。
- 離職面談: 離職時再次提醒保密義務,並確保所有公司財產與數位資料已回收或刪除。
3. 競業禁止條款:
- 約定合理性: 條款內容應合理,包括:
- 期間: 通常不超過2年為宜。
- 區域: 應限於公司實際經營或有競爭關係的地理範圍。
- 職業活動範圍: 具體明確,僅限制與公司有直接競爭關係的業務。
- 職務: 僅限於會接觸公司營業秘密或重要客戶關係的員工。
- 提供合理補償: 在競業禁止期間,向員工提供足以維持其生活所需之合理補償金,或透過優渥薪資、股票等方式作為對價。這是條款有效的關鍵!
- 明確違約金: 載明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的違約金,但金額應合理,避免過高。
結論:事前預防勝於事後訴訟
員工離職是企業營運的常態,但若能事前做好充足的法律準備,就能有效降低潛在的法律風險。透過明確的書面契約、嚴謹的保密措施,以及合理合法的競業禁止條款,不僅能保障企業的智慧財產與競爭優勢,也能讓您在面對員工離職時更加從容不迫。記住,法律是保護懂得運用它的人,現在就開始檢視您的企業防護網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職務著作的「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歸屬有何不同?
A: 依《著作權法》第11條,若無特別約定,員工是「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如姓名表示權),而公司是「著作財產權人」(享有經濟利用權,如重製、改作、公開傳輸等)。著作人是精神層面的權利,著作財產權則是經濟層面的權利。為避免爭議,建議雇主透過書面契約明確約定公司為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
Q: 如何證明公司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來保護營業秘密?
A: 要證明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公司應有具體作為,例如: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對機密文件標示「機密」字樣並建立存取管理辦法、設定電腦資料存取權限、實施門禁管制、禁止員工使用私人設備處理公務或將公司資料轉寄私人信箱、在離職時回收所有公司財產與數位資料等。這些措施越完善且有執行紀錄,越能證明其合理性。
Q: 競業禁止條款一定要提供補償嗎?補償的標準為何?
A: 是的,提供合理補償是競業禁止條款有效性的關鍵因素之一。法院會綜合考量員工的職務、薪資、離職原因、限制期間、以及補償金是否足以維持員工離職後的合理生活所需等因素來判斷補償是否合理。實務上,通常會建議補償金至少應達員工離職前平均月薪的一定比例(例如一半),並在限制期間內按月給付。
Q: 員工離職後,可以帶走哪些在職期間的創作或資料?
A: 原則上,員工離職後不可帶走任何屬於公司的著作、營業秘密或機密資料。這包括職務上完成的程式碼、設計圖、客戶名單、產品配方、業務文件等。除非公司有明確授權或契約約定該資料歸員工所有,否則員工擅自帶走或使用,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營業秘密洩漏,甚至背信罪。因此,離職時務必進行資料回收與確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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