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著作權侵權警告函?創作者必知的應對策略
身為一位用心創作的著作權人,您當然希望自己的作品受到法律保護。然而,在數位時代,內容的分享與傳播變得異常便捷,這也讓您可能在不知不覺中,因使用了他人的著作而被指控侵權,甚至收到一封措辭嚴厲的「著作權侵權警告函」。
面對這樣的狀況,先別慌張!這篇文章將以律點通的專業角度,為您解析台灣著作權法的核心概念、常見侵權行為,並提供收到警告函時的實務應對策略,讓您在保護自身權益的同時,也能妥善處理潛在的法律風險。
著作權法的基本認識:您的權利與義務
要理解侵權,首先要了解著作權法保護了什麼。根據《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享有許多專屬權利,主要分為「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
著作財產權:經濟上的權利
著作財產權是著作人透過其作品獲取經濟利益的權利,具有排他性,可以轉讓、授權他人使用。常見的著作財產權包括:
-
重製權:《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
《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這表示著作人專有以各種方式重複製作其著作內容的權利。未經授權而進行影印、錄音、錄影、截圖、下載等行為,都可能構成重製權的侵害。
-
公開傳輸權:《著作權法》第26條之1第1項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第1項:「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在網路時代尤其重要,指著作人專有透過網路或其他通訊方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其著作內容的權利。例如將未經授權的影片上傳至YouTube、將他人文章轉貼到部落格,都可能侵害公開傳輸權。
著作人格權:精神上的權利
著作人格權是著作人與其作品之間精神上的連結,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主要包括:
- 姓名表示權:《著作權法》第16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 著作人享有在公開發表時表示其本名、藝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若您利用他人著作卻未標示出處,或標示錯誤,可能侵害此權利。但若依利用目的及方法,對著作人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則可省略姓名。
侵權的構成與責任
著作權侵害通常需要符合以下要件:
- 行為該當:實施了著作權法禁止的行為(如重製、公開傳輸等)。
- 不法性:該行為沒有阻卻違法事由(例如不屬於合理使用)。
- 故意或過失:行為人對於侵害行為具有故意或過失。民事責任上,過失即可能構成;刑事責任則通常要求行為人具備「故意」。
侵害著作權可能導致民事損害賠償(《著作權法》第88條,最高可達500萬元)及刑事責任(《著作權法》第91條、第92條,可處徒刑及罰金)。
著作權人的「護身符」:合理使用(Fair Use)
當您被指控侵權時,「合理使用」是您最重要的抗辯理由之一。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然而,判斷是否為合理使用,並非單一因素決定,而是依據《著作權法》第65條,需要綜合考量所有情況,特別是以下四個判斷基準: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前項或其他規定,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簡單來說:
- 目的與性質:非營利、教育、公益目的通常比商業目的更容易被認定為合理使用。
- 著作性質:事實性、資訊性著作比原創性、藝術性著作有較大的合理使用空間。
- 利用比例:利用的內容越少、越不具核心性,越可能合理。但即使是全部重製,若符合其他要件,仍可能合理。
- 市場影響:您的利用行為是否會影響原著作的銷售或潛在價值?若影響甚微,則較可能合理。
實務案例:合理使用的生活情境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情境,來理解合理使用如何被法院認定:
情境一:公益活動中的資料引用
王先生是某環保團體的志工,為了舉辦一場關於「動物保育」的公民會議,他將某位動物學家的研究報告部分內容,重製並改作成會議手冊發放給參與者。王先生的團體也接受了政府的活動補助。該動物學家認為王先生侵害了他的著作權,因為內容幾乎是百分之百重製。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雖然重製比例高,但王先生的會議目的是為了建立動物保育規範,具有公益性且非商業營利。該學家的著作本身並無市場銷售情況,王先生的利用行為對其潛在市場價值沒有妨礙。此外,王先生在手冊中已標明資料出處及著作權人,並曾邀約學家參與演講,對著作權人的權益並無不合理傷害。因此,法院認定王先生的行為屬於合理使用。
情境二:部落格中的輕微照片分享
小雅是一位熱愛分享生活點滴的部落客,她在自己的「慢活人生」部落格文章中,引用了一張從網路搜尋到的「黑面琵鷺」照片,來搭配她抒發心情的文字,但她並不知道這張照片的攝影師是誰,所以沒有註明出處。攝影師發現後,認為小雅侵犯了他的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及姓名表示權。
