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著作權警告函,您該怎麼辦?
當您收到一封著作權侵權警告函時,是不是感到一陣錯愕與不安?這類函件往往語氣嚴肅,提及法律條文與賠償責任,讓許多當事人手足無措。別擔心!作為「律點通」,我將為您解析這份法律分析,並將其轉化為一份完整且實用的部落格文章,幫助您理解警告函的意義、評估自身風險,並採取正確的應對策略,讓您在著作權爭議中站穩腳步。
著作權警告函的法律基礎與您應知的權利
著作權人發出警告函,是依據《著作權法》行使權利的一種方式。但這不代表您立即構成侵權或需承擔法律責任。首先,我們來了解相關的法律依據:
著作權人的基本權利
著作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可以請求排除;對於有侵害之虞者,則可以請求防止。這是《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最基本的權利,也是警告函的法律基礎。
《著作權法》第84條:「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如果侵權行為確實成立,侵權人可能需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甚至面臨刑事責任。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在《著作權法》第88條有詳細規範,而惡意的著作財產權侵害行為,例如擅自公開傳輸、改作等,甚至可能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的刑事責任,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通知取下」機制與您的回復權利
在網路世界,許多著作權侵權行為透過網路服務提供者(ISP)的平台發生。為平衡著作權保護與網路資訊流通,《著作權法》建立了「通知取下」(Notice and Takedown)機制。當著作權人向符合特定條件的ISP發出合法且有效的侵權通知後,ISP若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涉嫌侵權的內容,即可免除賠償責任。
但如果您的內容被ISP移除,而您認為並未侵權,您也有權利提出「回復通知」。根據《著作權法》第90條之9,您可以檢具回復通知文件,要求ISP回復被移除的內容。ISP會將您的回復通知轉送給著作權人,若著作權人未在十個工作日內提出訴訟證明,ISP就應回復您的內容。這個機制保障了您的申辯權利。
專屬授權:誰有權利告我?
收到警告函時,您可能會疑問發函者是否有權利主張侵權。這就牽涉到「專屬授權」的概念。如果著作權人將其權利「專屬授權」給他人,那麼被授權人在授權範圍內,就具有與著作權人相同的地位,可以行使權利,包括提起訴訟。
《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因此,確認發函者是著作權人本人,還是其「專屬被授權人」,是判斷其權利基礎的重要一步。如果發函者並非著作權人或其專屬被授權人,其警告函的合法性就值得商榷。
警告函的「正當行使」與「權利濫用」
著作權人發出警告函是其合法權利,但這項權利必須「正當行使」。如果警告函的內容虛偽不實、誇大侵權事實、未明確指出侵權範圍,或者在未經司法確認侵權前就廣泛散布,意圖打擊競爭者,這就可能構成「權利濫用」,進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規定。
《公平交易法》第24條:「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發送不實通知或回復通知,也可能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無論是著作權人還是被指控侵權的當事人,都應謹慎行事。
《著作權法》第90條之11:「因故意或過失,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不實通知或回復通知,致使用者、著作權人、製版權人或網路服務提供者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懂法律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幾個生活化的情境,來理解這些概念在實務上如何運作:
案例一:不實警告函的代價
小王經營一家文創商品店,有一天突然收到一封來自某知名設計公司的律師函,指控他販售的某款商品侵犯了該公司的著作權。信函語氣強硬,甚至寄給小王的合作廠商,導致部分訂單被取消。小王很困惑,因為他覺得自己的商品有獨創性,也無從查證對方指控的真實性。
律點通解析: 這種情況就可能涉及「權利濫用」。在台灣,法院曾有判例指出,如果公司在未經司法判決確認競爭對手侵權前,就廣發警告信函,且內容未明確指出具體侵權事實,這種行為就可能逾越保護自身權利的必要程度,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4條所禁止的「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因此,著作權人發送警告函必須具體明確,不能濫用其權利來打擊競爭。
案例二:誰有權提告侵權?
小陳在網路上販售自己收藏的稀有電影海報複製品,收到一封由某影視公司寄來的警告函,聲稱他侵犯了該公司的著作權。小陳心想,這部電影是國外的,怎麼會是這家台灣公司來告我?
律點通解析: 這就牽涉到「專屬授權人」的權利。在台灣,最高法院曾有判例指出,如果一家影視公司取得了國外電影公司在台灣地區的「專屬授權」,那麼這家台灣公司在被授權範圍內,就具有與著作財產權人相同的地位,可以行使權利,包括提起刑事告訴。所以,小陳需要確認這家台灣影視公司是否確實擁有該電影海報的專屬授權。這提醒我們,收到警告函時,務必仔細審查發函者的權利基礎。
收到著作權警告函,您該如何應對?
