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人最怕遇到什麼?辛辛苦苦創作出來的作品,一轉眼就被他人盜用、抄襲,甚至拿去營利。面對這種情況,除了憤怒,更重要的是知道該如何採取法律行動,有效維護自己的權益。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著作權訴訟前的所有準備工作,從法律依據到證據蒐集,讓您不再手足無措。
著作權保護的基石:您必須知道的法律概念
著作權保護要件
台灣的著作權法採取「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說,只要您的作品一完成,不論有沒有登記註冊,就自動享有著作權。但這份保護並非無限上綱,您的作品必須具備兩大要件:
- 原創性 (Originality):作品是您獨立完成的,而不是抄襲別人的。
- 創作性 (Creativity):作品必須達到一定的創意高度。實務上,法院對創作性的要求不高,只要有「最起碼的創意」或「獨特性」就可能受保護。例如,一張經過精心構圖、選取角度和光線的攝影作品,就可能具備創作性。
著作財產權侵害的判斷
要證明對方侵害了您的著作權,通常需要證明兩件事:
- 接觸 (Access):對方有機會接觸到您的作品。
- 實質近似 (Substantial Similarity):對方的作品與您的作品在表達形式上非常相似。
如果兩者高度近似,且這種相似性不是偶然巧合,法院通常會推論對方有接觸並抄襲的事實。
侵害著作權?這些法條是您的法律武器!
當您的著作權遭到侵害時,以下幾條重要的法律條文將是您主張權利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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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3條:定義了什麼是「著作」、什麼是「重製」、「公開傳輸」、「改作」等常見的侵權行為。明確界定侵權樣態是訴訟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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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88條:損害賠償的核心依據
《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所受利益減除受侵害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賠償;其因故意且情節重大者,酌定金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 白話解釋:這條文是您請求損害賠償的關鍵!它說明了只要對方故意或過失侵害您的著作權,就必須賠償。您可以選擇依照實際損失(包括所受損害和所失利益),或是請求對方因侵權所賺取的利益。如果這些都難以證明,法院會根據侵權的嚴重程度,直接幫您決定一個賠償金額,範圍從1萬到100萬,如果對方是惡意且情節重大,甚至可以高達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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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4條:這是侵權行為的一般規定,著作權侵害也屬於其中一種,補強了《著作權法》的損害賠償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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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3條:如果侵權行為是由公司所為,且公司負責人沒有善盡職責,導致您的權益受損,那麼公司負責人可能要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真實案例解析:從別人的故事學經驗
為了讓您更具體了解著作權訴訟的實務運作,我們來看看兩個實際案例:
案例一:產品照片被盜用,如何證明權利與求償?
- 情境:一家設計公司(我們稱它為「創思設計」)的攝影師為客戶拍攝了一系列精美的產品照片,並經過後製處理。這些照片是創思設計員工在職務上創作的,因此著作權歸屬於公司。沒想到,市面上另一家競爭業者(「山寨科技」)卻未經授權,直接將這些照片用於自己的產品宣傳網頁上。
- 法院怎麼判:創思設計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後認為,這些產品照片雖然是商品照,但經過攝影師的構圖、光線、角度選擇及後製,已具備原創性與創作性,應受著作權法保護。由於創思設計能提出聘僱合約證明攝影師是公司員工,所以公司是合法的著作權人。而山寨科技提出的授權文件模糊不清,且授權人根本無權利,因此不被採信。法院考量山寨科技過去也有類似侵權紀錄,應負更高的注意義務,最終判決山寨科技需賠償創思設計一筆不小的金額。
- 給您的啟示:即使是看似普通的「產品照片」,只要有創意投入,就能受到著作權保護。務必保存好您的創作過程紀錄、聘僱合約等,以證明您是合法的著作權人。如果對方是累犯,法院在判賠時會更嚴格。
案例二:國外作品在台灣被抄襲,公司負責人也要負責?
