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心血結晶,是否正遭受不法侵害?在數位時代,著作權侵權事件層出不窮,從未經同意的影片上傳、文章轉載,到惡意的商業盜用,都可能讓創作者蒙受損失。作為著作權人,您該如何有效捍衛自己的權利,讓侵權行為立即停止,甚至預防未來再次發生呢?
別擔心,台灣的《著作權法》提供了強大的法律武器,其中最核心的就是「禁止侵害請求權」與「除去妨害請求權」。
著作權人的法律盾牌:禁止侵害與除去妨害請求權
當您的著作權遭到侵害,或有明確的侵害風險時,您可以依據《著作權法》第84條,向法院請求侵權者停止侵害行為,或採取措施避免未來侵害發生。
《著作權法》第84條:「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這條文是您手中最重要的法律武器之一:
- 禁止請求權 (防止侵害):當有客觀事實足夠證明未來可能發生侵權行為時,您可以請求法院命令對方不得進行特定的侵害行為。例如,要求禁止在某個網路平台公開傳輸您的作品。
- 除去妨害請求權 (排除侵害):當您的著作權已經遭受侵害,且侵害狀態仍在持續時,您可以請求法院命令對方排除這種妨害。最常見的例子就是要求下架已上傳的侵權影片、文章,或銷毀已重製的侵權物品。
重要提醒:無論是禁止請求權還是除去妨害請求權,都不需要證明侵權人有故意或過失,只要侵害事實存在,或有侵害的可能,您就可以主張這些權利。
誰可以行使這些權利?
除了著作權人和製版權人本人,有一種情況下,他人也能以您的地位行使這些權利,那就是「專屬被授權人」。
《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這代表如果您的著作是採專屬授權給他人利用(例如,您將某部電影的發行權專屬授權給某家公司),那麼這家公司在被授權的範圍內,就能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者提起訴訟,捍衛這份專屬權利。
常見的著作權利用方式與侵權行為
了解以下幾種常見的著作財產權利用方式,有助於您判斷是否遭受侵害:
- 重製:《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定義,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地重複製作。例如,將一部電影從影音平台下載到自己的電腦,就屬於重製。
- 公開傳輸:《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定義,指透過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接收著作內容。例如,將下載的影片再上傳到YouTube頻道供大眾觀看,即構成公開傳輸。
- 公開上映:《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8款定義,指以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例如,KTV業者在包廂內提供未經授權的伴唱帶供消費者點唱,即構成公開上映。
什麼是「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若著作的利用符合「合理使用」的範疇,則不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審酌利用目的及性質(商業或非營利)、著作性質、利用質量及比例、以及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四項因素。一般來說,若利用行為具有營利性質,且未經授權,通常很難被認定為合理使用。
實際案例解析:侵權行為的樣貌與法律應對
透過以下兩個實際情境,讓您更了解著作權侵害的樣貌以及如何運用法律權利:
案例一:網路影片遭盜用上傳,專屬授權人出擊
某電影發行公司,合法取得一部熱門電影預告片的「專屬公開傳輸授權」。然而,他們卻發現有網友未經同意,將預告片從合法管道下載後,再上傳到自己的影音平台頻道,供大眾免費觀看,甚至開啟了營利功能。儘管發行公司已通知平台下架,但為避免該網友日後再次侵害,決定採取法律行動。
法院審理後認定,該發行公司作為專屬被授權人,有權以著作財產權人的地位行使權利。網友未經授權的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已侵害了發行公司的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由於該頻道有營利目的,且對發行公司潛在市場造成影響,因此不構成合理使用。最終,法院判決該網友不得在特定期間內,於該影音平台以重製、公開傳輸方式利用該預告片。
案例啟示:這個案例明確指出,即使是專屬被授權人,也能獨立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網路上的下載再上傳行為,很可能同時侵害了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且營利性質的利用通常難以主張合理使用。
案例二:惡意聲明阻礙合法利用,請求防止侵害之虞
