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血結晶被盜用,如何確保賠償不落空?善用假扣押與假處分!
身為內容權利人,您投入無數時間與精力創作,當作品不幸被侵害時,除了追究法律責任,最擔心的莫過於侵權方在訴訟期間脫產,導致最終勝訴卻求償無門。此時,「假扣押」與「假處分」這兩項民事訴訟保全程序,就是您手中重要的自保利器。它們能在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預先查封或限制侵權方的財產,確保未來判決得以順利執行。
假扣押與假處分:兩大保全程序的區別與功用
在著作權侵害案件中,這兩種保全程序各有其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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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主要針對金錢請求,例如您向侵權方請求損害賠償。它的目的在於扣押侵權方的財產(如銀行存款、不動產等),防止其在訴訟期間轉移或隱匿資產,以確保未來金錢債權的實現。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這條法規說明,只要是最終可以換算成錢的請求,就可以聲請假扣押來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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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主要針對非金錢請求,例如您請求法院命令侵權方停止侵害行為、下架侵權內容、銷毀侵權物品等。它的目的在於維持現狀或要求侵權方為特定行為或不行為,以確保未來非金錢債權的實現。
《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這條法規讓您在面對非金錢請求時,也能透過假處分來避免侵權狀況惡化或難以回復。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假扣押的許多規定,也準用於假處分:
《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這表示兩者在聲請程序、要件上有很多共通之處。
聲請成功關鍵:本案請求與保全原因的「釋明」
無論是假扣押或假處分,聲請成功的兩大核心要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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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請求之釋明:您需要提出證據,讓法院對您的著作權被侵害以及因此造成的損害賠償(或停止侵害)請求,產生「大概如此」的初步信任。這不要求百分之百的證明,但需有一定程度的可信度。
《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是您主張著作權受損,要求賠償的根本依據。您需要證明您的著作權存在、對方有侵害行為,以及因此產生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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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原因之釋明:您必須證明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這是實務上最常被爭議的環節,法院會審查侵權方是否有積極脫產、隱匿財產、財務狀況惡化,或有其他證據顯示未來難以執行判決的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這條法規是聲請假扣押的必要門檻,需要您提供具體事證,證明侵權方確實有讓您未來拿不到錢的風險。
「釋明」與「證明」不同:釋明只需讓法官產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而證明則要求達到「確信」的程度。然而,實務上對於「釋明」的嚴格程度仍不容小覷。
實務案例:成功與駁回的啟示
案例一:音樂著作權人成功聲請假扣押(准許)
某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發現一家小型音樂展演空間長期未經授權公開演出其管理的音樂作品,且多次催告後仍拒絕支付授權金。該展演空間資本額僅100萬元,遠不足以清償累積的侵權債務,且過去曾因取消大型活動而面臨巨額賠償,財務狀況顯然不穩定。著作權團體擔心對方會持續拖延或脫產,因此聲請假扣押。
法院裁定:准許假扣押。 法院認為,雖然侵權方聲稱正常營運,但其低資本額、長期拒絕支付、過往財務風險等因素,已足以讓法院相信有日後難以執行之虞。即使釋明仍有不足,但因聲請人願意提供擔保金,法院最終裁定准許對該展演空間的假扣押。
案例二:對公司負責人聲請假扣押被駁回(駁回)
一位插畫家發現自己的作品被一家設計公司盜用,憤而對公司及其負責人同時聲請假扣押。插畫家成功釋明了公司有脫產之虞並獲得准許對公司的假扣押,但對於公司負責人個人的假扣押聲請,插畫家僅表示「負責人過去曾有詐欺前科,因此這次也可能脫產」。
法院裁定:駁回對負責人個人的假扣押聲請。 法院指出,僅憑負責人過去的行為或主觀臆測,而未能提出具體證據證明該負責人個人有積極脫產、隱匿個人財產的行為或跡象,屬於「釋明欠缺」。即使插畫家願意提供擔保金,也無法彌補證據的完全欠缺。這顯示,即使公司有問題,要對負責人個人聲請假扣押,仍需針對負責人個人提出獨立的、具體的保全原因釋明。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這表示如果公司負責人在執行業務時違法侵害他人權利,導致著作權人受損,負責人可能需要與公司一起承擔賠償責任。但這不代表可以不經釋明就對負責人個人聲請假扣押。
內容權利人實務操作建議
- 完整蒐集侵權證據:這是聲請保全程序的第一步。包括著作權證明、侵權比對報告、侵權行為的截圖、錄影、網頁存檔、侵權商品照片等。
- 估算損害賠償金額:依據《著作權法》第88條,您可以選擇以實際損害、侵權人所得利益或由法院酌定賠償額。明確的金額能幫助法院評估保全的必要性。
- 積極蒐集侵權方財產與財務狀況證據:這是聲請成功的核心!
