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創作權益,不該被輕易侵犯!
身為內容創作者或權利人,你是否曾為自己的心血結晶被盜用、抄襲而感到氣憤與無助?當你的著作權受到侵害時,最關鍵的第一步,就是「保全證據」。沒有足夠且有效的證據,即便權利受損,也難以在法律上證明侵權行為的存在,更遑論請求賠償或排除侵害。這篇文章,律點通將帶你深入了解台灣法律上「證據保全」的重要性、如何操作,以及公證在其中的角色,讓你學會如何聰明地保護自己的創作。
為什麼「證據保全」是你的神隊友?
想像一下,你發現自己的獨特設計被某個商家挪用,但對方可能隨時下架商品、刪除網站內容,甚至銷毀相關的設計圖或銷售紀錄。如果這些關鍵證據消失了,你該如何證明侵權?這就是「證據保全」存在的意義。
證據保全主要有兩種目的:
- 避免證據滅失或難以使用:針對那些可能因時間流逝、人為隱匿或自然損毀而消失的證據,例如電子檔案、實體商品、內部文件等,確保它們能在訴訟中被調查。
- 釐清事實,促進和解或訴訟效率:即使證據沒有立即消失的風險,但如果這些證據對於釐清侵權事實、計算損害賠償非常重要,且你難以自行取得,法院也可能准許保全,以協助雙方了解事實真相,甚至促成和解,或讓未來的訴訟審理更有效率。
這些程序主要依據《民事訴訟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368條:「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
簡單來說,當你的證據有消失的風險,或者這些證據對你的法律權益至關重要且難以取得時,你就可以向法院聲請保全。
法條是怎麼說的?關鍵法律依據解析
除了上述核心條文,還有一些法條與著作權侵害的證據保全息息相關:
- 《著作權法》第88條:這條規定了著作權侵害的損害賠償責任。它告訴我們,侵權產品的數量、銷售資料、成本等,都是計算你損失的關鍵。因此,保全這些資料,對於未來求償至關重要。
- 《民事訴訟法》第370條:聲請證據保全時,你需要向法院說明清楚你要保全什麼、用來證明什麼,以及為什麼需要保全。特別是「保全理由」,必須提供初步證據(法律上稱為「釋明」),讓法院相信你的主張大致為真。
- 《民事訴訟法》第284條:進一步解釋了「釋明」的標準,也就是你提供的證據,要能讓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的程度,但不需要像正式訴訟那樣嚴格證明。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8條第1項:明確指出,智慧財產案件的證據保全,在起訴前向「應繫屬之法院」聲請,起訴後則向「已繫屬之法院」聲請。
你可能會問:「對方不是在訴訟中本來就應該提出資料嗎?」確實,《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45條規定了當事人有提出文書的義務。然而,這些條文通常在訴訟進行中才生效,且對方仍可能拒絕或隱匿。而「證據保全」程序則能在訴訟前或訴訟初期,即時且強制性地固定證據,避免夜長夢多。
實戰案例分享:從別人的經驗學教訓
讓律點通透過兩個實際案例,帶你了解法院如何判斷證據保全的必要性:
案例故事一:設計師小雅的春聯紅包袋困境
小雅是一位才華洋溢的設計師,她精心設計了一系列獨特的春聯和紅包袋,深受市場好評。然而,她卻發現某家娛樂經紀公司推出的商品,竟與她的設計高度雷同。小雅向對方發出侵權通知,但對方卻只是模糊回應,稱是自家設計師的原創。小雅擔心對方會將相關的設計圖、創作歷程、銷售紀錄、甚至庫存商品隱匿或銷毀,讓她難以證明對方有「接觸」過她的作品,也無法計算損失。
法院怎麼說?
法院最終廢棄了原先駁回的裁定,准許小雅聲請證據保全。法院認為,這些設計圖、創作歷程等內部文件,確實由對方掌控,外人難以取得。如果對方收到侵權通知後仍態度不明確,確實有隱匿或刪除的風險。此外,由於春聯、紅包袋是季節性商品,且對方沒有實體店面或線上常態銷售,若不即時保全銷售資料,未來很難追查實際銷售量來計算損害賠償。
案例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當侵權證據(特別是內部設計文件、銷售資料)由對方掌控,且有隱匿、刪除之虞時,即使對方聲稱是原創,法院仍會傾向保護權利人的舉證權利。尤其是季節性商品或銷售模式特殊的商品,更需把握時機。
案例故事二:文創公司阿翰的三太子T恤事件
阿翰經營的文創公司,以獨特的三太子人物圖樣設計聞名。他們發現某間廟宇公開販售的T恤,圖樣與他們設計的三太子幾乎一模一樣。阿翰想追究侵權責任,但這間廟宇的T恤只在現場販售,而且沒有開立發票,讓阿翰根本無法得知對方製造了多少、賣了多少,更別說委託製造的相關文件了。
法院怎麼說?
法院准許了阿翰的證據保全聲請。法院考量到,由於對方採用特殊的現場販售模式且不開發票,阿翰確實難以自行取得製造、銷售數量等關鍵資訊。若不即時保全,未來在計算損害賠償時將面臨極大困難。因此,有必要透過證據保全來確定這些事物的現狀。
案例啟示:
這個案例強調了,即使是實體產品和銷售資料,若因對方的特殊經營模式(如不開發票、僅現場販售)導致權利人難以自行蒐證,法院仍可能認定有保全證據的必要性。
證據保全實務操作指南:你該怎麼做?
