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心血結晶,權利真的都歸你嗎?
在這個資訊爆炸的時代,創作無所不在,從一篇文章、一張照片、一首歌曲,到一個軟體程式或一個設計圖樣,都可能是你獨一無二的「著作」。但你知道嗎?你辛苦完成的作品,背後其實藏著兩種截然不同、卻又密不可分的法律權利嗎?它們就是「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
律點通今天就要帶你一次搞懂這兩者的差異,以及它們如何影響你的權益,特別是在職場或委託創作的情境下,如何聰明保護你的創意!
著作權的雙重面貌:人格與財產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的定義,著作權其實包含了「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兩大類。它們就像一枚硬幣的兩面,雖然都源於你的創作,但性質、功能和保護方式卻大不相同。
著作人格權:創作者的「精神印記」
「著作人格權」是專屬於創作者本身的「精神權利」,它代表著創作者與作品之間不可分割的情感連結。它有幾個非常重要的特性:
《著作權法》第21條:「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沒錯,這條法律直接告訴我們,著作人格權是不能買賣、不能轉讓、也不能繼承的!它會永遠跟著創作者。著作人格權主要包含以下三種權利:
- 公開發表權:決定你的作品要不要公開、何時、何地、用什麼方式公開。
- 姓名表示權:決定你的作品要不要署名、用本名、筆名,還是不具名。
- 同一性保持權(禁止不當改作權):保護你的作品內容、形式、標題不被隨意修改、扭曲,確保作品能以你原來的面貌呈現。
著作財產權:作品帶來的「經濟價值」
相較於著作人格權的「精神性」,「著作財產權」顧名思義,就是作品所能帶來的「經濟利益」。
《著作權法》第36條:「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這條說明著作財產權是可以買賣、授權給他人使用,也可以繼承的。它包含多種利用作品的權利,例如:
- 重製權:複製、影印、錄音、錄影等。
- 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透過電視、廣播、網路等方式向大眾傳播。
- 改作權:將作品改編成不同的形式,例如小說改編電影、歌曲重新編曲。
- 散布權:將作品的原件或重製物賣給或提供給大眾。
為了讓你更清楚,我們用表格來比較一下:
| 特性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
|---|---|---|
| 性質 | 精神上、人格上之權利 | 財產上、經濟上之權利 |
| 歸屬 | 專屬於著作人本身 | 可讓與、授權、繼承給他人 |
| 期限 | 永久存續,著作人死後仍受保護 | 有期限限制(通常為著作人終身加50年) |
| 主要權能 | 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 | 重製權、改作權、公開傳輸權等 |
誰是「著作人」?釐清權利歸屬的關鍵
《著作權法》採取「創作主義」,也就是說,只要你獨立完成創作,不論有沒有登記,從作品完成的那一刻起,你就自動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第10條)。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例如你為公司工作或受人委託創作,著作權的歸屬就會變得比較複雜,這時「契約」的約定就非常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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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著作(替公司或老闆工作):
《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這條法律告訴我們,原則上,你是受雇人,你創作的作品,你就是「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但你的公司(雇用人)會自動享有著作財產權。不過,如果契約有明確約定「公司是著作人」,那麼公司就直接取得著作人身分,連著作人格權也歸公司所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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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聘人著作(花錢請人創作):
《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類似地,原則上受你聘請的創作者是「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則依契約約定,如果沒約定,就歸創作者所有,但你可以利用這個作品。同樣地,如果你想成為「著作人」,契約也必須明確約定!
