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創作的內容被盜用?著作權訴訟前你該這樣準備!
身為內容創作者,無論是文字、圖片、影音或程式碼,您的作品都是心血結晶。然而,當發現自己的創作遭到他人未經授權的重製、散布或利用時,除了憤怒,更重要的是知道該如何採取法律行動,維護自身權益。著作權訴訟並非遙不可及,但充分的訴訟前準備與證據蒐集,絕對是勝訴的基石。
「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著作權訴訟前的關鍵環節,從法條依據到實務操作,手把手教您如何為自己的創作權益超前部署。
著作權訴訟前,你該知道的法律基礎
在談證據蒐集之前,讓我們先了解著作權侵害的法律構成要件與相關法條,才能精準地蒐集證據。
著作權侵害的構成要件與舉證責任
依據《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著作權侵害的民事責任採「過失責任主義」,也就是說,不論對方是故意還是不小心,只要侵害了您的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就得負損害賠償責任。要成功主張著作權侵害,您必須證明以下五個要件:
- 著作權的存在與歸屬:您必須證明自己是該作品的合法著作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
- 侵害行為的發生:對方的行為符合《著作權法》中定義的重製、公開演出、公開傳輸、散布等侵害類型。
- 對方的故意或過失:證明對方主觀上知道或應該知道其行為會侵害著作權。
- 損害的發生:因為對方的侵權行為,您遭受了財產或其他損害。
- 因果關係:對方的侵權行為與您的損害之間存在直接關聯。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這表示,作為原告的您,必須對上述所有要件負起舉證責任。因此,訴訟前的證據蒐集工作至關重要。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關鍵法條解析:保護你的創作權益
以下是著作權訴訟中幾個您必須了解的核心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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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3條:界定侵權行為類型
這條文定義了多種常見的著作權侵害行為,幫助您判斷對方的行為屬於哪一種:
《著作權法》第3條部分內容: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白話解釋:當您的作品被他人「複製貼上」、在公開場合播放、在網路上分享或販售時,就可能構成這些侵權行為。您必須明確指出對方的行為符合哪一種定義,並針對該行為蒐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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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88條:損害賠償的依據
這條文規定了著作權侵害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及三種計算方式:
《著作權法》第88條部分內容: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白話解釋:對方侵害了您的著作權,就必須賠償。您可以選擇證明自己實際損失多少、對方因為侵權賺了多少錢,或者,如果難以計算,可以直接請求法院在1萬到100萬元之間(情節重大最高500萬元)來酌定賠償金額。實務上,法院酌定是常見的請求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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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6條:證據保全的利器
這條文是著作權訴訟中,證據保全的核心法條。它允許您在起訴前或起訴後,聲請法院協助固定證據,避免證據滅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6條部分內容: 「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前,向應繫屬之法院為之;在起訴後,向已繫屬之法院為之。法院實施證據保全時,得為鑑定、勘驗、保全書證或訊問證人、專家證人、當事人本人。…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證據保全之實施時,法院於必要時得以強制力排除之,並得請警察機關協助。」
白話解釋:如果您的侵權證據(特別是網路上的數位內容或營業場所內的證據)可能隨時消失或難以取得,您可以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法院會協助進行鑑定、勘驗、保全書證等,甚至可以強制執行。這對於在訴訟前搶先固定關鍵證據,非常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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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89條之1:注意訴訟時效
這條文提醒您,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
《著作權法》第89條之1:「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白話解釋:從您知道自己的著作權被侵害且知道誰是侵權者開始算,兩年內要提出訴訟;就算不知道,從侵權行為發生時起十年內也要提出。逾期就可能喪失請求權了。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教訓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這些故事能幫助您更具體地理解證據蒐集的重要性與挑戰。
案例故事一:KTV伴唱機的「公開演出」之謎
某音樂公司發現,自家擁有專屬授權的歌曲,竟然出現在某釣蝦場的伴唱機裡,供客人點唱。他們認為這侵害了「重製權」和「公開演出權」,於是決定提告。
在訴訟中,音樂公司提出了蒐證照片,顯示伴唱機裡有他們的歌曲。然而,法院最終卻駁回了他們的訴訟請求。
為什麼呢?