了解了重要性與案例,接下來就是實際操作的建議:
聲請前準備與「釋明」
這是最關鍵的一步。你需要讓法院相信你的主張是「大致可信」的:
- 證明你是著作權人:提供你的著作權登記證明、創作歷程紀錄、設計手稿、檔案建立時間等,證明你是原創者。
- 證明對方有侵權之虞:提供侵權比對圖、購買侵權商品的發票或照片、對方銷售網站截圖等,初步證明對方可能侵害了你的著作權。
- 具體說明保全理由:
- 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例如,說明電子檔案易被刪除、季節性商品可能下架、對方收到通知後可能隱匿資料等。
- 確定事、物現狀之必要性:說明為何這些資料對你評估訴訟、促進和解或計算損害賠償非常重要,且你難以透過其他方式取得(例如對方非上市櫃公司、特殊銷售模式、內部文件等)。
常見證據類型與保全方式
- 實體物:例如侵權成品、半成品、模具等。保全方式可以是拍照、錄影、清點數量、取樣,甚至交由法院保管。
- 電子檔案:例如設計圖、創作歷程紀錄、電子郵件、銷售數據、庫存明細等。保全方式可以是複製電磁紀錄、備份、列印或拍照錄影。
- 書面資料:例如訂單、出貨單、進銷貨資料、統一發票、營業帳冊、委託製造/代工文書等。保全方式可以是影印、拍照、錄影。
公證的妙用與限制
在某些情況下,公證可以作為法院保全證據的輔助或前置手段:
- 優勢:成本相對較低,程序較為簡便,可即時固定證據。例如,當侵權內容公開於網站上,但可能隨時被移除或修改時,你可以委請公證人對網頁內容進行截圖、錄影,並作成公證書,證明特定時間點的網頁現狀。這份公證書可以作為你日後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或提起訴訟時的初步「釋明」資料。
- 限制:公證人沒有強制力,無法進入對方營業處所或要求對方提供內部資料。因此,其證明力可能不如法院裁定的證據保全命令。
重要提醒
- 比例原則:法院在准許證據保全時,會權衡你維護權利的利益與對方營業秘密等權利的侵害程度。因此,聲請範圍應具體明確,避免過於廣泛。
- 秘密保持命令:如果保全的證據涉及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法院設有「秘密保持命令」制度,能在保護你訴訟權利的同時,兼顧營業秘密持有人的機密性。
- 避免「摸索性證明」:證據保全不是讓你毫無根據地去「摸索」對方是否有侵權。你必須先有初步的證據和合理的懷疑,才能聲請。
結論:積極出擊,捍衛你的創作!
著作權是內容創作者最重要的資產之一。當你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千萬不要坐以待斃。學會運用「證據保全」這項法律工具,能讓你掌握關鍵證據,為後續的訴訟或和解談判打下堅實基礎。無論是面對電子檔案的快速消失,還是特殊銷售模式下的資訊難以取得,證據保全都能成為你強而有力的後盾。積極行動,才能有效捍衛你的創作心血!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發現作品被抄襲,第一步該做什麼?
A: 第一步應立即進行初步蒐證,例如截圖侵權網站、拍照侵權實體商品、購買侵權產品並保留發票。同時,整理好你自己的著作權證明(如創作草稿、設計檔案、發表時間證明等)。這些資料將是聲請證據保全或提起訴訟的初步依據。
Q: 電子檔案被侵權,怎麼保全證據?
A: 對於電子檔案(如網站內容、社群貼文、數位設計圖),你可以先自行截圖、錄影並記錄網址與時間。更具法律效力的方式是委請公證人對相關網頁內容進行公證,由公證人製作公證書,證明特定時間點的網頁現狀。如果涉及對方內部電子檔案(如設計稿、銷售數據),則需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由法院命令對方提供或進行勘驗複製。
Q: 公證和法院的證據保全有什麼不同?
A: 公證是由公證人證明特定事實或文書的真實性,其優勢是費用較低、程序簡便且即時,但公證人沒有強制力,無法進入對方營業處所或要求對方提供內部資料。法院的證據保全則是由法院發出命令,具有強制力,可以要求對方提供或由法院派員勘驗,適用於證據有滅失之虞或難以自行取得的情況。公證可以作為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時的初步「釋明」資料。
Q: 聲請證據保全會不會很麻煩,費用很高?
A: 聲請證據保全確實需要準備相關文件並支付聲請費,且程序上需要對侵權之虞和保全必要性進行「釋明」。相較於自行蒐證會複雜一些,但若能成功保全關鍵證據,對於後續維護權益的效益通常遠大於其成本。費用方面,除了聲請費,可能還會涉及律師費用(若委託律師辦理)。
Q: 如果對方是小公司,沒有公開資料,證據怎麼辦?
A: 這正是聲請法院證據保全的重要時機。對於非上市櫃公司、沒有公開財報義務,或採用特殊銷售模式(如僅現場販售、不開發票)的小公司,你難以透過公開管道取得其銷售、製造等資料。此時,你可以向法院強調這些證據對計算損害賠償的重要性,以及你難以自行取得的困境,法院會更有可能准許你的證據保全聲請,以確保事實的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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