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曾投入無數心力,完成了一部文字作品、一幅畫作、一段音樂,或是任何形式的創作,卻在某天發現,您的心血結晶被他人未經同意地「借用」了?那種憤怒、無助與不甘,我們完全理解。在台灣,著作權法旨在保護創作者的權益,但要證明著作權被侵害,並非只是「看起來很像」這麼簡單。
作為您的法律夥伴「律點通」,今天將帶您深度解析著作權侵權判斷的兩大關鍵核心:「接觸」與「實質相似」,並透過實際案例讓您更容易理解,最終提供您實用的應對策略,幫助您捍衛自己的權利。
著作權保護的基石:原創性與表達
在談論侵權之前,首先要了解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具有「原創性」的「表達」,而非其背後的「思想」或「概念」。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這表示,如果別人只是借用了您作品中的「點子」或「概念」,但用完全不同的方式來「表達」,那可能就不構成著作權侵害。但如果對方抄襲的是您獨特的表達方式,那就有侵權的疑慮了。所謂「原創性」,指的是作品是您獨立創作完成,並足以展現您的個性或獨特風格。
著作權侵害的兩大核心要件:接觸與實質相似
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時,通常會審酌所有相關情況,並著重調查兩個核心要件:接觸 (Access) 及 實質相似 (Substantial Similarity)。這兩者就像天平的兩端,互相影響。
(一) 什麼是「接觸」?
「接觸」指的是被控侵權的人有機會接觸到您的著作。這不限於直接證據證明對方確實看過您的作品,只要依社會常理判斷,對方有「合理的機會」或「合理的可能性」見聞您的著作,就可能構成接觸。
實務上常見的判斷依據包括:
- 作品已公開發行或廣泛流通:例如您的文章已在網路平台發表、書籍已上市銷售、藝術品曾公開展覽,且有相當的廣告或知名度。
- 兩造曾有特定關係:例如曾是同事、合作夥伴、學長學弟,或在同一個產業圈,對方因此有機會接觸到您的作品。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兩作品的相似程度非常高,法院在認定「接觸」的門檻就會降低;反之,如果相似程度不高,您就必須負擔較高的舉證責任來證明對方有接觸您的作品。
(二) 什麼是「實質相似」?
「實質相似」是指被控侵權的作品,引用了您著作中「實質且重要之表達部分」。判斷時會綜合考量「質」與「量」兩個面向:
- 量的相似:指抄襲部分佔您作品的比例多寡。
- 質的相似:指抄襲部分是否為您作品中具有獨創性的重要成分。
實務上如何判斷?
- 整體觀念與感覺:對於美術、攝影、視聽等藝術性較高的著作,法院會以「一般理性大眾」的角度,判斷兩作品的「整體觀念與感覺」是否相似。如果相似到「一望即知」的程度,就更容易被認定為實質相似,而不會將作品拆解成各個細節來比對。
- 文字著作:對於語文著作,則會更仔細比對其文字、語句、結構、章節編排等,判斷其利用的質量是否構成抄襲。
- 排除不受保護部分:法院會先排除作品中不受著作權保護的內容(例如公眾領域素材、普遍概念、必要場景等),再比較受保護的部分是否實質相似。
實務案例解讀:從法院判決看懂「接觸」與「實質相似」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故事,來理解法院是如何運用這兩大要件判斷侵權。
案例故事一:部落格文章被「借用」的困擾
小明是一位熱愛分享生活經驗的部落客,他花費數月整理了一篇關於「極簡生活哲學」的深度文章,並在自己的部落格和社群媒體上發表。這篇文章獲得廣大迴響,也累積了許多粉絲。
某天,小明發現一位知名作家出版的新書中,有幾個章節的內容與他部落格文章的表達方式、段落結構甚至關鍵詞彙都非常相似。雖然字數不多,但這些相似的部分卻是小明文章的核心論點。
法院怎麼看?