法院怎麼看? 法院考量到小雅的部落格是非營利目的,僅為抒發個人心情,且引用的照片在整篇文章中佔比極小、面積不大。雖然未註明出處,但小雅表示是從網路搜尋而得,不知著作人是誰,法院認為情有可原。最重要的是,小雅的利用行為不致對攝影師作品的潛在市場或現在價值造成影響。因此,法院認定小雅的行為屬於合理使用,甚至不構成姓名表示權的侵害。
重要提醒: 合理使用的判斷非常個案化,上述案例僅供參考,不代表所有類似情況都會被認定為合理使用。建議在利用他人著作時,仍應盡量取得授權或謹慎評估。
收到警告函,著作權人該怎麼辦?實務應對指南
如果您不幸收到著作權侵權警告函,請依照以下步驟沉著應對:
1. 冷靜審閱,確認事實
- 仔細閱讀警告函:確認發函人、指控內容、涉案著作、侵權時間、地點及方式。這些資訊是您評估的基礎。
- 核對自身使用情況:您或您的公司是否確實使用過該著作?使用的具體方式為何?是否有取得合法授權?立即找出所有相關文件。
2. 證據保全,避免擴大
- 保存所有證據:包括您使用該著作的紀錄、網頁截圖、內部溝通文件、任何可能的授權證明,以及您認為可支持合理使用的證據。
- 暫時移除或限制存取:若侵權內容在網路上,在完成證據保全後,考慮暫時移除或限制存取,以避免損害擴大。這也顯示您的善意。
3. 評估侵權可能性與應對策略
-
確認無侵權或已合法授權:若您確信未曾使用該著作,或已取得合法授權,應準備好相關證明文件,堅決否認侵權。您可以要求著作權人提供其著作權證明及詳細侵權證據。
-
主張合理使用:若經評估您的行為符合上述《著作權法》第65條的合理使用要件,應準備書面說明,詳細闡述您的利用目的、所利用的比例、對市場的影響,以及是否有適當標示出處等,並引用相關案例或法條來支持您的主張。
-
承認並協商和解:若經評估確實構成侵權且無合理使用空間,可考慮主動聯繫著作權人,表達和解意願。和解內容可包括移除侵權內容、支付合理賠償金、公開道歉或承諾不再侵權等。透過協商,通常可避免訴訟,降低潛在的損害賠償金額及訴訟成本。
4. 注意時效與書面溝通
- 盡快處理:收到警告函後應盡快處理,避免拖延導致著作權人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例如提起訴訟或向檢警報案。
- 書面溝通:所有與著作權人或其代理人的溝通,包括和解協商、主張合理使用等,應盡量以書面(電子郵件、存證信函等)進行,並保留完整紀錄,以作為日後佐證。
結語
作為著作權人,您不僅要懂得保護自己的創作,更要了解如何謹慎使用他人的作品,並在面臨侵權指控時,懂得如何合法自保。掌握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特別是「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將是您在創作路上最堅實的後盾。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自信地應對著作權世界的挑戰,讓您的創作之路走得更穩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即使我重製了他人著作的全部內容,仍可能被認定為合理使用?
A: 即使重製比例高達百分之百,若您的利用行為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的合理使用判斷基準,仍有可能被認定為合理使用。關鍵在於您的「利用目的及性質」是否為非營利、教育或公益,且「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沒有造成實質影響。例如,為研究或教學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完整引用,且有明確標示出處,並未取代原著作的市場地位,便有機會被認定為合理使用。
Q: 如果我在部落格或社群媒體上分享了一張從網路找到的圖片,但不知道作者是誰,也沒有註明出處,這樣會侵權嗎?
A: 這可能構成侵權,因為您侵害了著作人的重製權、公開傳輸權,以及姓名表示權。然而,若您的部落格或社群媒體是非營利性質,且該圖片在您的內容中佔比極小、對原著作的市場價值影響甚微,加上您確實不知著作人是誰且無惡意,法院仍有可能認定為合理使用,甚至不構成姓名表示權的侵害。但為避免爭議,最保險的做法是盡量尋找有明確授權或可自由使用的圖片,或至少標示「圖片來源:網路」並註明「若有侵權請告知移除」等聲明。
Q: 收到著作權侵權警告函後,我應該立即把被指控侵權的內容刪除嗎?
A: 在收到警告函後,建議您在移除內容之前,務必先進行「證據保全」。這包括截圖、錄影或保存所有與該內容相關的資料,以證明您過去的使用方式、時間點,以及是否有任何可主張合理使用的證據。完成證據保全後,您可以考慮暫時移除或限制存取該內容,以避免損害持續擴大,並向對方展現您處理問題的善意。但請記住,移除內容並不代表您承認侵權,只是避免爭議擴大。
Q: 著作權侵害除了民事賠償,還有刑事責任的風險嗎?
A: 是的,著作權侵害可能同時涉及民事與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主要依《著作權法》第88條及《民法》第184條,即使是過失侵權也可能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刑事責任則主要依《著作權法》第91條(重製罪)及第92條(公開演出、公開傳輸、改作等罪),通常要求行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或可得而知其行為將侵害他人著作權卻仍為之。若被認定為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刑責會更重。因此,對於著作權侵權行為,應嚴肅看待,避免觸法。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