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人您好!辛苦創作的結晶,卻被他人無端盜用、重製,這不僅是對心血的踐踏,更是權益的嚴重侵害。面對這樣的困境,您是否曾想過透過法律途徑,讓侵權者付出代價?特別是刑事責任,更是讓許多著作權人感到困惑與急迫。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著作權侵害的刑事告訴要件與追訴時效,幫助您掌握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時機與策略。
著作權侵害,刑事責任怎麼追究?
當您的著作權被侵害時,除了民事求償,某些情況下侵權者還可能面臨刑事責任。這牽涉到《著作權法》與《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1. 擅自重製的刑事責任:《著作權法》第91條
首先,最常見的著作權侵害形式之一就是「擅自重製」。《著作權法》第91條明確規範了這種行為的刑事罰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文告訴我們,只要未經授權就重製他人的作品,無論有沒有營利目的,都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如果侵權者是為了銷售或出租而重製,刑責會更重。
2. 告訴乃論的原則與例外:《著作權法》第100條
著作權侵害的刑事案件,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這意味著,除非您(著作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和法院是無法主動偵辦和審理的。
《著作權法》第100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致著作財產權人受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損害者,不在此限:一、犯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其重製物為數位格式。二、意圖營利犯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罪,其散布之重製物為數位格式。三、犯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
請特別注意,雖然大多數情況是告訴乃論,但若侵權情節重大(例如損害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且為數位格式重製物或公開傳輸的營利性侵害),則會變成「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可以主動偵辦。
3. 告訴期間的黃金六個月:《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
既然是告訴乃論,那麼何時提出告訴就變得至關重要。法律對此設有嚴格的時間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這條文是告訴權行使的「黃金六個月」。一旦您「知悉犯人」及其犯罪事實,就必須在這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告訴權將會消滅。若逾期,法院將會諭知「不受理」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案件就無法進入實體審理了。
什麼是「知悉犯人」?
「知悉犯人」並非單純的懷疑或推測,而是指您確切知道侵權行為人是誰,以及他做了什麼侵權行為。實務上,法院會綜合判斷,例如您收到侵權產品、發現網站侵權、透過調查確認侵權人身份,甚至發出存證信函或報警,都可能被認定為「知悉」的時點。
「接續犯」讓告訴期間怎麼算?
有些侵權行為並非一次性,而是持續不斷、反覆進行的,這在法律上可能被認定為「接續犯」(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甚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故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在這種情況下,告訴期間的六個月,應從您知悉侵權者最後一次侵權行為或行為結束時開始計算,而非第一次侵權行為發生時。這對於持續性侵權案件的告訴期間認定非常重要。
實際案例解析:從故事中學習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情境,來理解這些法律概念如何應用:
情境一:王老闆的餐廳音樂事件
王老闆經營一家咖啡廳,為了營造氣氛,長期播放未經授權的背景音樂。著作權協會的調查員在不同時間點前往蒐證,確認王老闆持續侵權。協會後來寄存證信函給王老闆,並在確認最後一次侵權行為結束後的六個月內提起告訴。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說明了「接續犯」的概念。由於王老闆的侵權行為是持續性的,告訴期間並非從協會第一次發現侵權時起算,而是從知悉最後一次侵權行為結束時開始計算。這讓著作權人有更充裕的時間來蒐證和提告,但仍需注意時效。
情境二:張小姐的伴唱機盜版案
張小姐的音樂著作被某伴唱機業者林先生未經授權複製並出租。張小姐的總代理商在某次查訪中,發現林先生的伴唱機有侵權內容,且報點單上清楚蓋有林先生的姓名、地址和電話。然而,張小姐卻在發現後的七個月才提出刑事告訴。
律點通解析: 法院認定,即使張小姐本人沒有直接知悉,但其總代理商在發現侵權時,已經有足夠的客觀證據(報點單上的姓名、地址等)可以確認侵權人身份及行為。因此,法院將「知悉犯人」的時間點提前至代理商發現的隔日,導致張小姐的告訴逾期,最終法院諭知不受理。這個案例提醒著作權人,「知悉」的認定可能比您想像的更早,且不限於本人直接知悉,代理人或可合理推知的客觀事證都可能成為判斷依據。
著作權人實務操作建議
- 盡早蒐證,即時提告: 一旦發現侵權並能確認侵權人身份,務必立即蒐集證據,並在「知悉犯人」後的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時間是關鍵!
- 確認告訴主體: 確保提出告訴的主體是合法的著作權人。公司應由有權代表提出,個人則以個人名義。避免因告訴主體不符而導致告訴不合法。
- 持續監測,掌握時效: 對於網路侵權或持續性的侵權行為,應持續監測。若構成「接續犯」,告訴期間從知悉最後一次侵權行為結束時起算。
- 區分民事與刑事時效: 刑事告訴期間是6個月,而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通常是2年(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或10年(自侵權行為時起算)。兩者各自獨立,即使刑事告訴逾期,民事求償仍可能有效。另外,國家追訴犯罪的權利也有「追訴時效」(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罪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其追訴權期間為10年),但這與告訴期間是不同的概念,告訴期間是告訴權的限制,追訴時效是國家刑罰權的限制。
結論
著作權是您智慧的結晶,不容侵犯。面對著作權侵害,掌握刑事告訴的「黃金六個月」至關重要。從了解《著作權法》的刑事責任、告訴乃論的原則,到《刑事訴訟法》中「知悉犯人」與「告訴期間」的精確定義,每一步都影響著您的權益能否獲得伸張。請務必及早行動、妥善蒐證,讓法律成為您堅實的後盾,有效打擊侵權行為,守護您的創作價值!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發現作品被盜用,但還不確定侵權人是誰,告訴期間會開始計算嗎?
A: 不會。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期間從「知悉犯人」時起算。這裡的「知悉」是指您確切知道侵權行為人是誰,以及他做了什麼侵權行為。單純的懷疑或推測,或僅知悉侵權事實但不知犯人是誰,都不會開始計算告訴期間。您應盡快蒐集證據,確認侵權人身份。
Q: 如果侵權行為是持續性的,例如某網站長期盜用我的圖片,告訴期間該怎麼算?
A: 針對這種持續性的侵權行為,法律上可能被認定為「接續犯」。在這種情況下,告訴期間的六個月,應從您「知悉侵權者最後一次侵權行為或行為結束時」開始計算。這意味著只要侵權行為仍在持續,告訴期間就不會開始起算,但一旦您知悉其最後一次行為,就必須把握時機。
Q: 我錯過了刑事告訴的6個月期限,是不是就完全無法維護權益了?
A: 即使錯過了刑事告訴的6個月期限,導致刑事案件可能被判不受理,您仍有機會透過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通常是2年(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或10年(自侵權行為時起算),與刑事告訴期間獨立計算。因此,請勿放棄民事求償的機會。
Q: 提出刑事告訴需要準備哪些關鍵證據?
A: 提出刑事告訴時,您需要準備證明您是著作權人的文件(例如著作權登記證明、創作證明、出版合約等),以及證明侵權行為發生的證據(例如侵權產品、網站截圖、錄音錄影、購買證明等),並盡可能確認侵權人的身份資訊。證據越完整、越直接,越有利於案件的偵辦與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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