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刑事追訴:內容權利人必知的告訴時效與原則
身為內容權利人,您的創作是心血結晶,當這些作品不幸遭到他人侵害時,除了民事求償,刑事追訴也是一種強而有力的捍衛手段。然而,刑事追訴有其嚴格的法律程序與時效限制,若未能掌握關鍵,恐將錯失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
「律點通」深知您的困擾,本篇文章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著作權侵害刑事告訴的要件與追訴時效規定,助您在面對侵權時,能更從容、有效地採取行動。
一、著作權刑事責任:原則「告訴乃論」,但有例外!
在台灣的著作權法中,大部分的著作權侵害刑事案件,都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這意味著,如果著作權人(也就是您)沒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告訴,檢察官或法院就不能啟動刑事追訴程序。
著作權法第100條:告訴乃論的原則與例外
這條法規是判斷是否需要告訴的關鍵:
《著作權法》第100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致著作財產權人受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損害者,不在此限:一、犯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其重製物為數位格式。二、意圖營利犯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罪,其散布之重製物為數位格式。三、犯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
白話解釋:
- 原則上: 著作權法中涉及刑事責任的罪行,都需要著作權人提出「告訴」,司法機關才會介入處理。這保障了您的意願,讓您有權決定是否要讓國家公權力介入。
- 例外情況: 為了因應數位時代大規模侵權的特性,如果您的數位格式著作被有償提供全部原樣利用,且造成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的損害,同時涉及以下三種行為之一,那麼這些案件就不再是告訴乃論,而是「非告訴乃論之罪」。這表示即使您沒有提出告訴,檢察官也可以主動偵辦,不受告訴期間的限制:
- 意圖銷售或出租,擅自重製數位格式著作(例如:盜版數位影音、軟體)。
- 意圖營利,散布明知是侵權的數位格式重製物(例如:經營盜版網站)。
- 擅自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例如:架設非法影音串流平台)。
二、時間是關鍵!告訴期間怎麼算?
對於告訴乃論之罪,時間是您必須緊盯的重點。一旦錯過,即使侵權事實再明確,也無法透過刑事途徑追究。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6個月的黃金追訴期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白話解釋:
- 6個月期限: 您必須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
- 起算時點: 這6個月是從您「知悉犯人」的那一刻開始計算。這裡的「知悉」不只是知道有侵權行為發生,更重要的是您要確切知道是誰做了這個侵權行為。僅憑懷疑或推測是不夠的,必須要有足夠的證據能指出具體的侵權者。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逾期告訴的後果
如果您的告訴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卻未在6個月內提出,或者您的告訴不合法,法院將會依法做出「不受理判決」。這表示法院不會審理侵權的實體內容,案件就此終結,您將喪失透過刑事途徑追究責任的機會。
「知悉犯人」的認定:實務上的眉角
- 確切知道: 法院在認定「知悉犯人」時,會綜合考量所有客觀證據,判斷您何時達到「確切知道」侵權者身分的程度。例如,侵權網站上是否明確標示負責人、您是否收到侵權者的聯絡資訊、或您的代理人何時得知等。
- 代理人知悉: 如果您委託代理人(如律師、經紀公司、總代理商)處理事務,代理人知悉犯人犯罪事實,是否等同於您本人知悉?實務上會審酌委任的實質內容。法院會調查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為發動刑事告訴的權限,以及其知悉的資訊是否足以讓您本人「確知犯人」。
- 接續犯: 若侵權行為是持續性的,例如長期在某平台不斷上傳您的盜版作品,這種情況可能被認定為「接續犯」。此時,告訴期間的起算點會從您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之時開始計算。這對於長期、反覆的侵權行為,提供了更彈性的追訴時程。
三、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教訓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來看看「知悉犯人」和「接續犯」在實務上是如何被認定的:
案例故事一:代理商的知悉,就是您的知悉
某音樂內容公司發現,一家伴唱機出租業者未經授權,將其擁有的音樂著作重製到伴唱機中供人使用。音樂內容公司遲遲未提告,直到發現總代理商早在數個月前就已掌握了這家伴唱機業者的侵權行為,包括對方的姓名、地址、電話等資訊。
當音樂內容公司最終提出告訴時,法院審理後認為,由於其總代理商在更早的時間點就已經「知悉犯人」及其侵權事實,因此告訴期間應從代理商知悉的那天開始計算。結果,音樂內容公司提出的告訴,被法院認定已超過6個月的法定期限,最終諭知不受理判決。
給您的啟示: 如果您有委託代理人處理著作權相關事務,務必確保代理人一旦知悉侵權人身分,能立即通知您並協助您在時效內採取行動。法院會客觀判斷您的「知悉時點」,不因您主觀上認為尚未「確切」而延長。
案例故事二:持續性侵權的「接續犯」認定
一家餐廳長期未經授權,在店內公開播放受著作權協會管理的音樂。著作權協會發現後,在侵權行為仍在持續進行的期間內,向餐廳寄發了存證信函,並在數個月後提出告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餐廳業者這種持續性、反覆播放侵權音樂的行為,應被評價為「接續犯」。因此,告訴期間的起算點,應從著作權協會知悉犯人最後一次侵權行為或行為終了之時開始計算。由於著作權協會在侵權行為結束前就已掌握狀況並在時效內提告,法院認定其告訴並未逾期,案件得以繼續審理。
給您的啟示: 對於長期、持續性的侵權行為,了解「接續犯」的認定原則非常重要。這意味著您可能會有更充裕的時間來準備告訴,但仍需證明其行為具有反覆、延續實行的特徵。
四、內容權利人,您該這樣做!
