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創作,誰來保護?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大揭密
「我的作品被盜用了,但他們沒改名字,這樣算侵權嗎?」、「我幫公司做的內容,我可以要求掛名嗎?」身為一位內容創作者,你是否也曾對這些問題感到困惑?在數位時代,創作無處不在,但你的心血結晶該如何被法律保護?今天,律點通將帶你深入了解台灣著作權法的兩大核心概念:「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讓你不再霧煞煞,學會聰明捍衛自己的創作權益!
著作權的兩塊基石:人格權與財產權
首先,我們要知道,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著作權」其實是由「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這兩種權利共同組成的。 就像一棟房子的地基和牆壁,缺一不可,但功能卻大相徑庭。
著作人格權:你的「創作靈魂」與「名譽」
著作人格權,顧名思義,是與著作人「人身」和「精神」緊密相關的權利,它保護的是創作者的個人聲譽和作品完整性。這項權利具有強烈的專屬性,意思就是它「只屬於創作者本人」,不能買賣、轉讓,也不能繼承給別人!即使創作者過世,這項權利依然受到法律保護。
《著作權法》第21條明確指出:
《著作權法》第21條:「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著作人格權主要包含以下三種:
- 公開發表權: 決定你的作品要不要公開、什麼時候公開、怎麼公開的權利。就像你寫了一篇文章,有權決定要不要發布,還是先藏在草稿箱裡。
- 姓名表示權: 決定你的作品要不要署名、用本名還是筆名、或者不具名的權利。
《著作權法》第16條:「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這條文告訴我們,如果你是創作者,有權決定作品上要不要寫你的名字。如果有人未經你同意擅自改掉你的名字,或不寫你的名字,就可能侵害了你的姓名表示權。
- 同一性保持權(禁止不當改作權): 你的作品,你不希望它被亂改、亂剪、亂竄改,導致作品原意被扭曲,甚至損害你的名譽。這就是同一性保持權在保護的。
《著作權法》第17條:「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所以,如果有人把你的攝影作品裁切得面目全非,或把你的文章內容斷章取義,讓你覺得作品被醜化,名譽受損,你就可以主張這項權利。
著作財產權:你的「創作價值」與「經濟利益」
著作財產權,則是創作者基於作品所享有的「經濟利益」。它讓創作者可以透過授權、販售等方式,從作品中獲取報酬。與著作人格權不同,著作財產權具有可讓與性、可繼承性,可以像商品一樣被買賣、轉讓給他人,也可以繼承。它的保護期限通常是創作者終身加上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包含多種權利,例如:
- 重製權: 複製、印刷、錄音、錄影等(《著作權法》第22條)。
- 公開傳輸權: 上傳到網路、讓大家隨時隨地能觀看(例如YouTube影片)(《著作權法》第26-1條)。
- 改作權: 將作品改編成不同形式(例如把小說拍成電影、把文章翻譯成英文)(《著作權法》第28條)。
- 散布權: 將作品的實體重製物(例如書籍、CD)發行、販售(《著作權法》第28-1條)。
著作人格權 vs. 著作財產權:快速比較表
| 特性 | 著作人格權 | 著作財產權 |
|---|---|---|
| 性質 | 人身、精神利益相關 | 財產、經濟利益相關 |
| 專屬性 | 專屬於著作人本人,不可讓與、不可繼承 | 可讓與、可繼承、可設定質權 |
| 保護期限 | 原則上永久(著作人死亡後仍受保護) | 原則上著作人終身加死亡後50年 |
| 主要權利 | 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 | 重製權、公開傳輸權、改作權、散布權等 |
內容創作者的實務情境:案例解析
了解了基本概念,我們來看看實際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情境:
情境一:幫公司創作,作品歸誰?(職務著作)
小明是一位公司的社群小編,他為公司撰寫了許多吸睛的貼文和企劃。有一天,小明離職了,他想把這些作品集結成個人作品集,並在上面署名。公司卻說:「這些都是職務著作,著作權都歸公司,你不能掛名!」小明很困惑,到底誰說的對?
