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智慧財產權爭議:企業如何避免法律風險?
「律點通」深知,員工離職是企業營運中常見的環節,但若處理不慎,卻可能引發一場耗時費力的智慧財產權爭議,尤其涉及員工在職期間的創作(著作權)或接觸到的機密資訊(營業秘密)。這些爭議不僅影響企業商譽,更可能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別擔心,今天律點通就來為您解析如何超前部署,有效預防這些風險。
了解核心法規:著作權與營業秘密
首先,我們要釐清兩大關鍵法律:《著作權法》與《營業秘密法》。它們是保護企業智慧資產的兩大支柱。
著作權的歸屬原則:誰是創作者?誰擁有權利?
當您的員工在職務上完成了一項創作,例如軟體程式、設計圖、文案或教材,其著作權的歸屬就由《著作權法》第11條來規範: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這條文告訴我們,原則上,實際創作的員工是「著作人」(享有姓名表示權等),但其「著作財產權」(經濟利用權利,如重製、改作、公開傳輸等)則歸屬於公司。然而,最重要的是,這兩項原則都可以透過「契約約定」來改變! 也就是說,如果您的契約寫明公司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歸公司所有,那契約的約定會優先適用。
營業秘密的保護:機密資訊如何受法律保障?
除了著作權,員工在職期間接觸到的客戶名單、技術配方、行銷策略等,也可能屬於公司的「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法》第2條明確定義了營業秘密的三個要件:
《營業秘密法》第2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簡單來說,一項資訊要成為營業秘密,必須具備「秘密性」(不為人知)、「經濟價值」(能帶來利益)以及「合理保密措施」(公司有盡力保護)。如果員工洩漏或不法使用公司的營業秘密,公司可依《營業秘密法》第10條主張侵權,並依《營業秘密法》第3條主張職務上營業秘密歸屬公司所有。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教訓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我們透過實際案例,讓您更清楚這些原則如何應用。
案例一:軟體著作權歸屬,契約約定是關鍵!
小陳是某軟體公司的工程師,負責開發一款新的專業軟體。他離職後,到另一家公司開發類似功能的軟體。原公司認為小陳侵害了他們的著作權,於是提告。然而,法院審理後發現,原公司與小陳之間並沒有明確的書面契約約定職務上著作的著作權歸屬。雖然《著作權法》原則上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公司,但由於契約不明確,加上原公司未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其為著作財產權人,最終法院認定著作權仍歸屬於創作者小陳,判決原公司敗訴。(改編自: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強烈凸顯了「契約約定」的重要性。即使法律有原則性規定,但實務上若無白紙黑字的約定,公司在主張權利時可能會面臨舉證困難,導致敗訴。因此,**務必在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著作權歸屬。
案例二:營業秘密保護不周,公司權益受損!
王老闆的公司投入大量資源開發獨家產品配方和客戶名單。離職員工小李被發現將這些資料帶走,並在競爭對手公司使用。王老闆憤而提告小李侵害營業秘密。然而,法院審查後發現,王老闆的公司雖然口頭上要求保密,但對於這些「機密資訊」沒有採取足夠的「合理保密措施」**,例如:沒有將配方文件標示「機密」、沒有限制員工存取權限、也沒有簽署嚴謹的保密協議。由於缺乏這些措施,法院認定這些資訊不符合《營業秘密法》中「合理保密措施」的要件,因此不構成營業秘密,最終駁回了王老闆的訴訟請求。(改編自: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營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說明,要成功主張營業秘密,光是「秘密」還不夠,公司必須主動且積極地採取「合理保密措施」。這包括文件管理、權限設定、保密協議等,缺一不可。
預防勝於治療:企業應採取的實務措施
看完了案例,您應該了解預防的重要性。以下是律點通為您整理的實務操作指引:
1. 簽訂滴水不漏的書面契約
