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注意!別讓離職員工帶走您的「智慧」資產
當員工離開公司,您是否曾擔心他們帶走的不僅是記憶,還有您辛苦建立的技術、設計、軟體程式碼或客戶名單?在現今知識經濟的時代,企業的智慧財產權(IP)是核心競爭力,一旦處理不慎,不僅可能引發法律糾紛,更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商業損失。作為雇主,了解如何有效預防員工離職後的著作權歸屬與營業秘密爭議,是您不可或缺的功課。
職務著作權歸屬:契約約定是關鍵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著作權法》對於員工職務上完成著作的規定。這條文是所有雇主在保護公司創作成果時,最核心的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職務上完成著作之歸屬)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這條文告訴我們,原則上,員工(受雇人)在職務上完成的著作,著作人是員工本人。但是,法律賦予了契約極大的彈性!
- 著作人:若您希望公司成為著作人(即原始取得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必須在僱傭契約中明確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這點非常重要,因為著作人格權(如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是專屬於著作人本身的權利,不得讓與或繼承。透過契約約定公司為著作人,公司就能「原始取得」這些權利,而非透過「讓與」方式取得,避免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
- 著作財產權:即使契約未約定公司為著作人,依《著作權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著作財產權(可授權、轉讓的財產利益)仍原則上歸雇用人享有。但為了避免模糊空間,建議仍應在契約中明確約定「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若員工是您「出資聘請」的外部人員(如接案設計師、顧問),而非僱傭關係,則應適用《著作權法》第12條的規定。此時,著作人原則上是受聘人,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未約定則歸受聘人,但出資人仍可利用該著作。因此,明確界定與創作者的關係,並簽訂合適的契約,是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第一步。
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雙重防線不可少
除了著作權,公司的許多寶貴資訊可能不屬於著作範疇,但卻是企業賴以生存的命脈,這就涉及了《營業秘密法》。
營業秘密: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營業秘密必須具備「秘密性」(非一般人所知)、「經濟性」(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及「合理保密措施」(公司已採取保護措施,如簽署保密協議、限制存取權限)三要件。員工離職後若洩漏或不當利用這些資訊,公司可依《營業秘密法》請求救濟。
競業禁止條款:為了防止員工離職後立即將所學用於競爭對手,競業禁止條款是常見的防護措施。然而,其有效性在實務上受到嚴格審查,特別是《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已明確規範其要件:
-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如營業秘密、客戶名單)。
- 勞工職務地位可接觸或使用雇主營業秘密。
- 限制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合理。
-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請注意:若未提供合理補償,競業禁止條款很可能被認定無效,雇主將無法主張其效力。
實務案例:契約約定與合理補償的重要性
案例一:文創公司的著作人格權爭議
某間文創公司與其核心設計師簽訂僱傭契約,約定設計師在職務上完成的所有設計作品,「其所有權利均專屬於公司所有」。設計師離職後,公司發現其部分作品被他人不當利用,公司欲主張著作人格權。然而,因契約中僅約定「所有權利專屬於公司」,而非明確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導致在訴訟中,法院對於公司是否原始取得著作人格權產生疑義。這凸顯了在契約中明確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的重要性,以避免日後對著作人格權歸屬的爭議。
案例二:高科技主管的競業禁止失效風險
一間高科技公司與其高階主管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約定離職後一年內不得轉投競爭對手。然而,公司在協議中並未提供主管在競業禁止期間的合理補償。當該主管離職後,立即被競爭對手挖角,公司雖主張競業禁止,但因未提供合理補償,法院最終認定該競業禁止條款無效,公司無法阻止該主管至競爭對手任職,也無法要求返還補償金或損害賠償。
雇主實務操作指引:築起智慧財產權防護網
為有效預防上述爭議,建議雇主採取以下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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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僱傭契約與智慧財產權約定
- 明確著作權歸屬:在僱傭契約中,務必明確約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為著作人」,並進一步約定「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均歸雇用人享有」。
- 定義職務著作範圍:詳細列舉員工職務上可能創作的著作類型,並說明其為職務著作。
- 保密義務:明確約定員工對公司營業秘密負有終身保密義務,並詳列營業秘密的範圍。
- 競業禁止條款:若有必要,應約定競業禁止條款,但務必符合《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的合理性原則,特別是必須提供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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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
- 內部規範與教育訓練:制定智慧財產權管理辦法,定期對員工進行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的教育訓練。
- 保密措施:對機密資料進行分類、標示,限制存取權限,並要求員工簽署保密協議。監控內部網路使用,防止未經授權的資料下載或傳輸。
- 離職程序:進行離職面談,再次提醒保密義務與競業禁止約定。要求員工歸還所有公司財產、文件、電子資料,並撤銷其系統存取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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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保全
- 建立詳細的創作紀錄,包括創作時間、參與人員、創作過程、使用資源等,以證明著作是在職務上完成。
- 妥善保存所有僱傭契約、保密協議、競業禁止約定、離職切結書等文件。
- 保留員工電腦使用紀錄、電子郵件、檔案存取紀錄等數位證據。
結語
員工離職所引發的著作權與營業秘密爭議,是企業經營中常見的風險。透過清晰的契約約定、完善的管理制度與周全的證據保全,雇主可以有效地築起智慧財產權的防護網,確保公司的寶貴資產受到完整保護,讓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員工職務上完成的著作,著作權一定歸公司嗎?
A: 不一定。依《著作權法》第11條,若僱傭契約未特別約定,著作人是員工,但著作財產權原則上歸公司享有。然而,若您希望公司能原始取得著作人格權(如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則必須在契約中明確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若未明確約定,公司可能僅享有著作財產權,而無法主張著作人格權。
Q: 如果員工在下班時間或利用個人設備創作,還算是職務著作嗎?
A: 實務上會綜合判斷,主要考量創作內容是否與其職務內容相關、是否是依公司指示或企劃完成、以及是否利用了公司的資源(例如公司提供的資訊、技術或客戶名單)。即使是在下班時間或使用個人設備,若創作成果與職務高度相關,仍有可能被認定為職務著作。為避免爭議,建議在僱傭契約中明確定義職務著作的範圍與判斷標準。
Q: 競業禁止條款要怎麼訂才有效?
A: 競業禁止條款的有效性受到嚴格審查,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主要要件包括: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員工職務地位可接觸或使用雇主營業秘密、限制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均屬合理,以及最關鍵的「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未提供合理補償的競業禁止條款,通常會被認定無效。
Q: 員工離職後,我發現他洩漏了公司的客戶名單,該怎麼辦?
A: 若客戶名單符合《營業秘密法》所定義的營業秘密三要件(秘密性、經濟價值、合理保密措施),公司可依《營業秘密法》請求排除侵害、防止侵害,並要求損害賠償。您應立即蒐集相關證據,例如員工離職前的電腦使用紀錄、電子郵件往來、檔案存取紀錄等,並盡快尋求法律專業協助,以採取適當的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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