法院認為,針對「重製權」,音樂公司無法證明是釣蝦場老闆非法灌錄歌曲,因為伴唱機可能是向他人承租,歌曲早已灌錄完成。而針對「公開演出權」,雖然有照片,但照片僅顯示歌曲影像和點歌本,無法證明「實際有不特定消費者」點唱並公開演出該歌曲。蒐證人員自己點唱,不代表有公眾使用。因此,僅憑伴唱機內有歌曲,不足以推定有侵權的「公開演出」行為。
給您的啟示:要證明「公開演出」或「公開傳輸」侵權,光是證明侵權物存在還不夠,您必須努力蒐集到「公眾實際使用」的證據,例如錄影錄音,清楚拍下不特定消費者正在使用侵權內容的畫面。
案例故事二:網路盜版光碟,刑事判決的強力助攻
一位電影製作人發現,有人在網路上未經授權,大量重製並販售他們製作的電影盜版光碟。幸運的是,這個侵權者已經因為販售盜版光碟被刑事判決有罪確定。
當電影製作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參考了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非法燒錄重製影片並在網路上販賣的事實明確。被告雖然辯稱是個人收藏,但警方查扣到多台燒錄器及大量盜版光碟,與其說法不符。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必須賠償電影製作人新臺幣46萬元。
給您的啟示:如果您的著作權侵權行為同時構成刑事責任(例如,以營利為目的重製或散布盜版),積極配合刑事偵查與訴訟非常重要。一旦取得刑事判決書,它將成為您民事訴訟中非常有力的證據,讓侵權事實幾乎無從狡辯。此外,**實體證據(如燒錄器、盜版光碟)**對於證明重製與散布行為也至關重要。
著作權訴訟前的實用準備與證據蒐集攻略
了解法律與案例後,讓我們來看看具體的準備步驟與證據蒐集要點。
訴訟前準備工作
- 確認著作權歸屬與權利範圍:
- 準備好創作原稿、創作時間證明、發表證明(如出版日期、首次公開發表日期)等文件。
- 若您是透過授權取得權利,務必仔細審查授權契約書,確認授權範圍是否涵蓋您所主張的侵權行為,確保您有權提起訴訟。
- 識別侵權行為類型與時間:
- 明確判斷對方的侵權行為是重製、散布、公開演出、公開傳輸或其他類型。
- 記錄侵權行為發生的確切時間、地點,這有助於判斷是否已超過《著作權法》第89條之1規定的訴訟時效。
- 初步證據蒐集:
- 網路侵權:進行螢幕截圖(務必包含完整的網址、時間戳記)、錄影,或直接購買侵權商品(保留交易紀錄、收據、物流單)。
- 實體侵權:購買侵權商品(保留收據)、現場錄影錄音(請注意合法性,避免觸犯隱私權)、拍照。
- 營業場所侵權:喬裝成一般消費者進入場所,錄影錄音證明實際有公眾使用侵權內容進行公開演出或傳輸。
- 考慮公證:對於網路上的侵權證據,建議委託公證人進行網頁公證,這能大幅提升證據的合法性與證明力。
- 考慮聲請證據保全:
- 如果您的證據有滅失、毀損或難以取得的風險,應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6條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這對於數位證據、涉及營業秘密的證據,或對方可能湮滅證據的情況尤其重要。
- 確認被告身份:
- 蒐集侵權主體的營業登記資料、負責人資訊、聯絡方式等,確保能正確列為被告。
- 評估損害賠償金額:
- 初步估算您可能請求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考市場授權金行情、正版產品銷售額、侵權人獲利等,或準備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請求法院酌定。
關鍵證據蒐集要點
- 著作權證明:
- 原創性證明:創作手稿、創作過程紀錄、發表證明(如出版日期、首次公開發表日期)。
- 權利歸屬證明:著作權登記證書(若有)、著作權讓與契約、專屬授權契約書(需詳載授權範圍、期間、地域)。
- 侵權行為證明:
- 重製:取得侵權物與您的原著作進行比對,找出高度相似性甚至相同的錯誤(例如字典抄襲案中,連錯字都一樣),證明對方並非獨立創作。
- 公開演出/傳輸:
- 錄影錄音:清晰記錄侵權內容、時間、地點、公眾可接觸之情況。
- 網路截圖:包含完整網頁、網址、日期時間,證明公開傳輸行為。
- 公證:委託公證人進行網頁公證,確保證據的合法性與證明力。
- 散布:購買侵權物的交易紀錄、發票、物流單、侵權產品本身。
- 被告主觀意圖證明:
- 若有刑事判決,可直接引用證明被告的故意或過失。
- 若無刑事判決,可透過被告未能提出合法授權證明、或其行為明顯超出合理使用範圍等間接證據,推論其過失。
常見爭議與應對策略
「公開演出/傳輸」的舉證困境
