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創作值得被保護!著作權取得與保護門檻一次搞懂
身為一位創作者,您投入了無數的心力與熱情,才將腦海中的想法化為獨特的文字、圖像或設計。這些寶貴的創作,究竟該如何受到法律的保障?著作權法又是如何判斷您的作品是否值得保護?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著作權的核心原則,讓您輕鬆掌握保護自身創作權益的關鍵。
著作權的取得:自動產生,但有門檻!
在台灣,著作權的取得採「創作保護主義」,這表示您的著作一旦「完成」,著作權就自動產生,不需要向任何機關申請登記或註冊。然而,並非所有創作都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它必須符合以下三個重要要件:
- 原創性 (Originality):您的作品必須是獨立完成,而非抄襲他人。即使主題與他人相似,只要是您獨立構思、獨立表達,就符合這個要求。
- 創作性 (Creativity):作品需達到一定的「最低創作高度」,足以表現出作者的「個性」或「獨特性」。這是一個相對寬鬆的標準,只要具備最起碼的創意,而非單純的模仿,通常就能過關。
- 表達形式 (Expression):著作權保護的是「思想或情感的表達」,而非「思想或情感本身」。這就是法律上常說的「思想/表達二元論」。換句話說,一個概念、原理或事實本身不受保護,但您如何呈現這個概念或事實的方式,則可能受到保護。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 明確定義著作: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但請注意,有些內容是無法受到著作權保護的,例如:
《著作權法》第9條:「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這代表單純的事實、數據、通用名詞或表格,即使您努力收集整理,若無獨特的表達形式,也無法享有著作權。
誰是著作人?契約約定是關鍵!
著作權除了保護作品本身,更重要的是認定「誰是著作人」以及「著作權歸誰」。原則上,實際創作的自然人就是著作人。但若涉及公司員工的「職務創作」或委託他人創作,情況就比較複雜了:
1. 職務上之著作(員工創作)
《著作權法》第11條:「法人之受僱人,在法人之企劃下,完成其職務上之著作,以該受僱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僱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僱人或法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僱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僱人享有者,法人得利用該著作。」
白話解釋:原則上,員工創作的著作,著作人是員工本人。但如果公司和員工有簽訂契約,約定著作人是公司,則從其約定。至於著作的「財產權」(例如重製、公開傳輸等利用權利),可以由契約約定歸屬給員工或公司。如果沒有約定,則著作財產權歸員工所有,但公司仍然可以在其業務範圍內利用該著作。
2.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委託創作)
《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白話解釋:當您出錢請外部設計師、作家或攝影師創作時,原則上,著作人是受聘的創作者。但如果雙方有簽訂契約,約定著作人是出資的您,則從其約定。著作財產權同樣可以透過契約約定歸屬。如果沒有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創作者所有,但您作為出資人,仍然可以利用該著作。
重要提醒:無論是職務創作或委託創作,書面契約是避免日後爭議的黃金法則!請務必在合約中明確約定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的歸屬及利用方式。
著作人格權:創作者的尊嚴與名譽
著作人格權是專屬於著作人本身的權利,不可讓與或繼承,它保護的是創作者的精神利益,主要包括:
- 公開發表權:決定著作是否以及何時、以何種方式向公眾公開的權利。
- 姓名表示權:決定是否在著作上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的權利(《著作權法》第16條)。
- 同一性保持權:保障著作人有權保持其著作內容、形式及名目同一性,不被任意竄改或扭曲的權利。
《著作權法》第17條:「著作人有保持其著作內容、形式及名目同一性之權利。」
當這些著作人格權受到侵害時,著作人可以依據《著作權法》第85條請求損害賠償,甚至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生活案例看著作權:讓法律不再遙遠
案例一:書法家小陳的「資料袋」之爭
小陳是一位才華洋溢的書法家,他受邀為一家新創公司書寫「資料袋」三個字,作為公司文件袋上的標題。小陳用心揮毫,賦予這三個字獨特的筆觸與神韻。然而,公司在未經小陳同意的情況下,將這三個字大量印製在空白資料紙袋上,並對外銷售。小陳發現後,認為公司侵害了他的著作權。
- 法院怎麼看? 雖然「資料袋」是通用名詞,但法院認為,小陳以書法形式書寫,足以展現其個人獨特的書法風格與個性,因此這三個字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這再次強調,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而非「概念」本身,即使是簡單的文字,只要注入個人創意,仍可受保護。