面對著作權侵權,積極且精準的行動是關鍵。以下是給您的實務操作建議:
1. 及早蒐證與提告
一旦發現您的著作權可能被侵害,並已掌握侵權者身分,請立即著手蒐集所有相關證據(如:截圖、錄音、錄影、網頁備份、電子郵件、存證信函等),並在6個月內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時間是您最大的敵人!
2. 明確記錄「知悉時點」
請務必詳細記錄下您發現侵權行為、確認侵權人身分的確切時間、方式、以及相關證據。這些證據將是法院判斷告訴期間是否逾期的重要依據,避免日後爭議。
3. 注意代理告訴權限
若您透過代理人(例如:律師、經紀公司、總代理商)處理告訴事宜,請務必確保代理人具有合法且明確的告訴權限,並能證明其知悉時點等同於您本人的知悉時點。書面授權是最好的方式。
4. 留意數位侵權的「非告訴乃論」例外
對於符合《著作權法》第100條但書規定的特定數位格式、且損害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的侵權行為,已改為「非告訴乃論」。這類案件不受6個月告訴期間的限制,檢察官可主動偵辦。如果您面臨大規模數位侵權,請特別留意此規定,並評估您的損害金額是否達到門檻。
結語
著作權是內容權利人最重要的資產。了解著作權侵害刑事告訴的「告訴乃論」原則、6個月的「知悉犯人」起算時效,以及數位時代的「非告訴乃論」例外,是您有效捍衛自身權益的第一步。請務必保持警覺,及早行動,讓您的創作得到應有的保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著作權侵權都是告訴乃論嗎?
A: 原則上是告訴乃論,但《著作權法》第100條但書規定了三種例外情況,即針對特定數位格式的侵權行為,若造成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損害,且涉及重製、散布或公開傳輸,則改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可主動偵辦,不受6個月告訴期間限制。
Q: 我怎麼知道「知悉犯人」的確切時間?
A: 「知悉犯人」是指您確切知道是誰實施了侵權行為。這需要客觀證據支持,例如侵權網站上明確的聯絡資訊、侵權者曾與您溝通的紀錄、或您的代理人已明確掌握侵權者身分等。建議您一旦發現侵權,立即記錄所有相關資訊和發現時間,以備不時之需。
Q: 如果侵權行為持續很久,告訴期間怎麼算?
A: 若侵權行為具有「接續犯」的性質(即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方式持續進行),告訴期間通常會從您「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之時」開始計算6個月。這為持續性侵權案件提供了較長的追訴時間,但仍需證明其行為的延續性特徵。
Q: 我找律師代理提告,律師知悉犯人,算我知悉嗎?
A: 實務上,法院會審酌您與代理人之間的委任實質內容。如果代理人具有代為發動刑事告訴的權限,且其知悉的資訊足以讓您本人「確知犯人」,那麼代理人知悉的時間點,很可能就被認定為您的「知悉時點」。因此,與代理人保持密切溝通,並明確授權範圍非常重要。
Q: 數位內容被大規模盜版,有什麼特別的保護嗎?
A: 有的。針對數位格式的著作,若其侵權行為符合《著作權法》第100條但書所列的三種情形(意圖銷售或出租重製、意圖營利散布、擅自公開傳輸),且造成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的損害,則該罪行會轉為「非告訴乃論」。這項規定旨在強化對數位時代大規模侵權的打擊力度,讓檢察官可以主動介入偵辦。
Q: 如果錯過6個月告訴期間,還有其他補救方式嗎?
A: 如果刑事告訴已逾期,您將喪失刑事追訴的機會。但您仍然可以向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民事求償的時效通常比刑事告訴長,但舉證責任和訴訟策略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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