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您發現自己的心血結晶,無論是文章、圖片、音樂、影片,甚至是劇本,被他人未經許可擅自使用,那種憤怒與無助感想必讓您難以承受。別擔心!台灣的《著作權法》提供強而有力的武器,讓您能有效阻止這些侵權行為。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著作權侵害禁止請求權」,教您如何捍衛自己的權利,讓侵權者付出代價。
著作權侵害禁止請求權:您的權利盾牌
「著作權侵害禁止請求權」是一種強而有力的法律工具,目的在於保護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的專有權利,不被他人非法干涉。簡而言之,它就像一道「停止!」的命令,讓您能要求侵權者立即停止侵害行為,並防止未來再次發生。這種請求權不以侵權者是否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只要有侵害事實或侵害的可能,您就可以主張。
《著作權法》第84條:排除侵害與防止侵害的基礎
這條法規是著作權人主張權利的核心依據:
《著作權法》第84條:「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請求排除侵害:當您的著作權已經遭受實際侵害時(例如作品被盜用、複製、公開傳輸),您可以請求法院命令侵權者停止這些行為,並消除侵害的狀態。這就像要求對方立即停止播放盜版影片、下架侵權圖片等。
- 請求防止侵害:當您的著作權尚未遭受實際侵害,但有明確的侵害可能性時,您可以請求法院命令侵權者採取措施,避免侵害的發生或擴大。例如,對方已經準備好要盜版您的作品,但還沒實際發布,您就可以預先請求防止。
《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專屬授權者的力量
如果您是透過「專屬授權」取得他人著作的使用權,這條法規對您來說非常重要:
《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這表示,如果您是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在您被授權的範圍內,您就擁有與著作財產權人相同的地位,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原著作財產權人在此範圍內反而不能再行使權利,這大大強化了您的法律地位。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懂法律應用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了解這些權利在現實中如何被運用。
案例一:電影續集風波
想像一下,某電影公司好不容易取得了熱門電影續集及電視劇的專屬授權,正準備大展拳腳。沒想到,一位參與過原著創作的人士,卻四處公開聲稱自己才是劇本的真正著作權人,甚至發出律師函,阻撓電影公司的籌拍計畫。這位人士的行為,讓電影公司面臨了巨大的困擾和損失。
這種情況下,雖然還沒有實際的電影被盜版播放,但這位人士的公開阻撓行為,已經讓電影公司面臨了「侵害之虞」。電影公司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排除這位人士的妨礙。法院最終判決,該人士不得再禁止或妨礙電影公司依約行使權利。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沒有實際的「盜版」行為,但只要有明確的妨礙或威脅,權利人就能請求防止侵害。
案例二:網路預告片盜用事件
另一個常見的例子是,某電影發行商取得了某部外國電影預告片在台灣的專屬公開傳輸權。然而,卻發現有位YouTuber未經發行商同意或授權,將這支預告片上傳到自己的頻道,供大眾免費點閱觀看。這種行為明顯侵害了發行商的「公開傳輸權」(《著作權法》第26條之1第1項所保障的權利)。
儘管發行商可能已經通知YouTube平台下架侵權內容,但為了避免這位YouTuber未來再次犯案,發行商仍可依據《著作權法》第84條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命令該YouTuber在特定期間內,不得再以公開傳輸或重製的方式利用這支預告片。這顯示了對於網路侵權,即使內容暫時移除,仍可請求法院命令防止未來侵害的發生,以遏止侵權行為的再犯。
發現侵權,您該怎麼做?實務操作指引
當您發現自己的著作權可能被侵害時,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實用步驟:
第一步:完整蒐證,鐵證如山
這是最重要的一步!務必在第一時間保全所有相關證據,以證明您的著作權歸屬及侵害事實:
- 侵權網頁截圖或錄影:包含網址、時間、侵權內容、網站名稱等資訊。
- 購買侵權實體物:如果對方販售盜版商品,請購買並保留發票或收據。
- 保留創作過程資料:您的草稿、原始檔案、修改紀錄、發布時間證明(例如電子郵件、社群媒體發文紀錄)等,都是證明您是著作權人的重要證據。
- 錄音錄影:如果侵權行為涉及公開場合的利用,可錄影存證。
第二步:發出警告,表明立場
在考慮提起訴訟前,您可以先向侵權人發送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行為,並保留相關證據。這不僅能給予對方警告,也為後續的法律行動留下紀錄。
第三步:考慮「定暫時狀態處分」
如果侵權行為急迫,且可能對您造成難以彌補的重大損害,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這是一種快速的司法救濟,可以在訴訟程序進行中,先行命令侵權人停止侵害行為,以保全您的權利。
第四步:明確請求,具體要求
在法律行動中,您必須具體明確地請求法院命令侵權人停止哪些行為,例如「不得重製、散布、公開傳輸」您的作品,而非僅籠統地請求停止侵害。明確的請求有助於法院做出具體可執行的判決。
結論:捍衛您的創作心血
著作權是您創作心血的結晶,值得被嚴格保護。當您的權利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時,請記住,您並非孤立無援。透過《著作權法》第84條的「排除侵害」與「防止侵害」請求權,以及專屬授權被授權人的訴訟地位,您有能力主動出擊,有效遏止侵權行為,讓您的作品重回安全與尊重。掌握這些法律武器,讓您的創意不再被輕易盜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發現我的作品被盜用了,第一步該做什麼?
A: 您應立即進行全面的證據保全。這包括截圖侵權網頁(包含網址、日期時間)、錄影侵權影片、購買侵權實體商品(並保留發票收據)、以及保留所有與您作品相關的創作過程文件(如草稿、原始檔案、修改紀錄、發布時間證明等)。這些證據將是您後續主張權利的關鍵。
Q: 如果侵權者已經把侵權內容下架了,我還能做什麼?
A: 即使侵權內容已下架,您仍可主張「防止侵害」請求權。因為侵權者有再次侵害的可能,您可以請求法院命令其在未來不得再為特定的侵權行為。同時,侵權行為本身已經發生,您也可以考慮主張損害賠償,彌補您因其侵權行為所受的損失。
Q: 什麼是「侵害之虞」?我怎麼判斷我的情況算不算?
A: 「侵害之虞」指的是雖然還沒有實際侵害發生,但有客觀上可預見的、高度可能性的侵害危險。例如,侵權者公開宣稱擁有您的作品權利並阻撓您的合法利用、已準備好進行侵權行為的證據(如已製作侵權產品但尚未上市)、或曾有類似侵權紀錄等。法院會綜合判斷各種客觀情狀來認定,判斷的關鍵在於是否有高度可能性會發生實際侵害。
Q: 如果我只是作品的「專屬授權被授權人」,我能自己去告侵權者嗎?
A: 可以的!根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如果您是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的範圍內,您就擁有與著作財產權人相同的地位,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無需原著作財產權人一同提起訴訟。這大大強化了專屬被授權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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