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創作能保護多久?老歌老電影能隨便用嗎?
您是不是也常聽到「著作權」這個詞,卻對它霧煞煞?特別是那些年代久遠的經典作品,究竟是誰的財產?我們能不能自由取用?別擔心!我是律點通,今天就來為大家揭開著作權保護期間的神秘面紗,帶你輕鬆搞懂作品何時會進入「公共領域」,讓你的創作和利用都能更安心!
著作權保護期間怎麼算?白話文解釋給你看
首先,我們要知道,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並非永久,它有其固定的保護期間。一旦這個期間屆滿,作品就會進入「公共領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無需付費或取得授權。那麼,這個期間是如何計算的呢?這要看著作人是誰、作品類型是什麼,以及何時公開發表。
1. 自然人著作:最常見的保護期間
大部分作品的著作人都是自然人(也就是你我這樣的個人)。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第30條,保護期間的計算方式非常直觀:
《著作權法》第30條:「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白話來說: 你的作品,從你創作完成後,著作權就開始保護,一直到你過世後的50年才結束。舉例來說,如果你在2020年過世,那麼你的作品著作權會保護到2070年的12月31日。如果作品是在你過世後很久才首次公開發表(例如你過世40到50年之間),那保護期間就是從公開發表那天算起10年。
2. 特殊情況的保護期間
除了自然人著作的一般原則,還有幾種特殊情況需要注意:
- 匿名或筆名著作(《著作權法》第32條): 如果作品沒有署名,或者用的是大家不知道是誰的筆名,那著作權會保護到作品公開發表後50年。但如果能證明作者其實已經過世超過50年,或筆名廣為人知(例如金庸),那就還是依自然人著作的原則來算。
- 法人著作(《著作權法》第33條): 如果作品的著作人是公司、學校等法人團體,著作權會保護到作品公開發表後50年。如果作品完成後50年內都沒發表,那保護期間就是從創作完成時算起50年。
-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著作(《著作權法》第34條): 這幾種類型的作品,保護期間也是從公開發表後50年算起。一樣,如果完成後50年內沒發表,就從完成時算起50年。
3. 「屆滿當年之末日」原則:計算的關鍵
無論是上述哪種情況,著作權保護期間的終止日都有一個統一的規定,這就是《著作權法》第35條第一項所說的「屆滿當年之末日」原則:
《著作權法》第35條第一項:「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白話來說: 假設某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間理論上在2050年3月15日到期,但因為這個規定,它的實際到期日會是2050年12月31日。這個小細節很重要,會影響你何時能合法使用作品喔!
4. 連載或系列作品怎麼算?「獨立成一著作」是重點
對於像連載小說、系列叢書這類「繼續或逐次公開發表」的作品,《著作權法》第35條也有特別規定。判斷的關鍵在於各次發表是否能「獨立成一著作」。
- 能獨立成一著作: 如果每一集或每一冊都能獨立閱讀、情節完整,那每一集或每一冊就各自有自己的保護期間,從各自的公開發表日算起。
- 不能獨立成一著作: 如果必須全部看完才能理解(例如小說的章節),那就以「能獨立成一著作時」(例如整部小說完成出版時)的公開發表日來計算。
什麼是「公共領域」?一旦進入就回不去了嗎?
當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屆滿,或者發生《著作權法》第42條規定的其他情況(例如著作權人死亡後依法歸屬國庫),該作品就會進入「公共領域」。
進入公共領域的作品,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不需要取得授權,也不用支付任何費用。 這些作品就像是人類共同的文化資產,可以被無限制地傳播、改編和再創作。
老作品的著作權,新法會讓它「復活」嗎?
這是一個很常被問到的問題!台灣的著作權法歷經多次修正,保護期間也曾延長。但實務上有一項重要原則:一旦作品根據當時有效的法律,已經進入了公共領域,原則上就不會因為後來的修法而「復活」重新獲得著作權保護。
舉例來說,如果一部老電影在1980年就已經依當時法律規定進入公共領域,即使後來的著作權法把保護期間延長了,這部電影也不會因此重新受到保護。它會一直屬於公共領域。
《著作權法》第106-1條雖然對台灣加入WTO前的一些舊著作有「溯及保護」的規定,但前提是這些著作在當時的法律下「仍在存續中」,並非指已經進入公共領域的作品。
實務案例:這些故事告訴我們什麼?
