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作者必看:作品著作權期限,你真的搞懂了嗎?
身為創作者,你的每一份心血結晶都值得被保護。然而,你知道你的作品究竟能被法律保護多久嗎?特別是在台灣著作權法歷經多次修正後,那些舊作品的著作權期限又該如何計算?一旦作品進入了「公共領域」,還能重新享有保護嗎?
這篇文章將由律點通帶你深入了解著作權保護期間的計算方式,以及新舊法銜接時的關鍵眉角,讓你對作品的權利狀態一清二楚!
著作權保護期間:你的作品專屬權利時效
首先,我們來認識一下什麼是「著作權保護期間」。簡單來說,這就是法律賦予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專有權利的法定時間。在這段期間內,其他人若要利用你的作品,原則上必須經過你的同意或授權。一旦保護期間屆滿,作品就會進入「公共領域」,成為人人都可以自由利用的「公共財」。
台灣的著作權法歷經多次變革,不同時期的法律規定,對保護期間有著截然不同的規範。
舊法時期:1964年《著作權法》的規範
在1964年7月10日公布施行的《著作權法》中,對於攝影作品的保護期間相對較短:
《著作權法》第9條 (1964年版):「照片、電影片、發音片著作權保護期間十年、翻譯著作權保護期間二十年。」
《著作權法》第11條 (1964年版):「著作權之年限自最初發行之日起算。」
這表示,如果你的攝影作品是在1975年發行,那麼它的著作權保護期就只有十年,到1985年就屆滿了。一旦屆滿,依據當時的法律,作品就會進入公共領域:
《著作權法》第21條 (1964年版):「著作權年限已滿之著作物,視為公共之物。」
新法上路:1985年《著作權法》的重大變革
1985年7月10日,台灣著作權法進行了一次重大的修正,帶來了許多關鍵性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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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取得原則改變:
《著作權法》第4條 (1985年版):「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這代表著作權的取得從過去的「註冊主義」轉變為「創作主義」,也就是說,只要作品完成,創作者就自動享有著作權,無需再向政府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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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著作保護期間延長:
《著作權法》第12條 (1985年版):「電影、攝影、錄音、文字著述翻譯著作之著作權保護期間三十年。」 攝影作品的保護期間從舊法的十年大幅延長至三十年,大大強化了創作者的權益。
然而,最重要的問題來了:對於在新法公布施行前就已經完成的作品,該如何適用新法呢?當時的《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28條提供了解答,但有一個關鍵但書,那就是「其著作權期間仍在存續中者」。
白話解釋:這句話的意思是,如果你的舊作品在1985年7月10日新法生效時,著作權還沒有到期,那麼恭喜你,你的保護期將自動延長到三十年。但如果在那之前,你的作品著作權就已經依舊法規定屆滿了,那麼很抱歉,新法也無法讓它「起死回生」重新獲得保護。
案例故事:小光的台灣老街照與「公共領域」的不可逆性
為了幫助創作者們更好地理解新舊法銜接的複雜性,我們來看一個實際的案例情境(改編自司法院第九期司法業務研究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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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設定:想像一位才華洋溢的攝影師「小光」,在1975年4月1日發行了一張美麗的台灣老街照片。依據當時(1964年版)的著作權法,攝影作品的保護期是十年。因此,小光的這張照片著作權在1985年4月1日就已經屆滿,正式進入了公共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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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發生:在1985年6月20日,一位設計師「阿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了這張老街照片來製作海報。不久後,新的著作權法於1985年7月10日生效,將攝影作品的保護期延長至三十年。小光認為,既然法律延長了保護期,他的照片也應該受新法保護,於是向阿華主張權利並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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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判決:法院最終裁定,當阿華使用照片時(1985年6月20日),小光的照片著作權已經在舊法下屆滿,屬於公共領域。即使新法後來生效並延長了保護期,也無法讓已經進入公共領域的作品「復活」重新獲得保護。因此,阿華的行為並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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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示:這個案例清楚地告訴我們,著作權一旦到期,進入公共領域,就如同覆水難收,通常無法再恢復保護。這也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安定性與社會大眾利用公共資源的權益。
現行《著作權法》下的保護期間
隨著時代演進,台灣著作權法持續修正,現行法對於攝影著作的保護期間又更長了:
《著作權法》第34條 (現行):「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著作權法》第35條 (現行):「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這表示,現在的攝影作品,保護期是從公開發表後算起五十年,而且統一計算到該年12月31日。
創作者實用指南:判斷作品著作權狀態的步驟
- 確認作品完成與公開發表/發行日期:這是計算著作權期間的起始點。
- 查明當時適用之著作權法版本:根據作品完成或發行時的法律規定,確定最初的保護期間。
- 計算舊法下的保護期間終止日:依據當時的法律規定,精確計算著作權何時屆滿。
- 檢視新舊法銜接點:
- 關鍵判斷:在1985年7月10日(新法生效日),該著作的著作權是否仍在存續中?
- 若舊法保護期間已屆滿:作品已進入公共領域,原則上不適用新法,無法重新獲得保護。
- 若舊法保護期間尚未屆滿:則可能適用新法規定的更長保護期間,甚至現行法的五十年保護期。
總結:掌握著作權,安心創作
著作權保護期的計算,尤其涉及新舊法轉換時,確實是一門學問。但透過上述的解析與案例,相信創作者們對「著作權保護期間」和「公共領域」的概念有了更清晰的認識。記住,一旦作品進入公共領域,就如同覆水難收。無論是創作自己的作品,或是引用他人的素材,務必確認其著作權狀態,避免無心之過造成侵權,讓你的創作之路更加順遂!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舊作品,新法會自動延長保護期嗎?
A: 不一定。關鍵在於您的舊作品在1985年7月10日(1985年新著作權法生效日)當時,著作權是否還在保護期間內。如果當時已經屆滿,進入公共領域,那麼新法無法讓它重新獲得保護;如果當時仍在保護期間內,則會自動適用新法更長的保護期間。
Q: 怎麼判斷我的作品是不是已經進入公共領域?
A: 您需要確認作品的「完成或發行日期」,然後根據該日期判斷當時適用的著作權法版本。計算舊法規定的保護期間終止日。如果該終止日早於1985年7月10日,且當時法律規定保護期已屆滿,那麼該作品就已進入公共領域。若是在之後,則需再依循後續修法判斷。
Q: 如果我不小心用了公共領域以外的作品會怎樣?
A: 若您使用了著作權仍在保護期間內的作品,而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就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這可能導致著作權人要求您停止侵害、銷毀侵權物,甚至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在使用他人作品前務必確認其著作權狀態。
Q: 現在的攝影作品保護期是多久?
A: 依據現行《著作權法》第34條規定,攝影著作的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而且根據第35條,這個期間的終止日是該期間屆滿當年的12月31日。
Q: 著作權保護期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算的?
A: 這取決於著作的類型和當時的法律規定。以現行法為例,自然人著作通常從著作人死亡後起算五十年;法人著作或攝影、視聽、錄音等著作,則從「公開發表後」起算五十年。在舊法時期,攝影著作則從「最初發行之日」起算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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