法院可能會認為,這位知名作家有「合理機會」接觸到小明的文章,因為小明的文章已在網路廣泛公開發表,且有相當知名度,符合「接觸」要件。進一步比對兩者內容後,法院發現雖然抄襲的「量」不高,但這些內容是小明文章的「質」的重要成分,且未標明出處,因此認定構成「實質相似」,侵害了小明的著作權。
案例故事二:原創圖樣被「一望即知」的仿製
藝術家小雅設計了一款獨特的金魚圖樣,用於她手工製作的文創商品上,這些商品在市集和網路商店都非常受歡迎。她的金魚圖樣以其特殊的線條與色彩搭配,具有極高的辨識度。
過了一段時間,小雅發現市面上出現了另一家廠商生產的喜餅禮盒,其包裝上的金魚圖樣與她的設計幾乎一模一樣,相似程度高到「一望即知」。
法院怎麼看?
法院會認定小雅的金魚圖樣具有原創性,是受著作權保護的美術著作。由於兩款金魚圖樣的「整體觀念與感覺」極度相似,達到「一望即知」的程度,這強烈暗示了「實質相似」。同時,考量到小雅的文創商品已公開銷售,且兩家廠商可能存在競爭關係或設計師有合理機會接觸,法院會傾向認定對方有「接觸」小雅作品的機會,難以主張是獨立創作。最終,法院可能判決廠商構成著作權侵害。
侵害著作權,會有什麼後果?
如果您的著作權被侵害,侵權人可能需要負擔民事賠償責任,甚至面臨刑事責任。
《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您可以依此條文向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包括實際損失或依法律規定計算的賠償金額。此外,若侵害行為涉及著作人格權(如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修改權),您也可依《著作權法》第85條第1項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給著作權被侵害人的實用建議
面對著作權侵害,積極蒐證是關鍵。以下是您可以立即採取的行動:
- 妥善保存創作歷程:將您的創作草稿、設計圖、修改紀錄、發表時間等證明文件妥善保存,證明您的作品是原創且早於侵權作品。
- 積極蒐集侵權證據:
- 截圖:如果侵權作品在網路上,請務必截圖,並記錄網址、時間、日期。
- 購買侵權物:如果侵權作品是實體商品,請購買一份作為證據,並保留購買證明。
- 公證:在必要時,可以考慮將侵權內容進行公證,確保證據的合法性與有效性。
- 詳細比對,找出相似之處:將您的作品與侵權作品並列比對,具體指出哪些部分構成「實質相似」,包括文字、圖片、結構、風格等,越具體越好。
- 發函警告:在蒐集充分證據後,您可以考慮向侵權人發出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要求對方停止侵權、下架作品或進行賠償。
結論
著作權是創作者的重要權利,當您的心血結晶被侵害時,請務必勇敢站出來。了解「接觸」與「實質相似」這兩大核心要件,是您證明侵權、捍衛權益的第一步。透過妥善的證據蒐集與比對,您將更有能力保護自己的創作,讓法律為您的智慧與努力提供最堅實的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怎麼證明我的作品是原創的?
A: 證明作品原創性最有效的方式是妥善保存您的創作歷程。這包括但不限於:草稿、設計手稿、數位檔案的修改紀錄、創作時間戳記、第一次公開發表或發行的日期證明(例如部落格發文時間、出版日期、展覽紀錄、商品上市證明)。這些都能證明您的作品是獨立完成,並在他人作品之前存在。
Q: 如果對方聲稱他是獨立創作,從未接觸我的作品,我該怎麼辦?
A: 即使對方聲稱獨立創作,若您的作品已廣泛公開發表、流通,或雙方曾有合作、競爭關係,法院仍可能認定對方有「合理接觸」的機會。此時,若兩作品的「實質相似」程度極高,達到「一望即知」的程度,法院會更傾向認定對方難以獨立創作。您需提供證據證明您的作品具備知名度或流通性,以及兩作品高度相似的具體比對內容。
Q: 除了要求賠錢,我還能要求侵權人做什麼?
A: 除了損害賠償外,您還可以依據《著作權法》第84條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及「排除侵害」。例如,要求對方下架侵權作品、銷毀侵權物品、停止販售或散布。如果您的著作人格權受到侵害(如姓名未被標示、作品被不當修改),您也可以要求對方公開道歉或採取其他適當措施回復名譽。
Q: 我發現作品被抄襲,但不知道侵權人是誰,該怎麼辦?
A: 如果侵權作品在網路平台發布,您可以先向平台業者(如社群媒體、電商平台、部落格服務商)提出侵權通知,要求平台提供侵權人的資訊或協助下架。若平台拒絕或無法提供,您可以考慮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請求法院命令平台提供侵權人的相關資料,以便進一步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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