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平台業者的著作權挑戰:如何善用「避風港」原則?
在這個內容為王的數位時代,網路平台業者扮演著資訊流通的關鍵角色。然而,隨之而來的著作權侵權風險,也成為許多平台經營者夜不能寐的隱憂。用戶上傳的內容百百種,平台是否需要為用戶的侵權行為負全責?這正是台灣《著作權法》中「避風港原則」旨在解決的核心問題。
「律點通」深知您的困擾,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剖析避風港原則的法律依據、實務認定標準,並提供具體的營運策略,助您趨吉避凶,讓平台在法規的框架下穩健發展。
避風港原則的核心:法律如何定義網路平台責任?
台灣《著作權法》為了平衡著作權保護與網路產業發展,特別針對網路服務提供者(簡稱NSP)設計了一套責任限制機制,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避風港原則」。
認識網路服務提供者(NSP)的分類
《著作權法》將NSP分為四種類型,不同類型有不同的責任限制條件。對大多數提供內容儲存或分享功能的平台而言,最常涉及的是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
著作權法重要條文解析
了解以下關鍵法條,是適用避風港原則的第一步:
著作權人專有的「公開傳輸權」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白話解釋:這條文確立了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公開傳輸」的專有權利。簡單來說,只要未經授權,任何透過網路將作品提供給公眾的行為,都可能構成侵權。
平台可能面臨的「視為侵害」責任
平台業者除了可能因用戶直接侵權而受牽連外,更要留意《著作權法》第87條所規範的「視為侵害著作權」行為。這類行為即使平台本身沒有直接上傳內容,但若積極協助或誘使他人侵權,仍可能被認定為侵權行為。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一) 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二) 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三) 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著作權法》第87條第2項:「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白話解釋:這些條文是說,如果平台或其提供的技術、設備,是專門設計來協助用戶侵權,或者明知連結指向侵權內容卻仍積極提供便利、從中獲利,即使內容不在平台伺服器上,也可能被視為侵權。這對許多提供搜尋、連結、或內容管理工具的平台來說,是特別需要注意的。
適用避風港原則的「四個條件」
若NSP想主張避風港原則以限制責任,必須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網路服務提供者所提供之服務,因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而涉有賠償責任者,適用本節之規定。但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保護措施,並確實履行。 二、告知使用者若有三次涉有侵權情事,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三、公告接收通知文件之聯繫窗口資訊。 四、執行主管機關核可之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
白話解釋:這條文是平台的「入場券」。您必須讓用戶知道平台保護著作權的政策、對重複侵權者會終止服務,並公開聯絡窗口,必要時還要配合主管機關的技術措施。這些都是平台需要主動建立和執行的。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的「避風港」條件
對於提供內容儲存服務的平台,若要免除賠償責任,需滿足以下三個核心要件:
《著作權法》第90條之7:「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但具備下列情事者,不適用之: 一、對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不知情。 二、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 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白話解釋:這是平台最常引用的避風港條款。核心是平台要「不知情」、不能「直接獲利」,且接到通知後要「立即移除」。這三點是實務上最常爭議的焦點。
刑事責任的警示
除了民事賠償,平台業者若被認定為直接侵權或協助侵權,也可能面臨《著作權法》第91條、第92條、第93條所規定的刑事責任,這點不可不慎。
實務案例借鏡:平台如何踩雷又如何自保?
透過真實案例,更能理解避風港原則在實務上的應用與挑戰。
案例一:知名音樂下載平台侵權案
某知名音樂平台,提供會員下載及分享音樂、電影等服務,並收取會員費。平台經營者明知許多內容未經授權,卻仍放任用戶上傳與分享,並從中獲取高額利潤。
法院最終認定,該平台經營者構成「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法院認為,平台經營者明知其平台被大量用於侵權,且其商業模式直接依賴這些侵權行為獲利,因此無法主張避風港原則,不僅需負民事賠償,更面臨刑事責任。