- 著作權歸屬條款: 在勞動契約或聘僱合約中,明確約定員工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所有」,甚至可約定「雇用人為著作人」。
- 營業秘密保密條款: 詳細定義何謂公司的營業秘密,並要求員工在職及離職後負有「永久保密義務」。
- 競業禁止條款: 若有必要,可約定合理範圍的競業禁止條款(限制期間、地域、職務範圍),並考慮提供「合理補償」,以增加其有效性。
- 離職返還/銷毀資料義務: 明確要求員工離職時,必須將所有公司資料(實體與電子檔)完整返還或銷毀,並簽署確認書。
2. 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
- 資訊分級與存取控制: 將公司內部資訊分類、分級,並依員工職務設定不同的存取權限。
- 文件標示與管理: 對機密文件明確標示「機密」、「限閱」等字樣,並建立文件收發、借閱、銷毀制度。
- 員工教育訓練: 定期對員工進行營業秘密及著作權保護的教育訓練,讓他們了解相關法律義務與公司政策。
- 離職面談與提醒: 在員工離職時進行面談,再次提醒保密義務、競業禁止約定及資料返還義務,並留存紀錄。
- 技術性保護措施: 例如限制USB存取、監控電子郵件外發、加密重要檔案等。
3. 證據保全不可少
- 建立研發紀錄: 完整記錄創作時間、參與人員、修改歷程等,證明著作的完成時間與歸屬。
- 妥善保存文件: 保留員工簽署的各項契約、保密協議、離職交接清單等重要文件。
結論:主動防範,保障企業永續經營
員工離職引發的智慧財產權爭議,往往在事發後才處理會非常被動且困難重重。作為企業主,最明智的做法就是「主動規劃,完善制度」。透過上述的契約約定、內部管理與證據保全措施,您將能大幅降低法律風險,確保企業的智慧資產得到應有的保護,為公司的永續經營奠定堅實基礎。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在勞動契約中已經有寫「員工在職務上完成的著作,著作權歸公司所有」,這樣就夠了嗎?
A: 這是一個很好的開始,但建議可以更完善。單純約定「著作權歸公司所有」通常指的是「著作財產權」。為避免爭議,建議在契約中明確約定「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人」皆為公司。例如,可以寫「員工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為著作人,並由雇用人享有其著作財產權。」這樣能更全面地保障公司的權益。
Q: 我的公司有重要的客戶名單,要怎麼做才能讓它被認定為「營業秘密」?
A: 要讓客戶名單被認定為營業秘密,必須符合三個要件:秘密性、經濟價值和合理保密措施。除了確保名單不公開、確實有商業價值外,最重要的是「合理保密措施」。建議您: - 限制存取權限: 只有特定職務的員工才能接觸。 - 簽署保密協議: 要求接觸名單的員工簽署專門的保密協議。 - 文件標示: 將客戶名單標示為「機密」或「限閱」。 - 技術保護: 存放在加密檔案或受密碼保護的系統中,並監控存取紀錄。 - 教育訓練: 定期提醒員工保密義務。
Q: 如果我發現離職員工帶走公司資料,我可以怎麼辦?
A: 首先,您需要儘快蒐集證據,證明員工確實帶走了資料,且這些資料屬於公司的著作權或營業秘密。證據可能包括:電腦存取紀錄、郵件外發紀錄、門禁紀錄、監視器畫面、其他員工證詞等。一旦證據確鑿,您可以考慮: 1. 發函警告: 透過律師發函要求停止侵害並返還資料。 2. 提起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排除侵害及防止侵害。 3. 提起刑事訴訟: 若涉及營業秘密侵害,可能構成《營業秘密法》或《刑法》相關罪名。務必在發現侵害時立即採取行動,並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Q: 競業禁止條款要怎麼訂定才算合理有效?
A: 競業禁止條款的有效性,法院會嚴格審查其合理性。建議您在訂定時考慮以下幾點: 1. 雇主有正當營業利益: 例如保護營業秘密、客戶名單等。 2. 員工職務與地位: 僅限於能接觸重要資訊的員工。 3. 限制期間: 不宜過長,通常1-2年為合理範圍。 4. 限制地域與範圍: 應明確且合理,與公司業務範圍相關。 5. 合理補償: 雖然非強制,但公司若能提供員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的合理補償(例如月薪的一半),將大幅增加條款的有效性。 若約定不合理,法院可能依《民法》第252條酌減違約金,甚至宣告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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