真實案例:插畫師與公司的權利之爭
想像一下小雅是一位才華洋溢的插畫師,她在A公司任職期間,創作了一系列可愛的吉祥物圖樣。當時,她和A公司簽了一份保密切結書,裡面有一條寫著:「因職務所完成之智慧財產,其權利均專屬於A公司所有。」
幾年後,小雅離職到B公司工作。沒想到,A公司發現B公司也使用了類似小雅當年在A公司創作的吉祥物圖樣,於是A公司向B公司和小雅提告,主張侵害了A公司的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小雅創作的吉祥物圖樣確實具有原創性,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然而,雖然保密切結書約定「權利均專屬於A公司所有」,但這份約定並沒有明確寫出「A公司是著作人」。根據《著作權法》第11條的規定,在職務著作中,如果契約沒有明確約定雇用人(A公司)為「著作人」,那麼「著作人」仍然是創作者小雅,而A公司僅取得著作財產權。
因此,法院判決A公司享有該圖樣的「著作財產權」,但「著作人格權」仍然歸小雅所有。B公司和小雅雖然侵害了A公司的著作財產權,但並沒有侵害A公司的著作人格權。
這個案例給我們的啟示是:
在職務著作或委託創作中,如果你希望公司或出資人能取得「著作人格權」,那麼在合約中就必須非常明確地約定「公司/出資人是著作人」,而不是只籠統地寫「所有權利歸公司/出資人所有」。否則,著作人格權很可能還是會歸創作者所有喔!
保護你的創意:給創作者和企業的實用建議
給創作者 (受雇人/受聘人)
- 仔細審閱契約條款:簽約前,務必確認契約中是否有約定「雇用人/出資人為著作人」。如果你希望保留著作人格權,就應確保契約中沒有這類約定,或明確約定著作人格權歸你所有。
- 保留創作證據:保存所有創作過程中的草稿、文件、電子郵件等,證明作品的原創性與創作過程,以備不時之需。
給企業 (雇用人/出資人)
- 契約條款務必精確:若希望公司能取得著作人格權,契約中必須明確約定「公司/出資人為著作人」,例如:「系爭著作之著作人為[公司/出資人名稱],並由其原始取得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 善盡善良管理人義務:使用員工或受聘人創作的作品時,應確認權利歸屬,特別是對於來自前雇主的創作,應有警覺心並進行查證,避免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結論:搞懂著作權,才能真正保護自己
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是保護創作者心血的兩道防線。它們雖然性質不同,卻共同構成了完整的著作權保護體系。無論你是默默耕耘的創作者,還是積極投入創新的企業,理解這兩者的差異,並在契約中明確約定權利歸屬,都是保護自身權益、避免未來爭議的關鍵。別再讓你的創意,因為不了解法律而蒙受損失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著作人格權既然不能轉讓,那公司要如何才能擁有員工的著作人格權?
A: 雖然著作人格權「不能轉讓」,但《著作權法》允許透過契約約定,讓雇用人或出資人「原始取得」著作人地位。這表示,如果契約中明確寫明「公司(雇用人)是該著作的著作人」,那麼公司就能從一開始就擁有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重點在於契約條款必須非常清晰,不能只籠統約定「所有權利歸公司所有」。
Q: 我把作品授權給別人使用,對方可以隨意修改我的作品嗎?
A: 不一定。即使你授權他人使用你的作品,你仍然享有「著作人格權」中的「同一性保持權(禁止不當改作權)」。這表示除非契約中特別約定你可以放棄此權利,否則對方不能對你的作品進行不當的變更、改作或扭曲。若對方未經你同意就隨意修改,可能構成侵害你的著作人格權。
Q: 我的作品被抄襲了,但已經過了很久才發現,還能請求賠償嗎?
A: 《著作權法》規定,侵害著作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你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後的兩年內不行使就消滅,最長不能超過侵權行為發生後的十年。然而,即使損害賠償的時效過了,如果侵權人因為抄襲你的作品而獲得利益,你仍然可以依據「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對方返還他所獲得的利益。所以,即使時效已過,你仍有機會尋求補償。
Q: 我只是參考別人的作品,這樣算侵權嗎?
A: 這要看你的「參考」程度。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而非「思想」或「概念」。如果你的作品只是借鑒了別人的「思想」或「概念」,但表達方式完全不同且具有自己的原創性,就不算侵權。但如果你的作品與他人的作品在「表達方式」上構成「實質近似」,即使你聲稱只是參考,仍可能構成侵權。判斷的關鍵在於是否有模仿或複製了他人作品的獨特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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