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警告函:維權利器,但請小心使用!
身為一位創作者或著作權人,當您的心血結晶遭到他人侵害時,您一定會想方設法捍衛自己的權利,而發送「著作權侵權警告函」往往是第一步。然而,這把維權的利器,若使用不當,反而可能讓您從被害者變成被告!
您是否曾擔心,發了警告函會不會反而被對方反咬一口,指控您「不公平競爭」?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著作權警告函的法律界線,讓您懂得如何正當維權,同時避免觸法。
掌握法律界線:著作權與公平交易的平衡點
在台灣,著作權的行使並非無限上綱。當您發送警告函時,除了《著作權法》外,還必須留意《公平交易法》的規範。這兩部法律之間,存在著一道微妙的界線。
《公平交易法》第45條 明確指出:
「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這代表什麼呢?簡單來說,只要您的警告函行為是「正當行使權利」,就不受《公平交易法》的限制。但問題是,什麼才算「正當」?
「正當行使權利」的核心判斷標準
公平交易委員會為此特別訂定了「審理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處理原則」(簡稱「警告函處理原則」),明確規範了警告函的合法要件:
- 若您已取得法院一審勝訴判決或公正客觀的鑑定報告,那麼發送警告函通常會被視為正當行使權利。
- 若您尚未取得判決或鑑定報告,則必須符合以下兩點:
- 事先或同時通知: 您應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您著作權的「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要求他們排除侵害。避免在未通知他們的情況下,直接向其下游客戶散布警告訊息。
- 內容具體明確: 警告函內容必須「據實敘明」您的著作權「明確內容、範圍」,以及「受侵害的具體事實」(例如:系爭作品於何時、何地、如何被製造、使用、販賣或進口等),讓收件人能清楚了解侵權的疑慮。
若您的警告函行為不符合上述原則,就可能被認定為「權利濫用」,進而觸犯《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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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24條 規範: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如果您的警告函內容不實、誇大,或散布方式不當,導致他人商譽受損,就可能違反此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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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25條 規範: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這是一個概括性條款,如果您的警告函行為具有欺騙性、明顯違反商業倫理,且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就可能違反此條。實務上,未依「警告函處理原則」發函,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常被認定違反本條。
著作權受侵害,您可以請求賠償!
當然,著作權法本身也賦予您維護權利的基礎。《著作權法》第88條 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這表示,一旦您的著作權被侵害,您可以向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賠償金額可以選擇實際損害、侵權人所得利益,或請求法院在新臺幣一萬元至五百萬元之間酌定。
真實案例分析:學會從錯誤中學習
以下兩個實務案例,將幫助您更具體理解如何「正當」發函,以及不當發函可能帶來的後果。
案例一:模糊不清的警告函,反被認定不公平競爭
某甲公司聲稱其「視力恢復儀器」的學術著作權受侵害,於是向一家販售類似產品的經銷商(非製造商)及其下游的醫療器材行寄發警告函。這封函件中,某甲公司並未清楚說明其著作權的具體內容、範圍,也沒有附上任何鑑定報告或判決。更甚者,某甲公司還將這封警告函張貼在診所的公布欄上,導致醫療器材行心生畏懼,立即停止向經銷商進貨。
判決結果: 法院認定某甲公司未遵守「警告函處理原則」的先行通知程序,警告函內容模糊且散布方式不當,已逾越權利正當行使的範圍,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了《公平交易法》第24條。
案例啟示: 即使您確實擁有著作權,但若警告函內容不夠具體、未先行通知製造商或代理商、且散布方式不當,就可能被認定為權利濫用,反而會付出代價。
案例二:合理查證並通知,維權行為受肯定
金將科技公司發現市場上一款「電腦點歌機」涉嫌侵害其音樂及影視著作財產權,於是他們在寄發警告函前,進行了合理的查證(包括自行蒐證,並發現其他公司也因此產品提起刑事告訴)。隨後,金將科技公司向該點歌機的經銷商(台灣雷石娛樂有限公司)及其下游通路商(如家樂福)寄發警告函,要求下架。雖然警告函並未詳列所有侵權歌曲,但已明確指出侵權物為台灣雷石販售的點歌機,且同時通知了台灣雷石公司。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金將科技公司在發函前已合理查證,且警告函內容足以讓收件人理解侵權疑慮,並同時通知了被控侵權的經銷商,符合「警告函處理原則」的要求。因此,金將科技公司的行為被認定為「正當行使權利」,並未違反《公平交易法》。