案例二:市調公司王小姐的報告歸屬爭議
王小姐經營一家專業的市調公司,她受A公司委託進行一項重要的民意調查,並耗時數月完成了一份詳盡的調查報告。A公司隨後將這份報告提供給B公司使用。B公司在刊登廣告時,引用了王小姐報告中的部分數據,甚至自行推論出「一千二百萬人贊成興建核四」的結論,但卻沒有標示王小姐公司的名稱,且該推論與報告原意不符。王小姐認為B公司侵害了她的著作人格權。
-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定,王小姐的調查報告本身具有原創性,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然而,王小姐與A公司之間的合約約定:「調查結果屬甲方(A公司)所有,乙方(王小姐公司)不得對外發表」。法院根據此約定,認為雙方真意是將A公司視為該調查報告的著作人,包含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因此,王小姐公司並非著作人,無法主張著作權被侵害。此外,廣告中引用的「五七.八%」數據被視為單純事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而「一千二百萬人贊成興建核四」則是B公司自行推論,並非王小姐著作的內容,因此不構成侵害同一性保持權。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在委託創作或合作時,明確的契約約定對於著作權歸屬至關重要,它甚至能影響誰才是法律上的「著作人」。
給著作權人的實用建議
- 書面契約不可少:無論是與員工、合作夥伴或委託對象,務必簽訂書面契約,明確約定著作人、著作財產權的歸屬、授權範圍及利用方式。這是保護您權益最重要的第一步。
- 確保創作的獨特性:您的創作應力求展現獨特的思維與表達,避免僅為單純事實、數據的羅列或抄襲他人。即使是基於既有概念,也應在表達形式上注入個人創意。
- 理解「思想」與「表達」的界線: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而非「思想」。您可以自由利用他人的思想、概念或事實,但絕不能重製或改作其獨特的表達形式。
- 尊重著作人格權:即使您取得了著作的財產權,仍應尊重原著作人的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同一性保持權。若需變更著作內容或形式,應事先取得著作人同意。
結語
著作權是創作者的無形資產,了解其取得要件、歸屬原則與保護範圍,是每位著作權人不可或缺的知識。透過本文的解析與案例分享,希望能幫助您更清晰地認識台灣著作權法,讓您的創作心血得到應有的保護,在創作的道路上走得更穩健、更安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著作權自動取得,那「原創性」和「創作性」的門檻到底有多高?
A: 台灣著作權法採「最低創作高度」原則。這意味著您的作品不需達到極高的藝術或學術成就,只要是您獨立完成(非抄襲),且能展現出您個人的「個性」或「獨特性」,即使創意程度不高,通常就能符合原創性與創作性的要求。例如,一篇小品文、一幅簡單的塗鴉,甚至像案例中獨特的書法字體,都可能受到保護。關鍵在於它是否為您「獨立的表達」。
Q: 我委託設計師完成的Logo設計,著作權會自動歸我嗎?
A: 根據《著作權法》第12條,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出資聘請他人完成的著作,著作人是受聘的設計師。著作財產權也歸設計師所有,但您作為出資人,可以利用該Logo。為確保您能擁有完整的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份或著作財產權),務必在委託設計合約中明確約定,例如約定著作人為您,或約定著作財產權歸您所有。否則,您可能僅有使用權,而無權修改或轉授權給第三方。
Q: 如果我的作品內容被任意修改或扭曲,我有權利阻止嗎?
A: 是的,您有權利阻止。這屬於著作人的「同一性保持權」,是著作人格權的一部分,受到《著作權法》第17條的保護。即使您已將著作財產權授權給他人使用,對方也無權任意變更、割裂、竄改您的作品內容、形式或名目。若發生此情況,您可以主張對方侵害您的著作人格權,並依《著作權法》第85條請求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Q: 我收集整理了大量市場數據,並製作成圖表和分析報告,這些數據本身能受著作權保護嗎?
A: 單純的「事實」或「數據」本身,依《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通常不被視為著作權的標的。然而,您對這些數據的「選擇、編排、分析方法、圖表呈現方式」以及「文字解釋」等,若能展現獨特的創意和個性,則可能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編輯著作」或「語文著作」。換句話說,數據本身不受保護,但您如何「表達」這些數據的方式則可能受到保護。因此,報告的整體結構和分析觀點比單一數據點更可能獲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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