- 情境:台灣一家科技公司(「寶島傳動」)代理了德國某知名機械零件製造商(「德力機械」)的產品。德力機械的產品型錄和工程圖在全球業界都很有名。結果,台灣另一家小型公司(「仿冒精密」)的網站上,竟然直接盜用了德力機械型錄中的產品照片和工程圖。
- 法院怎麼判:寶島傳動代表德力機械在台灣提出訴訟。法院認定德力機械的型錄和工程圖具備原創性與創作性,且因為台灣和德國都是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國,德力機械的著作在台灣也受保護。法院比對發現,仿冒精密網站上的圖文與德力機械的著作「明顯高度近似」,因此推論仿冒精密並非偶然巧合,而是有接觸並抄襲。此外,仿冒精密的負責人也因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被判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 給您的啟示:外國著作在台灣同樣受到保護。當您的作品被抄襲時,即使難以直接證明對方「接觸」過您的作品,但如果兩者高度相似,法院仍可能推論對方有抄襲行為。更重要的是,公司的負責人若未盡到監督責任,也可能要一起承擔賠償責任。
著作權訴訟前的關鍵準備:讓您有備無患
打官司前,充足的準備是勝訴的基石。以下是您必須做好的功課:
1. 確認您的著作權歸屬與範圍
- 證明您是著作人:
- 創作原稿與過程紀錄:保存所有草圖、初稿、修改紀錄、設計檔案的創作時間戳記。
- 發表證明:例如出版品、網站刊載時間截圖、公證文件,證明您的作品何時何地首次公開。
- 證明您是著作權人:
- 聘僱合約:如果作品是員工職務上完成,合約中應明確約定著作權歸屬公司。
- 委託創作合約與付款證明:如果您是委託他人創作,確保合約中約定著作財產權歸您所有,並保留付款證明。
- 著作權讓與契約:如果您是從他人手中取得著作權,需有書面契約。
- 明確侵權內容:精準指出被侵害的文字、圖片、程式碼、設計等具體內容。
2. 滴水不漏的侵權證據蒐集
這一步至關重要,證據的合法性與證明力直接影響判決結果。
- 確認侵權樣態:對方是「重製」(複製)、 「改作」(改編)、 「公開傳輸」(上傳網路)還是其他行為?
- 取得侵權物:
- 網路侵權:立即截圖侵權網頁、錄影侵權影片,並記錄網址、時間。最建議的做法是請公證人進行網頁公證,這能確保證據的客觀性與真實性。
- 實體侵權:購買侵權商品、拍攝侵權商品照片,並保留購買證明。
- 比對資料:將您的原創作品與侵權物進行詳細比對,製作清晰的比對圖表或報告,標示出相似之處。
- 數位證據保全:對於網路侵權或軟體侵權,考慮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特別是針對對方電腦中的電磁紀錄,避免證據被刪除或竄改。
3. 損害賠償的初步評估
- 計算方式:嘗試依據《著作權法》第88條,計算您的實際損失(如因侵權減少的銷售額),或對方因侵權所得的利益。
- 法院酌定準備:如果實際損害難以證明,法院會酌定賠償金額。您可以蒐集以下資料提供給法院參考:
- 您的作品市場價值、授權金行情。
- 侵權商品在市場上的銷售量、價格。
- 侵權行為持續的時間。
- 侵權方的公司規模、獲利能力。
- 侵權的故意或過失程度、情節是否重大。
- 注意時效:著作權侵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2年時效(從您知道損害及侵權人時起算)及10年除斥期間(從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務必在期限內採取行動。
結論:主動出擊,捍衛您的創作心血
著作權是創作者最寶貴的資產,面對侵權,絕不能坐視不理。透過這篇文章,您應該已經了解著作權訴訟前的關鍵準備工作,包括確認著作權、蒐集合法證據,以及評估損害賠償。這些步驟雖然繁瑣,卻是您成功維護自身權益、獲得應有賠償的重要保障。記住,充分的準備是您在法律戰場上最大的武器,讓您的創作心血不再被輕易竊取!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作品沒有註冊,還受著作權保護嗎?
A: 在台灣,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您的作品只要一完成,不論有沒有進行任何登記或註冊,就自動享有著作權。重點是作品必須具備「原創性」和「創作性」。
Q: 我如何證明我的作品是原創的?
A: 您可以保存創作過程中的草稿、手稿、設計檔案、修改紀錄、創作時間戳記等。如果作品有發表過,可以保留出版紀錄、網站刊載截圖(附上日期和網址)、或請公證人做網頁公證,這些都能證明您的創作時間點和原創性。
Q: 發現作品被盜用在網路上,我該怎麼蒐集證據?
A: 最直接且有效的方式是立即進行網頁截圖或錄影,並確保截圖或錄影內容包含完整的網頁畫面、網址列、日期和時間。更具法律效力的方式是委託公證人進行網頁公證,由公證人見證並記錄侵權網頁的內容,確保證據的客觀性與真實性,避免日後對方否認或竄改。
Q: 如果我無法證明實際損害金額,還能請求賠償嗎?
A: 可以的。《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如果被害人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法院可以根據侵權情節,酌定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賠償;若侵權是故意且情節重大,甚至可以增至500萬元。此時,您可以提供市場行情、對方公司規模、侵權期間、侵權情節等資料供法院參考。
Q: 公司員工在職務上創作的作品,著作權歸誰?
A: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雇用人享有。若無約定,則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但雇用人得在業務上利用之。因此,建議公司與員工簽訂明確的聘僱合約,約定職務上著作的著作財產權歸公司所有,以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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