給平台的啟示:若平台商業模式與侵權內容直接掛鉤,並明知侵權卻不作為,將難以躲入避風港。商業模式的設計應避免直接依賴侵權內容來吸引用戶或獲利。
案例二:影音機上盒「視為侵權」案
某公司進口銷售一種機上盒,內建專屬作業系統和可觀看電視節目直播的電腦程式。雖然機上盒本身沒有直接儲存侵權內容,但其設計和行銷方式,明顯誘使用戶透過「越獄」方式免費收看未經授權的台灣電視節目,從而侵害了著作權人的公開傳輸權。
法院認定,該公司構成《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之「視為侵害著作權行為」。儘管平台或設備本身不直接提供侵權內容,但若其設計、行銷或推廣方式明顯誘使或協助使用者進行侵權行為,且提供者明知並受有利益,仍可能被認定為「視為侵害著作權」。
給平台的啟示:即使平台不直接儲存內容,但若提供的服務、工具或設備,客觀上積極協助、誘使或便利用戶進行侵權行為,且平台經營者知情並從中獲利,仍可能被認定為侵權。這提醒平台業者在開發或推廣任何功能時,需審慎評估其是否可能被濫用於侵權。
平台業者實務操作指南:建構您的避風港
為了有效適用避風港原則,網路平台業者應採取以下具體措施:
1. 建立完善的「通知及取下」機制 (Notice & Takedown)
- 公告聯繫窗口:依《著作權法》第90條之4,在平台顯眼處明確公告接收著作權侵權通知的聯繫窗口資訊。
- 迅速處理:接到著作權人通知後,應立即移除或阻斷涉有侵權之內容。建立內部流程,確保通知能被及時處理,並記錄處理過程。
- 轉送通知:將著作權人的侵權通知轉送給涉嫌侵權的使用者,以符合告知義務。
2. 實施「重複侵權者」政策
- 告知使用者:在使用者協議或服務條款中,明確告知使用者若有三次涉有侵權情事,平台將終止其全部或部分服務。
- 確實履行:建立並確實執行「三振出局」等政策,對於屢次侵權的使用者,應毫不猶豫地終止其服務。
3. 避免從侵權行為中「直接獲利」
- 審慎商業模式:檢視平台的商業模式,確保收益來源與使用者侵權內容無直接關聯。若平台收益明顯依賴侵權內容吸引流量,將難以主張避風港原則。
- 內容審核:雖然避風港原則不要求平台主動審查所有內容,但對於明顯、大量、持續的侵權內容,若平台仍放任不管並從中獲利,可能被認定為「知情」或「直接獲利」。
4. 明確告知著作權保護措施
- 使用者條款:在使用者協議或服務條款中,明確告知使用者平台對著作權的保護措施,以及使用者應遵守的著作權規範。
5. 配合主管機關的技術措施
- 執行核可技術:若主管機關核可了保護著作權的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平台應配合執行。
結論:主動管理風險,穩健平台未來
著作權避風港原則並非萬靈丹,而是要求平台業者主動建立並執行一套完善的著作權管理機制。透過理解法條、借鏡案例、並落實上述實務操作指引,您的網路平台將能有效降低侵權風險,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專注於創新與發展,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脫穎而出。
記住,預防勝於治療。提早規劃並實施有效的著作權保護策略,是您平台永續經營的基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平台只是提供儲存空間,用戶上傳什麼內容我怎麼會知道?這樣還會被罰嗎?
A: 您的平台屬於「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要適用避風港原則,其中一個關鍵是您對用戶的侵權行為必須「不知情」。然而,這個「不知情」並非完全無知。如果侵權內容非常明顯、普遍,或者著作權人已多次通知您,而您卻未採取任何措施,法院可能會認定您「應知情」或存在「紅旗標誌」(red flag),進而無法主張避風港原則。因此,即使不主動審查所有內容,也應建立有效的檢舉與處理機制,並對明顯的侵權行為有所警覺。
Q: 我的平台主要靠廣告收入,如果用戶上傳侵權內容帶來流量,廣告費算不算「直接獲利」?
A: 這是一個常見的爭議點。實務上判斷是否「直接獲利」,會考量您的商業模式與侵權內容的關聯性。如果您的平台收益是直接依賴特定侵權內容的點擊量或下載量來收取更高的廣告費用,或透過提供侵權內容來收取會員費,則很可能被認定為直接獲利。但如果廣告收益是普遍性的,與特定侵權內容沒有直接、明確的因果關係,通常不被視為直接獲利。然而,若平台整體商業模式仰賴大量侵權內容吸引用戶,即使收益來源看似間接,風險依然存在。建議您避免讓平台收益與侵權內容產生直接的利益連結。
Q: 我已經收到著作權侵權通知了,平台應該「立即移除」嗎?要多久才算「立即」?
A: 是的,收到通知後應「立即移除」或阻斷侵權內容,這是適用避風港原則的關鍵條件之一。至於「立即」的具體時限,法律並無明確規定,實務上會考量平台規模、技術能力、人力配置及處理時程的合理性。一般而言,建議您在收到有效通知後,應在24至48小時內採取行動,並記錄處理過程。建立一套標準化的通知處理流程,確保能迅速回應,並將通知轉發給涉嫌侵權的用戶。
Q: 我平台有提供搜尋功能,如果搜尋結果連結到外部侵權網站,我會不會有責任?
A: 這屬於「連結型侵權」的範疇,根據《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的規定,即使內容不在您的伺服器上,但若您「明知」該連結指向侵權內容,卻仍「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並透過提供搜尋服務、匯集程式、指導或協助等方式「受有利益」,就可能被認定為「視為侵害著作權」行為。因此,平台應建立機制,在接到侵權通知後,移除或阻斷指向侵權內容的連結。若有明顯的「紅旗標誌」指出連結指向侵權內容,平台也應有所警覺並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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