案例一:老照片的著作權爭議
情境故事: 陳伯伯在民國64年(西元1975年)拍了一張很棒的風景照並公開發行。依照當時的舊著作權法,攝影著作的保護期間只有10年。所以,這張照片的著作權在民國74年(西元1985年)就到期了,進入了公共領域。
後來,著作權法修正,將攝影著作的保護期間延長了。小李在民國74年著作權到期後,開始自由使用這張照片。陳伯伯得知後,認為新法延長了保護期間,小李的行為是侵權。
法律見解: 司法院在早期的法律問題研究會中,針對類似案例的結論是:作品一旦依當時有效的法律進入公共領域,即使後來著作權法修法延長保護期間,原則上也不會讓它重新獲得保護。 因此,小李的行為並沒有侵權。
給你的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判斷老作品是否能自由使用,要看它在「當時」的法律下是否已進入公共領域。如果已經是公共財,後來的修法通常不會改變這個事實。
案例二:連載小說的保護期間怎麼算?
情境故事: 王作家寫了一系列偵探小說,每本書都有獨立的故事情節,可以單獨閱讀。他從第一本開始陸續出版,每本的出版時間都不同。那麼,這整個系列小說的著作權保護期間,是從第一本書的出版日開始算,還是每一本書分開算呢?
法律見解: 法務部曾針對此類問題函釋說明,對於像連載或系列作品,要判斷各次發行是否能「獨立成一著作」。
- 如果像王作家的偵探小說一樣,每本書都有獨立的完整性,可以單獨利用,那麼每本書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就應該從各自的公開發表日開始計算。
- 如果各次發表不能獨立成一著作(例如小說的章節),那就要以「能獨立成一著作時」(例如整部小說結集出版時)的公開發表日來計算。
給你的啟示: 如果你想利用某個系列作品中的一部分,要特別注意該部分是否能獨立成著作。如果是,那它的保護期間可能與系列中其他部分不同喔!
實用操作指引:如何判斷作品是否可自由利用?
- 確認著作類型與著作人身份: 它是文字、攝影、音樂、電影嗎?著作人是個人、公司還是匿名?這會決定適用哪條法規。
- 找出公開發表或創作完成日期: 這是計算保護期間的起點。對於連載作品,要特別注意各集是否獨立。
- 套用「屆滿當年之末日」原則: 記得,所有保護期間都是算到該年12月31日。
- 特別注意「老作品」: 對於年代久遠的作品,要判斷它在當時的法律下是否已進入公共領域。一旦進入,通常不會「復活」。
- 區分「著作權」與「製版權」: 《著作權法》第79條規定的製版權,是對已進入公共領域的文字或美術著作,經整理印刷後,對其「版面」享有的十年重製權。這是一種「鄰接權」,跟原著作的著作權是兩回事,原著作仍屬公共領域。
結論:著作權非永久,公共領域好處多
著作權保護期間的計算雖然有些複雜,但只要掌握了基本原則,就能更清楚地知道哪些作品可以安心利用,哪些還需要取得授權。記住,著作權不是永久的,它有其終點。當作品進入公共領域,就代表著文化資產的共享與活化,讓更多人能在此基礎上進行創新與發展。
下次想利用老作品時,不妨先花點時間確認一下它的「身分證」,確保合法合規,讓您的創作之路走得更順暢!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作品什麼時候會進入公共領域?
A: 您的作品通常會在您過世後的50年屆滿著作權保護期間,然後進入公共領域。如果作品是法人創作的,則從公開發表後50年進入公共領域。別忘了,最終的結束日期會是該期間屆滿當年的12月31日。
Q: 如果我用筆名發表作品,保護期間怎麼算?
A: 如果您使用的筆名不為人知,著作權保護期間會從作品公開發表後算50年。但如果您的筆名廣為人知,大家都能推斷出您是誰,或者能證明您已過世超過50年,那還是會依照自然人著作的原則,從您過世後50年計算。
Q: 著作權法一直改,我該以哪個時間點的法律為準?
A: 判斷著作權保護期間,原則上會以「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來計算。但對於在早期法律下就已經進入公共領域的作品,即使現行法延長了保護期間,通常也不會讓它們重新獲得保護。這點在判斷老作品時尤其重要。
Q: 什麼是製版權?跟著作權有什麼不同?
A: 製版權(《著作權法》第79條)是一種特殊的權利,它並非保護作品本身的著作權。當一個文字或美術著作已經進入公共領域後,如果有人將其重新整理、排版並首次印刷發行,並依法登記,那麼這個「製版人」就能對這個特定的版面享有10年的專有重製權。簡單來說,製版權保護的是版面的「設計」和「呈現」,而不是作品的「內容」。原作品的內容仍然是公共領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只是不能直接影印、重製那個受製版權保護的特定版面。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