面對著作權警告函,冷靜且策略性的處理至關重要。以下是您的實務操作指引:
第一步:冷靜應對與證據保全
- 保持冷靜,切勿慌張: 收到警告函不代表您已構成侵權或需立即承擔責任。
- 確認發函者身份與權利基礎: 仔細檢查發函者是否為著作權人或其合法授權的「專屬被授權人」,並可要求對方提供相關證明。
- 審閱警告函內容: 檢查函件是否符合《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第3條所規定的要件,例如是否載明被侵害著作名稱、侵權內容存取路徑等。若不符,通知可能無效。
- 保全所有證據: 妥善保存警告函原件、信封、相關通訊紀錄,以及所有涉嫌侵權的內容或資料。
第二步:評估風險與擬定回應策略
- 內部調查: 仔細比對警告函指控的內容與您實際利用的內容,判斷是否存在重製、公開傳輸等行為。確認您是否有合法授權,或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
- 尋求專業意見: 務必諮詢專業律師,評估侵權風險及可行的法律抗辯。律師能協助您分析證據、判斷法律責任。
- 選擇回應策略:
- 若確認侵權: 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主動與著作權人聯繫,表達和解意願,協商賠償事宜。誠意和解通常能避免更嚴重的法律後果。
- 若不構成侵權或有抗辯理由:
- 透過ISP發送回復通知: 如果您的內容是透過ISP被移除,可依《著作權法》第90條之9向ISP提出回復通知。
- 直接回函著作權人: 透過律師發函,詳細說明不構成侵權的理由、提供相關證據,並要求對方撤回警告函。
- 考慮反制措施: 若警告函內容不實或有濫用權利之嫌,可考慮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訴,主張對方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
第三步:風險提醒與預防措施
- 法律責任不輕: 著作權侵權可能導致民事損害賠償,情節嚴重者甚至有刑事責任。
- 名譽損害: 不實的侵權指控可能損害您的個人或企業名譽。
- 著作權人也有限制: 著作權人濫發警告函也可能面臨《公平交易法》的處罰。
- 預防勝於治療: 建立完善的著作權管理制度、定期審查內容、提升著作權知識,並妥善保存所有授權證明,是避免未來爭議的最佳方式。
結語
收到著作權警告函雖然令人不安,但只要您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冷靜應對、仔細評估並採取正確的策略,就能有效保護自身權益。請記住,法律是保障權利的工具,也是規範行為的準繩。透過本篇文章的指引,希望能幫助您更有自信地面對著作權爭議,做出最有利於自己的決策。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到著作權警告函後,我應該立即做什麼?
A: 首先請保持冷靜,不要慌張。您應該立即保存警告函原件及所有相關通訊紀錄。接著,仔細核對發函者的身份(是否為著作權人或其專屬被授權人)以及警告函的內容是否符合《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第3條的法定要件。在未諮詢專業律師前,切勿隨意回覆或承認任何侵權行為。
Q: 如果我認為自己沒有侵權,該如何回應?
A: 如果您認為並未侵權,或有合法授權、合理使用等抗辯理由,應透過專業律師準備一份正式的回覆函,詳細說明不構成侵權的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據。若內容是透過ISP被移除,您可依《著作權法》第90條之9向ISP提出回復通知。同時,您可以考慮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訴對方可能涉及權利濫用,但這需要有充分證據支持。
Q: 什麼是「通知取下」機制?它對我來說有什麼影響?
A: 「通知取下」(Notice and Takedown)是《著作權法》為平衡著作權保護與網路資訊流通而設的機制。當著作權人向ISP發出合法通知指控侵權時,ISP為免責會移除或阻擋相關內容。對您而言,這可能導致您的內容被下架。但相對地,如果您認為內容未侵權,您可以依《著作權法》第90條之9向ISP提出「回復通知」,要求恢復您的內容,ISP有義務轉送給權利人,並在一定時間內無異議後予以恢復。
Q: 著作權人發出警告函,是否也可能面臨法律風險?
A: 是的,著作權人發出警告函也可能面臨法律風險。如果警告函內容虛偽不實、誇大侵權事實、未明確指出侵權範圍,或在未經司法確認侵權前即廣泛散布,意圖阻礙競爭者交易,則可能構成「權利濫用」,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而可能受到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處罰。此外,《著作權法》第90條之11也規定,因故意或過失提出不實通知,導致他人受損害者,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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