如前述KTV案例所示,要證明營業場所的「公開演出」或網路上的「公開傳輸」有「公眾」實際接觸,仍是實務上的挑戰。單純證明侵權物存在不足以構成有效證據。您必須盡可能蒐集到公眾實際使用的證據,例如錄影錄音顯示不特定消費者正在享受侵權內容的畫面,而非僅由蒐證人員點播或點擊。
間接侵權責任的認定
對於提供平台、設備或帳戶協助他人侵權的「間接侵權者」,其責任認定是實務上的難點。例如,提供銀行帳戶供他人販售盜版光碟的行為,法院可能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參見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著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而對於出租伴唱機的業者,若其提供的伴唱機內已預先灌錄侵權歌曲,出租方是否應負重製責任,承租方是否應負公開演出責任,以及雙方是否有共同侵權的故意或過失,均需個案判斷。這要求著作權人在蒐證時,也要盡可能追溯侵權鏈上的所有環節。
「合理使用」的界線在哪?
《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了「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侵害。法院在判斷是否為合理使用時,會審酌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例如,新聞報導引用照片,若目的為滿足公眾「知」的權利,且利用質量極低,對原著作潛在市場影響不大,則可能被認定為合理使用。這提醒您,在主張侵權時,也要預先評估對方可能提出的合理使用抗辯,並準備反駁證據。
結論:為你的創作權益超前部署
著作權訴訟是一場馬拉松,而訴訟前的準備工作與證據蒐集,就是這場馬拉松的起跑線。充分了解相關法條、掌握證據蒐集要點,並在必要時善用證據保全機制,將能大幅提升您在訴訟中的勝算。作為內容創作者,您的每一分心血都值得被保護,積極為自己的權益超前部署,才能讓創作之路走得更穩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著作權到底保護什麼?我的作品需要註冊嗎?
A: 著作權保護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例如文章、圖片、音樂、影片、程式碼等。在台灣,著作權採「創作主義」,意思是只要您的作品一完成,不論是否發表,就自動享有著作權,無需像商標或專利一樣進行註冊登記。但若能保留創作過程的證明,如草稿、修改紀錄、發表日期等,將來在訴訟時會是很有利的證據。
Q: 我的網路內容被盜用,第一時間該怎麼做?
A: 當您發現網路內容被盜用時,第一時間務必進行詳細的證據蒐集: 1. 螢幕截圖:截取包含完整網頁、網址、日期與時間戳記的畫面。 2. 錄影存證:使用手機或螢幕錄影軟體,錄下對方網站或平台上的侵權內容,確保能清楚顯示網址、時間、以及內容本身。 3. 購買侵權物:如果對方販售您的內容,嘗試購買一份,並保留所有交易紀錄、發票、物流單等。 4. 考慮公證:對於重要的網路侵權證據,建議委託民間公證人進行網頁公證,這能大幅提升證據的法律效力與證明力。
Q: 如果我只是「分享」別人的侵權內容,會不會有責任?
A: 若您明知所分享的內容是盜版或侵權物,卻仍然進行分享(例如在社群媒體轉發、嵌入連結等),即使沒有營利意圖,也可能被認定為構成《著作權法》所定義的「公開傳輸」或「散布」的共同侵權行為人,進而需要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在分享任何內容前,務必確認其合法性,避免無心之過導致法律糾紛。
Q: 著作權損害賠償金額是怎麼算的?我能請求多少?
A: 《著作權法》第88條提供了三種損害賠償計算方式,您可以擇一請求: 1. 實際損害:證明您因為侵權行為所受的損失(如減少的授權金收入)及所失的利益。 2. 侵權人所得利益:請求侵權人因為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其成本與必要費用。如果侵權人無法證明成本,則以全部收入計。 3. 法院酌定賠償額:如果實際損害或侵權人所得利益難以證明,您可以請求法院依侵權情節,在1萬元至100萬元之間酌定賠償額。若侵權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賠償額最高可增至500萬元。實務上,由於著作權損害常難以精確計算,法院酌定是較常被採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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