- 具體脫產跡象:例如侵權方近期有大筆財產轉移、變賣資產、公司股權變動、負責人變更等紀錄。
- 財務惡化證據:如跳票紀錄、被其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公司財報顯示嚴重虧損、資本額與經營規模顯不相當、公開聲稱無力償債等。
- 拒絕給付與資力懸殊:侵權方明確拒絕賠償,且其現有資產與您請求的金額有明顯差距。
- 區分「釋明不足」與「釋明欠缺」:若您已有部分證據但仍不足以完全說服法院,可主動表明願供擔保金。但若完全沒有證據,即使提供擔保也無濟於事。
- 及早聲請:保全程序越早聲請越好,才能有效防止侵權方脫產,確保您的權益。
結論:主動出擊,保全您的智慧財產
著作權侵害的求償之路漫長且複雜,但透過善用假扣押與假處分這兩項法律工具,內容權利人可以有效降低風險,確保未來的勝訴判決不致淪為一紙空文。成功的關鍵在於充分且具體地釋明本案請求與保全原因,尤其要避免空泛的臆測,而是以實際證據說服法院侵權方確實有讓您求償困難的風險。主動出擊,才能更全面地保護您的智慧結晶。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假扣押與假處分有何不同?
A: 假扣押主要用於保全金錢請求,例如損害賠償,目的是扣押侵權方的財產。而假處分則用於保全非金錢請求,例如要求停止侵害、下架侵權內容,目的是維持現狀或要求侵權方為特定行為或不行為。兩者雖然目的不同,但在聲請程序和要件上有很多共通之處。
Q: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我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A: 您需要準備兩類證據: 1. 本案請求證據:證明您的著作權存在(如著作權登記證明)、侵權方確實有侵害行為(如侵權比對報告、網頁截圖),以及您因此遭受的損害金額或需要停止侵害的事實。 2. 保全原因證據:證明侵權方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這類證據包括侵權方有脫產行為(如財產轉移紀錄)、財務狀況惡化(如跳票、被強制執行紀錄)、資本額與經營規模顯不相當、或明確表示拒絕賠償且資產狀況不佳等。
Q: 如果侵權方是公司,我可以同時對公司負責人聲請假扣押嗎?
A: 可以,但您必須針對公司負責人個人,分別提出具體的保全原因證據。僅憑負責人的身分或公司本身的脫產風險,不足以對負責人個人聲請假扣押。您需要證明負責人個人有積極脫產、隱匿個人財產,或其個人財務狀況有日後難以執行之虞的具體事證,才能獲得法院准許。
Q: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需要支付多少擔保金?
A: 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您釋明證據的強度,以及請求金額等因素,酌定一個合理的擔保金數額。如果您的釋明證據越充分,擔保金可能會越低;若釋明仍有不足,法院可能會要求較高的擔保金來彌補。通常擔保金會是您請求金額的一定比例(例如三分之一)。
Q: 我的聲請被駁回了,還有其他補救措施嗎?
A: 如果您的聲請被駁回,您可以針對駁回裁定提起抗告。在抗告程序中,您可以補充新的證據來強化您的釋明,或者針對法院駁回的理由進行反駁。此外,如果侵權方在您聲請後確實出現新的脫產行為或財務惡化跡象,您也可以考慮重新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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