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內容創作者或使用者,你是否曾為了手上的「授權」究竟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而感到困惑?著作權的授權契約看似簡單,但其中「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的天壤之別,卻可能決定你在市場上的競爭力,甚至影響你面對侵權時能否捍衛自身權益。今天,律點通將帶你深入了解這兩種授權的眉角,讓你不再霧煞煞!
著作權授權的本質:是借用,還是獨佔?
著作權授權,簡單來說,就是著作財產權人(原創者)允許他人在特定範圍內使用其作品的行為。這份授權契約的本質,其實是一種「債權契約」,也就是說,它不是把著作權本身賣斷給你,而是給你一個在約定範圍內使用的「權利」。然而,在某些情況下,特別是「專屬授權」,它的法律效果卻強大到近似於擁有著作權本身,這就是我們今天要探討的重點。
專屬授權 vs. 非專屬授權:關鍵差異一覽
為了讓你一目瞭然,我們將「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的關鍵差異整理成以下表格:
| 特性 | 專屬授權 (Exclusive License) | 非專屬授權 (Non-Exclusive License) |
|---|---|---|
| 定義 | 著作財產權人在特定範圍內,僅授權給單一被授權人,自己及他人皆不得再利用或授權。 | 著作財產權人可授權給多人,自己也可繼續利用,不具排他性。 |
| 排他性 | 獨家、排他 | 非獨家、非排他 |
| 著作財產權人權利 | 在授權範圍內,著作財產權人不得行使權利,亦不得再授權給第三人。 | 著作財產權人仍可自行利用,並可再授權給其他第三人。 |
| 被授權人再授權 | 通常可依約定再授權,或視同著作財產權人地位處理。 | 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
| 訴訟權利 | 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 | 原則上無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通常需著作財產權人協助或另行授權。 |
法律依據:掌握《著作權法》核心條文
這些差異並非空穴來風,而是有《著作權法》明確的條文作為依據。其中,最關鍵的就是《著作權法》第37條,它確立了授權的基本原則:
《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這條文告訴我們,授權範圍一定要寫清楚,沒寫清楚的部分,法律就當作沒授權!而關於專屬授權的重磅條文則是:
《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這條文賦予了專屬被授權人極大的權力,讓你在被授權的範圍內,幾乎等同於原創者本人,可以獨立主張權利,甚至自己去打官司!相對地,對於非專屬授權,《著作權法》第37條第3項則明確限制,若未經原創者同意,非專屬被授權人是不能再把權利轉授權給別人的。
實境案例:當你的內容權利受到挑戰
文字或許有些生硬,但法律的影響卻是實實在在的。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情境故事,看看專屬授權在實務上如何運作:
情境一:獨家代理的影音內容被盜版,我能自己告嗎?
想像一下,一家台灣的影音內容公司A,費盡心力從國外知名製片商那裡,取得了某部熱門電影在台灣地區的「獨家」發行與出租權。契約中明文規定,A公司可以自行以自己的名義,對任何侵權行為提起訴訟。某天,A公司發現市面上出現了未經授權的盜版影碟,嚴重影響其收益。此時,A公司是否能直接向法院提告呢?
根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的精神,以及過去最高法院的判例,答案是肯定的!因為A公司獲得的是專屬授權,在台灣地區的發行與出租權是獨家的,連原製片商都不能再行使。因此,A公司被視為這項權利的「直接被害人」,完全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甚至提出刑事告訴,捍衛自己的獨家權益。
情境二:出版社取得翻譯權,但授權文件有問題怎麼辦?
另一家台灣出版社B,從日本某圖書公司取得了一本暢銷書的中文翻譯與出版權。契約中雖然提到了「專屬」,但這份日文授權契約卻沒有經過台灣駐日單位的驗證,而且只有影本。後來,B出版社發現有人將這本書的內容擅自掃描上網,進行「公開傳輸」,於是向法院提告。
結果出乎意料,法院認為B出版社的授權文件真實性存疑,很難證明它確實是合法的專屬被授權人。更重要的是,當年簽約時,「公開傳輸」這種利用方式還不普及,契約中也沒有明確約定。依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約定不明推定未授權」的原則,B出版社也無法主張對「公開傳輸」這部分的權利。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授權文件務必齊全、真實,且授權範圍要盡可能涵蓋所有預期的利用方式,特別是數位時代的新興利用方式。
內容使用者必看:實用操作指引
了解專屬與非專屬授權的差異後,身為內容使用者,無論你是授權方還是被授權方,都該注意以下幾點,才能確保自身權益:
- 契約務必明確: 無論是授權還是被授權,契約中一定要清楚寫明是「專屬」還是「非專屬」。如果是專屬,更要載明「獨家」、「排他」等字眼,並限制原創者不得自行利用或再授權。
- 範圍詳盡無遺: 授權的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式(例如重製、散布、公開傳輸、公開演出等)都要具體明確,避免日後爭議。
- 確認授權來源: 務必查證授權給你的人,是否真的是著作財產權人或有權授權的人,避免拿到無效的授權。
- 文件真實性: 對於授權文件,特別是涉外文件,要求提供經驗證或認證的證明文件,並妥善保留原件。
- 預見未來利用: 科技日新月異,新的著作利用方式不斷出現。簽約時應思考未來可能出現的利用方式(例如AI生成內容的授權),並在契約中預先約定或保留協商空間。
結論:清晰契約是內容資產的最佳防線
著作權授權是內容產業運作的基石。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的法律效果大相逕庭,直接影響你的權利範圍與維權能力。清晰、完整的授權契約,是保護你內容資產、避免法律糾紛的最佳防線。下次簽署任何授權文件前,請務必仔細審閱,確保你的權益獲得最大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拿到授權了,可以再轉授權給別人嗎?
A: 這要看你拿到的是哪種授權。如果你是非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原則上非經原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你是不能再將權利轉授權給第三人的。但如果你是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且契約沒有特別限制,通常你可以視同著作財產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進行再授權。建議仔細檢視你的授權契約條款。
Q: 授權契約中沒有特別寫「專屬」或「非專屬」,我該怎麼判斷?
A: 如果契約中沒有明確標示,那麼法律會推定為「非專屬授權」。要構成專屬授權,契約必須有明確的「獨家」、「排他」等字眼,或者從契約內容能清楚看出著作財產權人已放棄在該範圍內自行利用或再授權的權利。如果不明確,建議向授權方釐清並補正契約。
Q: 如果我取得專屬授權,但原著作財產權人自己卻在授權範圍內使用,這合法嗎?
A: 不合法。《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明確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是「不得行使權利」的。這表示你取得專屬授權後,在該範圍內你的權利是獨家的,連原著作財產權人自己都不能再利用。若發生此情況,你可以向原著作財產權人主張違約,甚至請求賠償。
Q: 簽署授權契約時,除了地域、時間,還有哪些「利用方法」需要特別注意?
A: 除了地域、時間,利用方法非常關鍵。常見的利用方法包括:重製(複製)、公開傳輸(上傳網路、串流)、散布(販售實體產品)、公開演出(表演、播放)、改作(翻譯、改編)等。特別是數位時代,公開傳輸、資訊儲存、AI訓練等新興利用方式,都應在契約中明確約定,避免「約定不明推定未授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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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