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人,你不能不知道的「保全程序」
身為一位創作者,當您的心血結晶—著作權—不幸遭到侵害時,除了憤怒與無奈,更重要的是如何有效且迅速地保護自身權益。漫長的訴訟程序往往讓侵權者有機會脫產或持續侵害,此時,台灣法律提供了兩種強而有力的「保全程序」:假扣押與假處分,它們就像是您在正式開戰前的「緊急止血針」,能有效凍結侵權者的財產或行為,為您的權利預先上鎖。
假扣押與假處分:緊急時刻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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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 (Provisional Attachment): 想像一下,您辛苦創作的音樂、文章或軟體被他人盜用並獲利,您想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但如果對方在訴訟期間轉移財產,即使您勝訴也可能求償無門。假扣押的目的,就是為了保全這筆金錢請求的債權,讓法院暫時查封侵權者的財產,確保未來判決確定後有財產可供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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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 (Provisional Injunction): 如果您不只是要錢,更希望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例如要求對方下架侵權商品、停止播放您的影片,這時就需要聲請假處分。假處分旨在保全非金錢請求的強制執行,讓法院在判決前,先行命令侵權者停止侵害行為,避免損害持續擴大。
聲請保全程序,法律依據在哪裡?
要成功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以下是著作權人必須了解的關鍵法條:
著作權法第88條:您的損害賠償基礎
這是您向侵權者請求賠償的根本依據。當您的著作財產權被侵害時,您可以依此條文向法院主張損害賠償。
《著作權法》第88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如果有人故意或不小心侵害了您的著作權,他就要賠償。您可以選擇依照實際損害、侵權者賺取的利益,或是請求法院在1萬到100萬元之間酌定賠償額;如果情節嚴重,甚至可以請求高達500萬元的賠償。這條法規是您聲請假扣押時,用來證明您有金錢請求權的基礎。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金錢請求權是前提
聲請假扣押的前提是,您必須有「金錢請求權」或「可以換成金錢的請求權」。著作權侵害的損害賠償,就是典型的金錢請求權。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證明對方有「脫產」風險
這條非常重要!您必須讓法院相信,如果現在不採取保全措施,將來就難以向侵權者強制執行或根本無法執行。例如,對方可能正在轉移財產、隱匿資產,或財務狀況惡化等。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關鍵的「釋明」與「擔保金」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白話解釋: 您在聲請時,必須「釋明」您的請求權存在(例如您是著作權人,對方確實侵害了)以及有假扣押的原因(例如對方有脫產疑慮)。「釋明」的標準比「證明」低,只要讓法官對您的主張產生「大致相信」的薄弱心證即可。如果釋明不夠充分,法院可能會要求您提供一筆「擔保金」來補足,這筆錢是為了保障對方如果因為假扣押而受到損害時,可以獲得賠償。
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假處分準用假扣押規定
假處分的程序和要件,原則上會準用上述假扣押的相關規定。
實務案例解析:避免踩雷,這樣做就對了!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學習如何避免在聲請保全程序時碰壁。
案例一:內容創作者的求償之路,為何被法院打回票?
某內容創作者發現一家電視平台在授權期滿後,仍持續播送其頻道內容,嚴重侵害著作權。創作者於是聲請假扣押,主張該電視平台長期虧損,未來恐無法償還賠償金。然而,電視平台提出證據反駁,表示其財務狀況已改善,例如近期有增資、營收增加等。
法院怎麼說? 最高法院最終將此案發回重審。法院指出,原審法院在審理時,並未充分說明為何認定創作者已「釋明」其求償的依據,也未仔細審查電視平台提出的最新財務狀況證據。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著作權人在聲請假扣押時,必須同時對「請求權」和「假扣押原因」都提出足夠的初步證據。如果其中一項沒有釋明清楚,即使願意提供擔保金,法院也可能不予准許。
案例二:音樂著作權協會的假扣押,為何對公司負責人無效?
