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打拼的您,是否曾想過,您在公司完成的企劃書、設計圖、程式碼,甚至是創意發想,離職後究竟歸誰所有?又或者,當您準備轉換跑道時,一份競業禁止條款讓您心生疑慮?這些都是受僱人常見的法律問題。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釐清,讓您在面對這些情境時,能更有底氣地保障自身權益。
著作權歸屬:您的創作,誰是主人?
當您在公司工作時,所完成的各種創作,例如報告、簡報、設計圖、文案、程式碼等,都可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其中,最關鍵的法條就是《著作權法》第11條。
《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2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幾個重點:
- 預設原則: 如果契約沒有特別約定,那麼在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原則上您(受僱人)是「著作人」(擁有著作人格權),而公司(雇用人)則享有「著作財產權」。
- 契約優先: 勞資雙方可以透過契約約定,讓公司成為「著作人」,或者約定著作財產權歸您所有。這表示契約的約定非常重要!
著作人、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差在哪?
- 著作人: 指實際創作著作的人,通常是您本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人: 享有著作的經濟利用權利,例如重製、公開傳輸、改作等。這部分可以轉讓或授權。
- 著作人格權: 這是專屬於著作人本身的權利,保護您的精神和人格利益,例如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改作權。這個權利是不能轉讓或繼承的。
案例情境:契約約定決定著作權歸屬
小雅是一位才華洋溢的設計師,在某文創公司任職期間,設計了多款熱門公仔圖案。她在入職時簽署了一份協議,約定所有職務上完成的智慧財產權都專屬於公司。後來小雅離職,公司卻發現市面上出現了與她設計的公仔圖案高度相似的產品,而這款產品是由小雅的前同事轉職到另一家公司後推出的。公司認為這侵害了他們的著作權,於是提起訴訟。法院在審理時,會仔細檢視當初小雅簽署的協議,判斷這些圖案的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究竟歸屬於誰。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您在簽署聘僱契約或相關文件時,務必看清楚關於「著作權歸屬」的條款,因為它將直接影響您對自己創作的權利。
競業禁止與營業秘密:離職後,我還能做什麼?
當您離職時,公司可能會要求您簽署競業禁止或保密協議,限制您離職後的行為。這部分主要受到《勞動基準法》第9-1條和《營業秘密法》的規範。
《勞動基準法》第9-1條:「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這條法規非常重要,它明確指出競業禁止條款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嚴格條件才有效:
- 公司有正當營業利益: 公司必須有需要保護的營業秘密、客戶名單等。
- 您能接觸營業秘密: 您的職位或職務確實能接觸或使用公司的營業秘密。
- 限制範圍合理: 限制的期間(最長2年)、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不能過度廣泛。
- 公司提供合理補償: 公司必須提供一筆獨立於您在職期間薪資的額外補償,足以維持您離職後因無法工作而受到的生活損失。
只要其中一項不符合,競業禁止條款就可能被認定無效!
什麼是「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法》第2條定義了營業秘密的三個要件:
- 秘密性: 該資訊不是一般人所知。
- 經濟價值性: 因為它的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
- 合理保密措施: 公司已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例如簽保密協議、文件加密、權限管理等。
案例情境:競業禁止條款的效力判斷
阿哲在一家科技公司擔任研發工程師多年,掌握了許多公司的核心技術與客戶資料。離職後,他收到一份競業禁止通知,限制他兩年內不能到任何競爭對手公司任職,但公司卻沒有提供任何離職後的補償金。阿哲認為這不合理,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後,認定這份競業禁止約定無效。為什麼呢?因為公司雖然有保護營業秘密的需要,但約定中對阿哲的就業限制過於廣泛,且最關鍵的是,公司沒有提供「合理補償」給阿哲,讓他因無法工作而遭受損失。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競業禁止條款並非公司說了算,它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嚴格條件,尤其是雇主必須提供合理的補償,否則就可能被認定無效。
實用建議:保障您的職場權益
- 仔細審閱聘僱契約: 在簽署任何文件前,務必仔細閱讀關於著作權、保密義務和競業禁止的條款。若有疑問,應主動向公司詢問或尋求專業意見。
- 區分職務與個人創作: 如果您在工作之餘有個人創作,且未使用公司資源,建議留下相關證據,證明其與職務無關,以避免日後爭議。
- 檢視競業禁止條款的合理性: 若公司要求簽署競業禁止條款,請特別留意期間、區域、範圍及是否有「合理補償」。若補償不足或限制過於嚴苛,該條款可能無效。
- 離職時徹底交接: 按照公司規定完成離職交接,歸還所有公司財產與資料。切勿帶走任何公司文件、電子資料或營業秘密,以免觸法。
結論
了解自己在職場上的權利與義務,是每位受僱人保護自身的重要課題。無論是著作權的歸屬、競業禁止條款的效力,還是營業秘密的界線,都與您的職涯發展息息相關。透過本文的解析,希望能幫助您在面對這些法律議題時,能有更清晰的認識,做出明智的判斷,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聘僱契約沒有特別提到著作權歸屬,那我在公司做的東西是我的嗎?
A: 根據《著作權法》第11條的預設原則,如果契約沒有特別約定,您在職務上完成的著作,您是「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但公司則享有「著作財產權」。這表示您可以主張是創作者,但公司有權利用這些著作進行商業行為(如重製、公開傳輸等)。
Q: 如果我在下班時間,用自己的電腦創作,公司可以主張著作權嗎?
A: 這需要判斷您的創作是否屬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即使是下班時間、使用個人設備,但若創作內容與您的職務高度相關,或使用了公司的企劃、概念、資源,公司仍可能主張相關權利。為避免爭議,建議您將個人創作與職務內容明確區隔,並保留相關證據。
Q: 什麼樣的競業禁止條款才算是有效的?
A: 有效的競業禁止條款必須同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9-1條的四項要件:雇主有正當營業利益、您能接觸營業秘密、限制範圍合理(期間最長2年)、以及雇主有提供合理補償。若其中任何一項不符,該條款就可能被認定無效。
Q: 如果我簽了競業禁止條款,但公司給的補償很少,該怎麼辦?
A: 《勞動基準法》第9-1條要求雇主需提供「合理補償」,且不包括您在職期間所受領的給付。如果補償金額過低,不足以維持您離職後因競業禁止所受到的生活損失,該競業禁止條款可能被認定無效。您可以與公司協商,或在必要時尋求法律協助,主張該條款無效。
Q: 離職時,我該如何確保不會誤觸營業秘密的法律問題?
A: 離職時,務必徹底交還所有公司財產與資料,包括電子檔案。不要複製、儲存或帶走任何公司文件、客戶名單、技術資料或程式碼。刪除個人裝置中所有公司相關資料。若對某項資訊是否為營業秘密有疑慮,寧可不取用。遵守這些原則,能有效避免觸犯《營業秘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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