一家影視製作公司,合法取得了某知名電影續集及連續劇的「專屬拍攝與製作授權」。然而,有另一方聲稱自己才是原創劇本的著作權人,並透過律師函、社群媒體發文、甚至新聞媒體等管道,不斷對外放話,指控影視製作公司的授權無效,侵害其權利。這些惡意聲明導致製作計畫受阻,投資方也因此卻步。
影視製作公司為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防止侵害。法院審理後認為,影視製作公司已提出相關協議書證明其取得專屬授權,而聲稱著作權的一方卻未能舉證。法院認定,該一方透過言論對外表示其為合法著作財產權人,已對影視製作公司造成「侵害之虞」,因此判決該一方不得再以言論方式阻礙影視製作公司合法行使權利。
案例啟示:「侵害之虞」的認定不限於實際的利用行為。即使是透過言論、聲明等方式,若足以阻礙他人合法行使著作權,也可能構成侵害之虞,著作權人有權請求防止。
著作權人實務操作指引:捍衛您的權利
當您的著作權可能遭受侵害時,您可以採取以下步驟來保護自己:
- 確認權利主體與範圍:首先,明確您是著作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並釐清受侵害的具體權利(例如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公開上映權等)。
- 全面蒐集證據:詳細記錄侵害行為的時間、地點、方式、內容。建議透過截圖、錄影、網頁存證、公證等方式保全證據,例如網路影片的連結、上傳時間、觀看次數、營利狀態等。
- 發函警告與協商:在訴訟前,可以先向侵權人發送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要求對方停止侵害、下架內容或銷毀侵權物。這有助於證明侵權人知悉侵害事實,也為後續可能的損害賠償請求提供依據。
- 明確請求內容:若決定提起訴訟,在訴訟聲明中,應具體列明您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的方式,例如:
- 禁止對方重製、公開傳輸、公開上映您的特定著作。
- 命令對方下架或刪除特定網路內容。
- 命令對方銷毀已重製的侵權物品(如包裝、光碟、招牌等)。
- 考慮請求損害賠償:除了請求停止侵害,您也可以依據《著作權法》第88條請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有彈性,可以選擇依民法規定、請求侵權人所得利益,或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賠償額。
結論
著作權是創作者最重要的資產,當您的創作遭受侵害時,切勿坐視不理。透過《著作權法》賦予的「禁止侵害請求權」與「除去妨害請求權」,您可以有效地要求侵權者停止侵害、下架內容,甚至預防未來再次發生。了解這些法律工具,並在必要時果斷採取行動,是每位著作權人保護自己心血結晶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發現我的作品被網路平台盜用了,第一步該怎麼做?
A: 第一步是立即蒐集證據。將侵權內容的網頁連結、上傳時間、觀看次數、以及任何能證明侵權人身份的資訊進行截圖或錄影存證。接著,您可以向該網路平台檢舉,要求其依據平台政策或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MCA)等規定下架內容。同時,可以準備發送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給侵權人,要求停止侵害。
Q: 什麼是「專屬授權」?它對我提告侵權有什麼影響?
A: 「專屬授權」是指著作權人將著作財產權的特定利用方式,在特定範圍內,僅授權給一位被授權人,連著作權人自己都不能再行使該項權利。根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專屬被授權人可以在被授權範圍內,以著作財產權人的地位行使權利,並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這意味著,即使您是著作權人,但若已將權利專屬授權給他人,則在該範圍內,應由專屬被授權人來提告侵權,而非您本人。
Q: 我怎麼知道我的利用行為會不會被認定為「合理使用」?
A: 判斷是否為合理使用,法院會綜合審酌四個主要因素:《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包括: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商業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若您的利用行為具有商業營利性質,且大量使用了他人作品的核心部分,並可能影響原著作的市場價值,則被認定為合理使用的機會較低。建議在利用他人著作前,審慎評估或尋求專業意見。
Q: 除了要求下架,我還能要求侵權人做什麼?
A: 除了要求下架(除去妨害)和停止未來侵害(禁止侵害)外,您還可以根據《著作權法》第88條請求損害賠償,彌補您因侵權行為所受的損失。此外,若侵權物仍在市場上流通,您也可以請求法院命令侵權人銷毀已重製的侵權物品,例如侵權的包裝、光碟、宣傳品等,以徹底消除侵害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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