某音樂著作權協會發現一家活動策劃公司未經授權,在大型活動中公開演出多首音樂著作,侵害了他們的權利。協會聲請假扣押,指出該公司資本額低、多次未繳授權費,且曾因活動取消面臨鉅額賠償,有脫產疑慮。協會同時也對該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個人聲請假扣押。
法院怎麼說? 智慧財產法院裁定准許對活動策劃公司部分財產的假扣押,但駁回了對其法定代理人個人的聲請。法院解釋,協會對公司的假扣押原因(資本額低、未繳費等)已初步釋明,即使稍有不足,可由擔保金補足。但對於法定代理人個人,協會僅以其為公司負責人為由,卻完全沒有說明和釋明該負責人個人有何脫產疑慮。這種情況屬於「釋明欠缺」,無法透過提供擔保金來補足,因此被駁回。
這個案例非常重要: 它區分了「釋明不足」與「釋明欠缺」。「釋明不足」就像是功課寫得不夠詳細,還可以補救(提供擔保金);但「釋明欠缺」則是根本沒寫,那就無法補救了。這提醒著作權人,對不同的侵權者(例如公司與其負責人),必須分別提出各自的假扣押原因證據。
著作權人聲請保全程序的實用建議
為了有效運用假扣押與假處分,著作權人應注意以下幾點:
- 充分準備證據: 聲請前,務必針對您的著作權證明、侵權比對報告、損害計算明細,以及侵權者的財務狀況、資產變動等,詳細蒐集證據。證據越充分,釋明成功的機會越大。
- 精確計算請求金額: 依據《著作權法》第88條,選擇最有利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並提供詳細的計算依據,避免請求金額不合理。
- 預備擔保金: 法院通常會要求提供請求金額約三分之一的擔保金。應預先準備這筆資金,以備不時之需,尤其在釋明可能不足時。
- 注意時效性: 保全程序講求「急迫性」。一旦發現侵權且有保全必要,應儘速聲請,拖延可能錯失良機。
結論
假扣押與假處分是著作權人在面對侵權時,保護自身權益的兩大利器。它們能幫助您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有效阻止侵權者脫產或持續侵害,為您的最終求償與權利維護提供堅實的保障。了解這些程序的運作方式、準備充分的證據,並掌握實務上的關鍵區別,將使您在維權之路上更加從容與自信。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釋明」?它跟「證明」有什麼不同?
A: 「釋明」是指在緊急的法律程序中,您只需提出初步證據,讓法院對您的主張產生「大致相信」的薄弱心證即可。這與「證明」要求達到「堅強心證」的程度不同。在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時,因為程序具有急迫性,法院會採用較低的「釋明」標準,讓您能更快地獲得保全措施。
Q: 我聲請假扣押,但法院要求我提供「擔保金」,這是什麼意思?
A: 擔保金是為了平衡聲請人與相對人的權益。當您對「請求權」或「假扣押原因」的釋明不夠充分時,法院可能會要求您提供一筆擔保金來補足。這筆錢通常會存入法院,目的是為了保障相對人(侵權者)如果因為假扣押或假處分而受到不當損害時,可以從這筆擔保金中獲得賠償。擔保金的金額會由法院依個案情節酌定,通常是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左右。
Q: 如果假扣押裁定後來被撤銷了,我會不會有法律責任?
A: 不一定。根據台灣高等法院的實務見解,如果假扣押裁定是因為您「未能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而遭廢棄,這不代表該裁定是「自始不當」。換句話說,只要您的本案請求權(例如著作權侵害的損害賠償)具有正當性,即使因為程序上的釋明不足導致假扣押被撤銷,您通常不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負損害賠償責任。這降低了著作權人聲請保全程序的風險。
Q: 假扣押或假處分,我該選哪一種?
A: 這取決於您的主要目的: 假扣押: 如果您的主要目標是向侵權者追討金錢賠償,並擔心對方脫產,應聲請假扣押來保全其財產。 假處分: 如果您更希望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例如要求對方下架侵權內容、停止販售侵權商品,則應聲請假處分。很多時候,著作權人會同時聲請假扣押(保全賠償金)和假處分(停止侵權行為),以達到最全面的保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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