這就牽涉到《著作權法》第11條關於「職務著作」的規定:
《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白話解釋:
- 原則上: 幫公司寫東西,你(受雇人)是「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但著作財產權歸公司(雇用人)享有。
- 但書約定: 如果你跟公司有簽約,而且契約中「明確約定」公司是「著作人」,那麼不論著作人格權還是著作財產權,就全部都歸公司「原始取得」了。此時,公司就是著作人,你將無法主張姓名表示權。
實務指導: 過去實務上對「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是否包含著作人格權有爭議,但目前多數法院傾向認為,如果契約明確約定雇用人為「著作人」,那麼雇用人就是作品的創作者,將原始取得包括著作人格權在內的所有著作權利。因此,簽約時務必看清楚,是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公司」,還是約定「公司為著作人」! 後者會讓你失去著作人格權。
情境二:我的作品被亂改還盜用,怎麼辦?
小華是一位獨立攝影師,他拍攝了一系列台灣在地文化的照片,並在自己的社群媒體上發表。某天,他發現一家廠商未經授權,不僅盜用了他的照片,還將照片經過粗糙的裁剪、調色,甚至把照片用在不雅的廣告上,更沒有標示小華的名字。這讓小華感到非常憤怒與名譽受損。
解析: 這家廠商的行為,同時侵害了小華的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
- 侵害著作財產權: 未經授權就「重製」(盜用)並「公開傳輸」(用於廣告)小華的作品(《著作權法》第88條)。
- 侵害著作人格權: 未經授權就「未標示姓名」(侵害姓名表示權),以及「粗糙裁剪、用於不雅廣告」(侵害同一性保持權,導致名譽受損)(《著作權法》第85條)。
在這種情況下,小華可以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法院會分別考量著作財產權的損失(例如作品的市場價值、廠商的獲利)和著作人格權的損失(例如精神上的痛苦、名譽受損),酌定賠償金額。
內容創作者的權益保護指南
- 仔細審閱合約: 無論是勞動契約、委託創作契約或合作協議,務必仔細閱讀關於著作權歸屬的條款。特別是「著作人」的約定。如果你希望保留姓名表示權,請確保契約中「你」是著作人,而非雇用人或出資人。如果你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但想保留人格權,也應在契約中明確。
- 書面約定最重要: 任何關於著作權的歸屬、授權範圍,都應該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避免日後口說無憑。
- 保留創作證據: 保存你的創作草稿、修改紀錄、原始檔案等,這些都是證明你是著作人的重要證據。
- 了解權利範圍: 清楚知道你授權或讓與的是著作財產權的哪些部分,以及是否保留著作人格權。
結論:捍衛你的創作,從了解權利開始
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是內容創作者保護自身作品的兩把利劍。了解它們的差異與適用情境,將幫助你更好地規劃創作、簽訂合約,並在權益受損時知道如何主張。你的每一份創作都承載著獨特的價值,學會保護它們,才能讓你的創作之路走得更穩健、更長遠!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著作人格權既然不能讓與,那我在合約中約定放棄姓名表示權,這樣有效嗎?
A: 著作人格權確實不能讓與或繼承,但著作人可以「不行使」部分著作人格權。例如,在合約中約定作品可以「不具名發表」,或者在一定範圍內「同意他人改作」而不會主張同一性保持權。但這不代表你放棄了權利本身,只是選擇暫時不行使。如果對方超出約定範圍,你仍然可以主張權利。
Q: 我把我的攝影作品授權給一家雜誌社刊登,他們可以隨意修改我的照片嗎?
A: 這要看你與雜誌社的授權合約如何約定。如果合約中沒有明確允許雜誌社修改,或者約定的修改範圍很小,那麼雜誌社對照片的「不當修改」就可能侵害你的「同一性保持權」。即使你授權了著作財產權(例如重製權、散布權),你的著作人格權(特別是同一性保持權)仍受保護。建議在合約中明確限制修改的範圍與方式。
Q: 如果我創作的作品是和別人一起完成的,著作權要怎麼分?
A: 共同創作的作品,其著作人格權是「不可分割」的,意思是你們所有共同著作人一起享有,行使時原則上需要全體同意。而著作財產權則可以約定共有比例,或由其中一人代表管理。建議共同創作者之間務必簽訂詳細的合作協議,明確約定權利歸屬、收益分配及權利行使方式,以避免日後糾紛。
Q: 我發現有人盜用我的文章去營利,我該怎麼求償?
A: 如果對方未經授權盜用你的文章並營利,這明顯侵害了你的著作財產權(例如重製權、公開傳輸權、散布權)。你可以依《著作權法》第88條請求損害賠償。求償金額可以是你的實際損害、對方因侵權所得的利益,或者在難以證明時,請求法院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果對方有更改你名字或不當改作,你還可以依第85條請求著作人格權的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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