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作者必懂: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你的作品究竟歸誰?
身為一位創作者,無論是寫文案、畫插畫、拍影片,或是開發軟體,你的心血結晶都受到法律的保護。然而,你是否曾遇過這樣的困惑:我把作品賣給客戶後,他們可以隨意修改嗎?我的名字一定要被標註出來嗎?這些問題的核心,就藏在著作權法的兩大支柱:「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中。
今天,律點通將帶你一次搞懂這兩者的差異,並提供實用的建議,幫助你聰明保護自己的創作權益!
著作權的兩大面向:人格權與財產權
台灣的著作權法採用「二元主義」,將著作權分為兩種截然不同的權利:
- 著作人格權:這是與創作者人身緊密連結的精神性權利,保護的是你的名譽與創作完整性。它具有「人身專屬性」,不能買賣、贈與,也不能繼承。
- 著作財產權:這是與著作利用相關的經濟性權利,保護的是你透過作品獲取報酬的權利。它具有「財產性」,可以自由轉讓、授權給他人利用,甚至可以與他人共有。
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3款明確定義了這兩者: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這表示,當你完成一件具有原創性的作品時(例如一篇文章、一張圖、一段音樂),著作權就自動產生了,不需要特別去申請或登記,這就是《著作權法》第10條所稱的「創作主義」原則。
著作人格權,你的創作署名權與作品完整性
著作人格權是所有創作者最應珍視的權利,它就像是作品的「靈魂」,與你的身份緊密相連。根據《著作權法》第21條,這項權利是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著作人格權主要包含以下三種權利:
- 公開發表權:決定作品要不要公開、什麼時候公開、用什麼方式公開。例如,你完成了一幅畫,有權決定是否要展出。
- 姓名表示權:決定要不要公開你的本名、筆名,或是匿名發表。例如,你可以要求客戶在刊登你的設計時,標註你的設計師名稱。
- 同一性保持權:禁止他人以扭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式改變你的作品內容、形式或名稱,導致損害你的名譽。例如,客戶不能隨意修改你的文章內容,讓文章變得語意不清或損害你的專業形象。
《著作權法》第21條:「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這條法條的意義非常重大,它確保了創作者對其作品的精神連結與掌控權。即便你將作品的經濟利用權利(著作財產權)轉讓給他人,著作人格權原則上仍歸屬於你這位實際創作的人。
著作財產權,你的作品經濟價值
相較於著作人格權的「不可讓與性」,著作財產權則完全不同。它關乎你的作品如何被利用並產生經濟效益。根據《著作權法》第36條第1項,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也可以授權他人利用。
《著作權法》第36條第1項:「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的內容非常廣泛,常見的包括:
- 重製權:複製作品,例如影印、掃描、數位化。
- 公開播送權:透過廣播、電視向公眾傳達作品。
- 公開傳輸權:透過網路向公眾提供或傳達作品,例如上傳影片到YouTube、文章發布到部落格。
- 改作權:將原作品改編成其他形式,例如將小說改編成電影劇本。
- 散布權:將作品原件或重製物提供給公眾交易或流通。
簡單來說,著作財產權是你作品「賺錢」的權利,你可以賣斷、授權、出租這些權利,讓作品為你帶來收入。
差異一覽表
| 特性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
|---|---|---|
| 性質 | 精神性權利,與人身連結緊密 | 經濟性權利,可帶來經濟利益 |
| 讓與性 | 不得讓與或繼承 | 得全部或部分讓與、授權或共有 |
| 保護對象 | 著作人的名譽、聲望、作品完整性 | 著作人的經濟利益 |
| 存續期間 | 永久存續,著作人死亡後仍受保護(由繼承人或團體維護) | 有期限限制,原則上為著作人終身加50年 |
創作者最關心的:職務著作與出資聘人著作
當你為公司工作(職務著作)或接受客戶委託創作(出資聘人著作)時,著作權的歸屬就會變得比較複雜。這時候,契約的內容就變得至關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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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著作(《著作權法》第11條):
- 原則上,你這位受雇人是「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但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你的公司享有。
- 例外:如果契約中明確約定公司為「著作人」,那麼公司就可以「原始取得」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這點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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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聘人著作(《著作權法》第12條):
- 原則上,你這位受聘人是「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則依契約約定,若契約沒有約定,則歸你這位受聘人享有。
- 例外:如果契約中明確約定出資的客戶為「著作人」,那麼客戶就可以「原始取得」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
實務案例解析:契約約定「著作人」的重要性
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的案例,這能幫助你理解契約中「著作人」這個詞有多關鍵。
案例故事:設計師小雅的創作歸屬爭議
設計師小雅在「創意無限公司」任職期間,為公司的一個重要客戶「美味餐飲集團」設計了一系列可愛的吉祥物圖樣。當時,小雅與公司簽了一份保密切結書,其中約定「因職務所完成之專利、著作或其他智慧財產,其權利均專屬於乙方(創意無限公司)所有」。
幾年後,小雅離職並轉職到美味餐飲集團。美味餐飲集團未經創意無限公司同意,就直接使用了小雅之前設計的吉祥物圖樣來製作明信片,甚至還拿去申請商標。創意無限公司發現後,認為自己的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都受到了侵害,於是提告。
法院怎麼判?
