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心血結晶,著作權究竟歸誰?
辛辛苦苦在公司完成的企劃書、程式碼、設計圖,甚至是一篇專業文章,這些心血結晶的著作權究竟是你的,還是公司的?身為受僱人,了解「職務著作」的規定,是保障自己權益的第一步。今天,律點通就來為您深入解析台灣《著作權法》中關於職務著作的奧秘,讓您聰明工作,也懂得保護自己的創意!
什麼是「職務著作」?
首先,我們必須先了解什麼是「著作」。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的定義,「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簡單來說,只要你的創作具有「原創性」和「創作性」,能透過某種形式表達出來(例如文字、圖像、程式碼),就可能被認定為著作。
而「職務著作」,顧名思義,就是受僱人(也就是你)在僱傭關係存續中,因為職務內容而完成的著作。 判斷一個創作是否屬於「職務上完成」,實務上會綜合考量以下幾點:
- 是否在你的職務範圍內? 創作的內容是否與你的工作說明、職責相關。
- 是否有公司指示或規劃? 創作是否基於公司的要求或在公司規劃下進行。
- 是否利用公司資源? 創作過程中是否使用了公司的設備、材料、時間、資訊或技術。
- 是否為公司利益? 創作的目的是否為了公司的業務目標或利益。
核心法條解析:著作權法第11條
關於職務著作的權利歸屬,《著作權法》第11條是核心關鍵。它明確區分了「著作人」和「著作財產權人」:
《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這條法規非常重要,因為它揭示了職務著作權利歸屬的兩大原則,以及契約約定的優先性:
| 權利類型 | 定義 | 職務著作原則歸屬 | 契約約定彈性 |
|---|---|---|---|
| 著作人 | 實際創作之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如姓名表示權、公開發表權、同一性保持權) | 受僱人 | 可約定僱用人為著作人 |
| 著作財產權人 | 享有著作的「經濟利益」(如重製、公開傳輸、改作、散布等權利) | 僱用人 | 可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受僱人享有 |
重點整理:
- 原則上,你就是著作人! 這代表你擁有「著作人格權」,公司不能隨意抹去你的名字,也不能不當修改你的作品。但如果契約有特別約定,公司也可以是著作人。
- 原則上,公司擁有著作財產權! 這代表公司可以合法地利用、重製、散布你的職務著作,從中獲取經濟利益。但如果契約有特別約定,著作財產權也可以歸你所有。
- 契約約定,至關重要! 法律賦予僱傭雙方很大的彈性,可以透過契約來約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的歸屬,以排除上述原則的適用。因此,仔細閱讀契約條款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
此外,您也需要了解《著作權法》第10條之1所確立的「思想與表達二元論」。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而不是背後的『想法』或『方法』。 例如,一個軟體的程式碼是受保護的「表達」,但軟體的功能、演算法或系統操作方法本身,則不被著作權保護。這對於判斷電腦程式等科技創作的著作權範圍尤其重要。
生活情境故事:你的創作,歸誰所有?
讓我們透過幾個生活化的情境,來看看這些法律規定如何實際應用:
情境一:為公司量身打造的軟體系統
小李是某科技公司的軟體工程師,公司要求他開發一套內部使用的資料庫管理系統。小李利用公司的電腦設備、軟體資源,並在上班時間內,花了數個月時間完成。公司與小李的僱傭契約中,並未特別約定職務著作的權利歸屬。
結果: 根據《著作權法》第11條的原則,小李是這個資料庫管理系統的「著作人」,享有姓名表示權。但系統的「著作財產權」則歸公司所有,公司可以自由使用、修改、重製這套系統,並用於其業務目的。小李離職後,若未經公司同意,不能擅自將該系統用於其他商業用途。
情境二:下班後撰寫的個人學位論文
小陳在一家科技研究機構工作,平時負責多項研究專案。他利用下班時間,並主要使用自己的電腦和資料,撰寫了一篇博士論文。論文內容雖與他工作的領域相關,但這並非公司指派的任務,也未明確使用公司的機密研究成果。公司與小陳的僱傭契約中,亦無特別約定。
結果: 法院實務上認定,撰寫個人學位論文通常不屬於「職務上」完成的創作。因為公司並未指派小陳修習學位並完成論文。因此,這篇博士論文的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都歸小陳所有。然而,如果論文中未經授權引用了公司受著作權保護的內容,仍可能構成侵權。
受僱人必看:保障權益的實用建議
了解職務著作的法律規範後,身為受僱人,您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 仔細審閱僱傭契約: 在簽署任何僱傭契約、工作規則或專案合約前,務必仔細閱讀其中關於著作權歸屬的條款。如果有不清楚或不合理的內容,應主動與雇主協商。
- 區分職務與非職務創作: 若您有個人創作,應盡量避免利用公司資源(如電腦、軟體、資料、時間)或在工作時間內完成,並保留非職務創作的證據,以避免未來爭議。
- 主動協商與書面約定: 若您的個人創作與職務內容有重疊,或您希望保留著作財產權,應主動與雇主協商,並務必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權利歸屬,避免口頭約定帶來的風險。
- 了解你的著作人格權: 即使著作財產權歸公司所有,你仍原則上享有著作人格權(姓名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公司在利用你的作品時,應尊重你的這些權利,例如適當標示你的姓名,或避免不當修改損害你的名譽。
結論:聰明工作,保護你的創意!
在充滿創意的職場環境中,了解職務著作的權利歸屬,是每位受僱人不可或缺的法律素養。透過仔細審閱契約、明確區分創作性質,並適時溝通協商,您就能在貢獻公司價值的同時,也有效保護自己的智力成果。記住,法律是保障權益的工具,善用它,讓您的每份心血都能得到應有的尊重與保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在公司寫的程式,如果契約沒寫著作權歸誰,那程式碼是我的嗎?
A: 根據《著作權法》第11條,如果契約沒有特別約定,你是該程式的「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例如姓名表示權)。但程式的「著作財產權」則歸公司所有,公司可以合法地利用、重製、散布該程式。這意味著你仍是創作者,但公司擁有其經濟利用權。
Q: 我下班後在家裡,用自己的電腦完成了一個與工作相關的設計圖,著作權屬於誰?
A: 這會是「職務上完成」的模糊地帶。法院會綜合考量:這個設計圖是否基於公司指示?是否為公司利益?有無利用公司機密資料或資源?如果證據顯示你完全是利用個人資源、時間,且非公司明確指派,則較可能認定為你的個人創作。但為避免爭議,最好與公司事先溝通並書面約定,明確權利歸屬。
Q: 公司可以隨意修改我創作的作品嗎?這會不會侵害我的權利?
A: 如果著作財產權歸公司所有,公司有權行使重製、改作等權利。但你作為「著作人」,仍享有「同一性保持權」,即作品內容、形式及名譽不得被不當變更。如果公司修改作品的方式損害你的名譽,你仍可主張權利。建議與公司溝通,以尊重創作者的方式進行修改。
Q: 離職後,我還能使用我在前公司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嗎?
A: 由於職務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原則上歸公司所有(除非契約另有約定),你離職後通常不能未經公司同意,擅自重製、散布或公開傳輸該著作。否則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你可以作為著作人保有著作人格權,但不能擅自利用其經濟價值。若有使用需求,務必先取得前公司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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