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音創作者必看:搞懂著作權授權合約,保護你的創作!
嘿,各位影音創作者們!在這個內容為王的時代,您的創意和作品是無價之寶。但您知道嗎?在與他人合作、授權作品時,一份看似簡單的「著作權授權合約」背後,藏著許多您必須了解的法律眉角。搞不清楚這些,輕則權益受損,重則可能面臨鉅額賠償甚至刑事責任!
今天,身為您的法律顧問「律點通」,我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影視作品著作權授權契約的重點條款,讓您在簽約前就能掌握關鍵,保護自己的心血結晶。
搞懂法律基礎:這些法條與你息息相關
當我們談到著作權授權,主要會用到《著作權法》、《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以及《民法》等法規。以下幾個核心條文,是您必須先了解的:
1. 著作權法:定義你的權利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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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3條:認識著作權的「動詞」 這條文解釋了著作權法中許多關鍵的「動作」,直接影響您授權或被授權的範圍。例如: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簡單來說,就是把作品「複製」出來,無論是數位檔還是實體物,都算重製。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6款:「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將原播送之著作內容加以重播者,亦屬之。」
這指的是透過電視、廣播等系統,將作品傳送給大眾。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設備,向現場或特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例如在電影院、KTV播放影片給現場觀眾看。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8款:「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現場表演、演唱會都屬於公開演出。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這對影音創作者最重要!您在YouTube、Facebook、Instagram等平台上傳影片,讓大家隨時隨地觀看,就屬於「公開傳輸」。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將影片的DVD、藍光光碟等實體重製物銷售或贈送給大眾。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
這是指著作權人大量散布作品重製物,以滿足市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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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37條:授權的核心原則 這條文是著作權授權契約的基石!
《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重點是:一切看約定!如果約定不清楚,法律會推定你「沒有授權」! 這對被授權方很不利,對授權方則是保護。所以,合約一定要寫得清清楚楚。
《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這說明了「專屬授權」的威力:被授權人幾乎等同於著作權人,甚至可以告侵權者,連原著作權人自己都不能再利用或授權給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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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88條、第91條等:侵權的代價 這些條文規範了侵害著作權的民事賠償與刑事責任。簡單來說,如果您的作品被盜用,或您不小心用了未經授權的內容,都可能面臨賠錢(民事)甚至吃官司(刑事)的風險。賠償金額從幾萬元到幾百萬元不等,不可不慎!
2. 民法:契約解釋的最高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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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8條:探求真意
《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這條文告訴我們,法院在解釋合約時,不會只看白紙黑字的文字,更會去探究雙方簽約時真正的意思是什麼。這在著作權這種利用方式多變的領域尤其重要,因為文字可能跟不上科技發展。
法律概念解析:授權與讓與、專屬與非專屬
在簽約前,您需要先搞懂幾個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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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授權 vs. 著作權讓與
- 授權:著作權人「允許」你在特定範圍內使用作品,但著作權本身還是屬於著作權人。就像房東允許你租房子,但房子所有權還是房東的。
- 讓與:著作權人將著作權「賣斷」給你,你成為新的著作權人。就像你買下房子,房子所有權就變成你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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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授權 vs. 非專屬授權
- 專屬授權 (Exclusive Authorization):你獨家享有在特定範圍內使用作品的權利,連著作權人自己都不能用,也不能再授權給別人。你甚至可以自己去告侵權者。這對被授權人來說權力最大。
- 非專屬授權 (Non-exclusive Authorization):你獲得使用權,但著作權人還是可以自己用,也可以再授權給其他很多人。你通常不能自己去告侵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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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範圍的明確性:四大要素 這是合約的核心!務必明確約定「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
- 地域:你的影片可以在哪裡播放?例如「台灣地區」、「全球」等。
- 時間:授權的期間是多久?例如「五年」、「永久」等,要有明確起訖日期。
- 內容:授權的是什麼作品?例如「某部影片」、「某首歌曲」、「某劇本」等,要具體指明。
- 利用方法:這是最容易出問題的地方!你的影片可以用來「重製成DVD」、「公開傳輸到YouTube」、「公開播送在電視台」嗎?務必把所有預期的利用方式都寫清楚,避免只用「所有權利」這種模糊字眼。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教訓
法律條文可能很抽象,但透過實際案例,您會更有感觸。
案例一:音樂授權的「原聲原影」與「非原聲原影」之爭
想像一下,有兩家影音公司A和B,都想取得某音樂公司的歌曲授權。音樂公司先將歌曲的「非原聲原影伴唱產品」授權給A公司,後來又將「原聲原影營業用伴唱產品」授權給B公司。結果A和B公司都認為對方侵犯了自己的「專屬授權」。
法院怎麼判?法院強調,不能只看合約文字,要探求簽約雙方當時真正的意思。 法院發現,A公司取得的授權,是針對「非原聲原影」的利用方式(例如只有歌詞和背景音樂的伴唱帶),而B公司取得的則是「原聲原影」的利用方式(有歌手影像的伴唱帶)。雖然是同一首歌,但利用方式不同,授權範圍自然也不同,因此不構成重複授權。這提醒我們,即使是同一作品,不同「利用方式」的授權範圍可能完全不同!