法院審理後認為,創意無限公司對這些吉祥物圖樣確實享有「著作財產權」,因為契約中約定「權利均專屬於乙方所有」,這足以讓公司取得著作財產權。
但是,關於「著作人格權」的部分,法院卻認定創意無限公司不享有!
為什麼呢?
因為那份保密切結書只約定「其權利均專屬於乙方所有」,但沒有明確約定「以乙方(創意無限公司)為著作人」。根據《著作權法》第11條的規定,職務著作原則上受雇人(小雅)才是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除非契約明確約定雇用人(創意無限公司)為著作人,否則著作人格權仍歸屬於實際創作的小雅。
這個案例經過最高法院審理後,也維持了相同的見解。最高法院強調,著作人格權具有高度人身專屬性,即使允許契約約定雇用人為著作人以「原始取得」著作人格權,但如果契約約定不明確,法院會基於保護創作者人格權的立法意旨,推定著作人格權仍歸屬於實際創作的自然人。
給創作者的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契約中「著作人」的約定至關重要。僅僅約定「著作權歸屬」或「權利專屬」,不足以讓雇用人或出資人取得著作人格權。如果你希望保留你的著作人格權,務必在契約中明確載明。
創作者的實務操作指引
- 了解你的權利:清楚知道著作人格權是你的精神權利,原則上不可讓與;著作財產權則是經濟權利,可以讓與或授權。
- 審閱契約條款:無論是與公司簽訂勞動契約,還是與客戶簽訂委託創作合約,務必仔細閱讀關於「著作權歸屬」的條款。特別留意是否有「以雇用人/出資人為著作人」的字眼。若有,代表你將放棄著作人格權。
- 爭取保留人格權:如果你希望保有作品的署名權或同一性保持權,應在契約中明確要求「著作人格權歸創作者所有」或「創作者仍為系爭著作之著作人,並保有著作人格權」。
- 保留創作證據:妥善保存你的創作草稿、修改紀錄、溝通紀錄等,這些都是證明你是實際創作者的重要證據。
結論:保護你的創作,從了解權利開始
對於創作者而言,了解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的差異,是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一份清晰明確的契約,能為你的創作之路省去許多不必要的麻煩。記住,你的作品不僅是商品,更是你心血與人格的展現,值得你好好保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的契約只寫「著作權歸公司所有」,我還能主張著作人格權嗎?
A: 根據最新實務見解,如果契約中只有籠統地寫「著作權歸公司所有」或「權利專屬於公司」,而沒有明確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那麼著作人格權通常還是歸屬於你這位實際創作的員工或受聘人。因為著作人格權具有高度人身專屬性,法律會傾向保護創作者。但為避免爭議,最好在契約中明確約定。
Q: 我的客戶買斷了我的插畫作品,他們可以隨意修改嗎?
A: 如果客戶只是買斷了你的「著作財產權」,原則上他們可以利用你的作品(例如重製、散布),但他們不能隨意「修改」你的作品內容、形式或名稱,導致損害你的名譽,因為這會侵害到你的「同一性保持權」(著作人格權的一種)。除非契約中明確約定客戶為「著作人」,或明確授權客戶可以修改,否則你仍享有此權利。
Q: 我幫公司寫的企劃案,公司可以不掛我的名字直接發表嗎?
A: 在職務著作的情況下,如果契約沒有特別約定公司為「著作人」,那麼你仍是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包含「姓名表示權」。原則上公司應依你的意願表示姓名。但實務上,許多職務著作的契約會約定公司為著作人,或約定員工同意公司不表示其姓名。因此,回頭檢視你的勞動契約或工作合約內容非常重要。
Q: 如果我的作品被他人盜用,我該怎麼辦?
A: 首先,蒐集所有能證明你是作品原創者的證據(如草稿、創作時間證明、發布紀錄等)。其次,確認對方盜用行為侵害了你哪些權利(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或兩者皆是)。你可以先發出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停止侵害並移除內容,如果對方不理會,則可以考慮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要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必要時,也可以向警方報案,因為某些著作權侵害行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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