案例啟示: 即使沒有法院判決,只要您在發函前有充分的查證,並在警告函中提供足夠的資訊,同時通知主要侵權方,您的維權行為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著作權人的實務操作指引
發送著作權侵權警告函的注意事項
發函前請三思,並遵循以下步驟,確保您的維權之路合法且有效:
- 確認權利歸屬與範圍: 務必確認您確實擁有相關著作權,並清楚其內容、範圍及權利狀態。
- 進行充分查證: 應有合理且具體的事證證明對方確有侵權之虞。這可能包括自行蒐證、取得初步鑑定意見,或至少對侵權行為進行詳細調查。
- 遵守「警告函處理原則」:
- 先行通知製造商/進口商/代理商: 這是最重要的原則,避免直接向下游經銷商發函。
- 內容具體明確: 警告函中應據實敘明著作權的明確內容、範圍,以及受侵害的具體事實。避免使用模糊、誇大或不實的陳述。
- 避免不當散布: 警告函應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相關當事人,切勿公開張貼或以「黑函」形式散布。
- 考量發函目的: 您的目的應為排除侵害、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非單純打擊競爭對手。
回應著作權侵權警告函的策略
如果您收到了著作權侵權警告函,請保持冷靜,並依循以下建議應對:
- 立即評估函件內容: 檢查警告函是否明確指出著作權內容、範圍和具體侵權事實?是否附有判決或鑑定報告?發函方是否已事先或同時通知您?
- 要求澄清與提供證據: 若函件內容模糊或證據不足,應立即回函要求對方詳細說明並提供證明文件。
- 蒐集自身未侵權證據: 準備證明自身產品或服務未侵權的證據,例如:自行創作證明、合法授權證明、產品設計流程文件等。
- 評估法律風險: 評估警告函的法律效力,以及對方發函行為是否構成不公平競爭。
- 考慮協商或反制: 若侵權疑慮確實存在,可考慮協商解決方案。若對方警告函不當或構成不公平競爭,可考慮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
結論:謹慎維權,才能長久經營
著作權是創作者最重要的資產,適時且合法地維護權利至關重要。發送著作權侵權警告函是一門學問,它既是您捍衛權利的武器,也可能成為您自身的法律風險。透過本文的法律解析與案例分享,希望您能更清楚地了解發函的法律界線,懂得如何正當行使權利,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記住,謹慎的維權策略,才是您長久經營與保護創作的基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我發出的著作權警告函會被視為「正當行使權利」?
A: 您的警告函會被視為「正當行使權利」有兩種主要情況:第一,您已經取得法院一審勝訴判決或公正客觀的鑑定報告。第二,如果您尚未取得這些文件,則必須在發函前或發函同時,通知可能侵權的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並且警告函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地說明您的著作權內容、範圍以及受侵害的具體事實,讓對方能清楚判斷。
Q: 如果我發現我的作品被侵害,可以直接發警告函給對方的下游經銷商或零售商嗎?
A: 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警告函處理原則」,建議您應優先向可能侵害著作權的「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發函,請求他們排除侵害。避免在未通知這些主要侵權方的情況下,直接向其下游經銷商或零售商散布警告訊息,這可能被認定為不當散布,進而構成權利濫用,違反《公平交易法》。
Q: 我的警告函內容需要多詳細才算「具體明確」?
A: 警告函內容的「具體明確」是指必須據實敘明您的著作權名稱、註冊號碼(如果有的話)、著作權範圍,以及對方涉嫌侵權的具體行為事實。例如,應說明對方在何時、何地、如何製造、使用、販賣或進口了哪一部分作品,並附上相關證據(如截圖、購買憑證等),讓收件人能清楚辨識並判斷侵權情事。
Q: 如果我發送的警告函被認定為「權利濫用」,我會面臨什麼風險?
A: 若您的警告函被認定為「權利濫用」而違反《公平交易法》,您可能面臨以下風險:首先,公平交易委員會可能對您處以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的罰鍰。其次,對方可能向您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因您不當發函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包括營業損失、商譽損失等。此外,不當的警告行為也可能損害您自身的商譽,影響您與其他交易相對人的關係。
Q: 收到著作權侵權警告函後,我應該如何應對?
A: 收到警告函後,首先應保持冷靜,並仔細審閱函件內容,確認發函方是否明確指出其著作權內容、範圍及具體侵權事實,以及是否附有判決或鑑定報告。若內容模糊或證據不足,應立即回函要求對方詳細說明並提供證明。同時,蒐集自身未侵權的證據。評估法律風險後,可考慮與對方協商解決,或若對方警告函不當,則考慮向公平會檢舉或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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