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保護期間怎麼算?掌握您的創作財產權期限
您投入心血完成的創作,無論是文字、音樂、攝影或美術作品,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這份保護並非無限期,它有著明確的「有效期限」。身為著作權人,了解您的作品受保護多久,以及何時會進入「公共領域」,對於規劃作品的利用、授權,甚至避免侵權糾紛至關重要。今天,律點通將帶您一同釐清著作權保護期間的計算方式與相關法律概念。
創作保護的起點:著作權從何時開始?
在台灣,著作權的取得非常直觀,我們採行的是「創作保護主義」。這表示,只要您的作品一完成,著作權就自動產生,無需任何註冊、登記或申請手續。
《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這條法規確立了著作權的起點,也為後續的保護期間計算奠定了基礎。
著作財產權的「有效期限」:保護期間如何計算?
著作權主要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是屬於著作人本人、不可轉讓的權利,通常與著作人終身相伴;而「著作財產權」則是可轉讓、有期限的經濟性權利,其保護期間的計算方式會因著作人身份而異:
1. 自然人著作:以著作人生命為基準
這是最常見的計算方式。您的著作財產權會從您生存期間開始,並延續到您死亡後的50年。請注意,計算起點並非死亡當天,而是從您死亡的「次年1月1日」起算50年。
《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
例如,如果著作人於2000年3月15日死亡,其著作財產權將存續至2050年12月31日。
2. 共同著作:以最後一位著作人為準
如果有多位著作人共同完成一件作品,且他們的創作無法獨立分離利用,那麼這件作品的著作財產權將存續到「最後死亡的著作人」死亡後的50年。
《著作權法》第31條:「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3. 別名或不具名著作:以公開發表日為準
如果作品是以筆名、藝名(但該別名不為眾所周知,無法推斷出真實身份)或匿名方式發表,且無法證明真實著作人身份,那麼著作財產權將從「公開發表之次年1月1日」起算50年。如果能證明著作人已死亡逾50年,則著作財產權消滅。
4. 法人著作:以公開發表日或創作完成日為準
當法人(例如公司、協會等)是著作人時(常見於職務著作中約定法人為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通常從「公開發表之次年1月1日」起算50年。但若作品在創作完成後的50年內都未公開發表,則保護期間是從「創作完成之次年1月1日」起算50年。
5. 保護期間的終止日:統一於年底
為了方便計算,所有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都會統一在該期間屆滿當年的「12月31日」終止。
《著作權法》第35條第1項:「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舊法時期著作的特殊考量:回溯保護與公共領域
台灣的著作權法曾多次修正,特別是1985年7月10日從「註冊主義」轉為「創作保護主義」,以及2002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的「回溯保護」機制,對於舊作的保護期間認定影響深遠。
簡單來說,如果您的作品是在2002年1月1日我國加入WTO前完成,且當時未依舊法取得著作權(例如未註冊),但若依現行《著作權法》計算,其著作財產權期間仍在存續中,那麼這件作品將會「回溯」受到現行法的保護。
《著作權法》第106條之1第1項:「著作完成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之前,未依歷次本法規定取得著作權而依本法所定著作財產權期間計算仍在存續中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
然而,一旦著作財產權因期間屆滿而消滅,作品便進入「公共領域」。進入公共領域的作品,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無需取得授權。原則上,一旦進入公共領域,作品的著作權就無法再「復活」,即使後續法律修正延長了保護期間也一樣。回溯保護主要針對的是「未曾受保護」或「保護期間較短」的舊作,而非已明確屆滿保護期間的公共領域作品。
著作權保護期間的實務案例:經典老歌的權利糾葛
想像一下,王先生在1994年取得了一批老舊的音樂錄音檔案,這些音樂創作於1985年7月10日(台灣著作權法改採創作保護主義前),當時並未辦理註冊。在2002年1月1日台灣加入WTO之前,這些音樂被視為公共領域的作品,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
王先生在1996年將這些錄音檔案製成母帶,並在2003年將母帶重製成DVD進行販售。此時,問題來了:在2002年1月1日之後,這些老歌的著作權是否「復活」了?王先生的販售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智慧財產法院在一個類似的案件中(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闡明了以下幾點:
- 回溯保護生效: 這些老歌確實因為《著作權法》第106條之1的回溯保護條款,自2002年1月1日起重新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著作財產權仍在存續期間。
- 過渡條款的保障: 然而,為了保障在回溯保護生效前已著手利用這些作品的善意人士,法律設有過渡條款(《著作權法》第106條之2)。這表示,像王先生這樣在2002年1月1日前就已經著手利用這些音樂的人,可以在該生效日起的兩年內(即至2004年1月1日),繼續利用這些作品,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
- 利用方式的認定: 王先生在2003年將母帶重製為DVD,僅是將作品的儲存媒介改變,其利用內容並無不同。因此,法院認定王先生在2004年1月1日前的利用行為,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對於舊法時期的作品,其著作權的判斷會涉及新舊法銜接、回溯保護以及過渡條款等多重考量,情況相對複雜。即使作品曾被認為是公共領域,也可能因法律修正而重新獲得保護,但同時法律也兼顧了善意利用者的權益。
保護您的創作:實用建議
- 確認著作人類型: 判斷您的作品是由自然人、法人、共同創作,還是別名/不具名方式完成,這將直接影響保護期間的計算基準。
- 記錄創作與發表日期: 務必妥善保存作品的創作完成日、首次公開發表日等證明,這是計算保護期間的關鍵依據。
- 留意舊法時期作品: 如果您的作品完成於1985年7月10日或2002年1月1日之前,請特別注意其是否適用舊法規定、回溯保護或過渡條款,情況可能較為複雜。
- 明確著作權歸屬: 在職務著作、委託創作或共同創作中,務必透過合約明確約定著作權的歸屬(誰是著作人),以避免日後爭議。
結論:掌握著作權,保障您的創作價值
了解著作權保護期間的計算方式,是每位著作權人不可或缺的知識。這不僅能幫助您有效管理自己的創作資產,規劃作品的商業利用,更能避免誤觸法網或讓自己的權益受損。希望這篇文章能讓您對著作權的「有效期限」有更清晰的認識,讓您的創作之路走得更穩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著作權保護期間到底有多久?
A: 這主要取決於著作人的身份: - 自然人著作: 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從死亡的次年1月1日起算。 - 共同著作: 存續至最後死亡的著作人死亡後50年,從其死亡的次年1月1日起算。 - 別名或不具名著作: 從公開發表之次年1月1日起算50年。但若能證明著作人已死亡逾50年,則著作權消滅。 - 法人著作: 從公開發表之次年1月1日起算50年。若未公開發表,則從創作完成之次年1月1日起算50年。 所有保護期間的終止日,都會統一在該期間屆滿當年的12月31日。
Q: 我的作品是在很久以前(例如1980年代)完成的,當時沒註冊,現在還有著作權嗎?
A: 有機會!台灣著作權法在1985年7月10日改採「創作保護主義」,並在2002年1月1日加入WTO後引入「回溯保護」機制。如果您的作品在2002年1月1日前完成且當時未依舊法取得著作權(如未註冊),但依現行法計算保護期間仍在存續中,那麼您的作品將會「回溯」受到現行著作權法的保護。但外國著作若在其源流國已進入公共領域,則不適用回溯保護。
Q: 如果是公司員工在職務上創作的作品,著作權期間該怎麼計算?
A: 這要看公司與員工之間的約定: - 原則上: 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著作權人是員工(自然人),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員工死亡後50年。 - 例外: 如果契約明確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則公司是著作權人(法人),著作財產權從公開發表之次年1月1日起算50年(若未公開發表,則從創作完成之次年1月1日起算50年)。 務必確認合約內容,這會直接影響著作權的歸屬及保護期間的計算。
Q: 我的作品進入公共領域後,我還能主張任何權利嗎?
A: 一旦作品的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進入公共領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無需取得您的授權,您也無法再主張著作財產權。這是一個不可逆的過程。然而,著作人格權(例如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修改權)是與著作人終身相伴的,即使作品進入公共領域,著作人仍保有這些權利,只是通常在著作人死亡後,這些權利由繼承人或國家機關代為維護其精神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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