案例二:影片與音樂,傻傻分不清楚?
另一家影音製作公司C,跟某版權公司D簽訂合約,授權C公司使用1,500首「視聽著作」的重製權,用於網路串流。C公司以為這包含了影片的詞、曲音樂著作權,結果D公司交付的歌曲有瑕疵,C公司便拒絕付款。
法院判決:C公司敗訴。法院認為,合約中明確寫的是「視聽著作」的重製權,也就是影片本身的權利,並不包含影片中的詞(語文著作)和曲(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 簽約時,公司C沒有仔細區分「視聽著作」和「音樂著作」的差異,導致誤解。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一部影片可能包含多種著作類型(例如劇本、音樂、視聽),合約中務必清楚列明你到底要授權或取得哪一種著作類型!
實務操作指引:簽約前必看!
為了避免踩雷,以下是給影音創作者的實用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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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條款務必明確化:
- 作品名稱與權利範圍:清楚寫出作品名稱,並指明是「音樂著作」、「視聽著作」、「語文著作」等。授權了哪些權利?例如「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播送權」等。
- 利用方法:越具體越好!例如「僅限於YouTube平台公開傳輸」、「可重製成數位檔案供線上銷售」、「不得改作」等。避免模糊字眼。
- 地域與期間:明確寫出「全球」、「台灣地區」以及具體的起訖日期。
- 使用報酬:計算方式、金額、支付時間和方式都要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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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選專屬或非專屬授權:
- 如果你希望獨家使用某作品,或想自行維護權利,務必爭取「專屬授權」,並在合約中明確註明。同時約定授權方不得自行利用或再授權他人。
- 如果只是想一般性使用,非專屬授權即可,但要意識到其他競爭者也可能取得相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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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擔保與盡職調查:
- 要求授權人擔保:在合約中要求授權人保證他確實是合法著作權人,有權進行授權,且其授權的內容沒有侵害任何第三方的權利。這很重要!
- 自己也要調查:不要只聽對方說!如果可能,盡量對授權方的權利來源進行初步了解,避免因授權方權利有問題,導致自己也惹上麻煩。
結論:保護你的創作,從一份好合約開始!
著作權授權契約是影音創作者保護自己與作品的重要工具。理解這些關鍵條款,並在簽約時仔細審閱,將能大幅降低您未來的法律風險。記住,「約定不明,推定未授權」,所以務必將所有細節白紙黑字寫清楚。花時間了解這些法律知識,絕對是您創作生涯中最值得的投資!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授權契約是不是越簡單越好,這樣比較不會有爭議?
A: 恰恰相反!著作權授權契約越詳細、越明確越好。根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這表示任何沒有明確寫清楚的利用方式、地域或時間,都可能被視為未經授權,反而更容易產生爭議。務必將所有預期的利用方式、範圍都具體列出,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概括性詞語。
Q: 我如果只是在YouTube上傳影片,背景音樂或片段影音需要取得授權嗎?
A: 是的,絕對需要!您在YouTube上傳影片,讓公眾可以隨時隨地觀看,這屬於《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所定義的『公開傳輸』。無論背景音樂、影片片段、圖片或任何受著作權保護的內容,只要不是您自己創作,或未取得明確授權,都有侵權風險。即使只是短暫使用,也可能構成侵權。
Q: 我簽了專屬授權,是不是就代表我獨家擁有這個作品的所有權利,可以高枕無憂了?
A: 專屬授權確實賦予您在被授權範圍內強大的權利,甚至可以排除著作權人自己行使權利,並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但這不代表您獨家擁有『所有』權利,而是獨家擁有『被授權範圍內』的權利。您仍需仔細核對合約中約定的『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確保授權範圍符合您的需求。此外,授權方必須確實是合法權利人,否則即使是專屬授權,也可能因授權源頭有瑕疵而無效。
Q: 如果授權方口頭承諾他們有權利,我就直接相信並簽約嗎?
A: 不建議直接相信口頭承諾。在簽署授權契約前,您應該盡可能進行『盡職調查』。要求授權方提供其權利來源的證明(例如原創證明、與上游權利人的授權合約等),並在契約中明確要求授權方擔保其有合法權利進行授權,且其授權的著作未侵害任何第三人的權利。如果授權方無法提供證明或擔保,您應提高警覺,甚至考慮不簽約,以避免未來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
※ 網站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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