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作者必懂:台灣著作權登記迷思與實戰指南
身為創作者的你,是否曾為了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而困惑?「我的畫作、歌曲、文章或影片,是不是要去政府機關登記,才算有著作權?」這幾乎是所有創作者都會有的疑問。今天,律點通要來為你解開這個長年的迷思,並提供最實用的著作權保護策略!
著作權的「誕生」:創作主義是什麼?
在台灣,著作權的產生其實比你想像的更簡單、更直接。我們的著作權法奉行的是「創作主義」。這表示什麼呢?
《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簡單來說,只要你的作品符合「著作」的定義(也就是具有原創性,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從你完成它的那一刻起,著作權就自動產生了!你不需要向任何政府機關提交申請、註冊或登記,就能享有著作權。這與過去需要登記才能受到法律保護的「註冊保護主義」截然不同,大大減輕了創作者的負擔。
著作權登記?現在還有嗎?
既然著作權是自動產生的,那是不是就沒有「著作權登記」這回事了呢?答案是:一般來說,沒有了!
台灣著作權法在1998年修正後,就已經全面廢除了一般著作權的登記制度。這意味著,你現在即使想去政府機關申請作品的著作權登記,主管機關也不會受理。
不過,凡事都有例外!現行法規中,確實存在一種特殊的登記制度,那就是著作財產權的「質權登記」。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3條第1項:「以文化創意產業產生之著作財產權為標的之質權,其設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什麼意思呢?如果你是文創產業的創作者,想把你的著作財產權拿去「設定質權」(例如,當作擔保品去銀行貸款),那麼這個質權的設定、變更等資訊,就可以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登記。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讓這個質權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說,如果有人不知道你的著作權已經設定質權,卻又跟你進行交易,你就能夠主張這個質權的存在。但請注意,這只是針對「質權」的登記,並非你作品本身的著作權登記喔!
此外,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例如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他們會管理大量作品的授權事宜,因此會有自己的權利人及作品資訊登錄制度,這也是一種「管理」性質的登錄,而非政府機關對個別著作權的「登記」。
案例故事:登記不等於擁有,契約才是王道!
或許你會覺得,沒有官方登記,那萬一作品被盜用,我怎麼證明著作權是我的?別擔心,法院會看的是實質的法律關係和證據!
故事一:期限到了,權利就該還給你!
小陳是一位獨立製片人,他將自己拍攝的兩部電影的「公開上映權」和「錄影帶發行權」授權給發行商A公司,期限是五年。沒想到,A公司卻拿著一份「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跑去當時的內政部辦理了著作權「轉讓登記」,聲稱自己是著作權人。五年期滿後,A公司仍不願歸還權利。
小陳一狀告上法院。法院怎麼說呢?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58號民事判決指出,台灣著作權法並未以登記為著作權取得或轉讓之生效要件。小陳與A公司之間是「授權」關係,且有明確的五年期限。期限一到,權利就應該回到小陳手上。A公司去辦理的登記,在法律上根本沒有實質的轉讓效力。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過去有登記制度,它也只是行政管理,不能改變契約約定的實質權利歸屬。現在一般著作權登記制度都廢除了,契約約定更是重中之重!
故事二:集管團體登錄,也得看合約!
音樂創作者小李,與唱片公司簽訂了音樂著作財產權的讓與合約。然而,唱片公司後來卻未經小李同意,擅自在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登錄為該音樂的權利人。小李發現後,憤而提告,要求確認著作權歸他所有,並要求唱片公司撤銷登錄。
法院最終判決小李勝訴!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著訴字第85號民事判決再次強調,《著作權法》第36條規定,著作財產權的讓與範圍依當事人約定,受讓人(也就是小李)依法取得著作財產權。集管協會的登錄,必須符合實際的權利歸屬。
這個近期案例清楚說明,無論是政府機關的登記(已廢除)還是集管團體的登錄,都只是形式上的紀錄。當權利發生爭議時,法院最終會回歸到你們之間的「契約」,來判斷誰才是真正的著作權人。
創作者必看!保護你的著作,實務這樣做!
既然登記制度已經不是重點,那創作者該如何有效保護自己的作品呢?關鍵就在於「證據」與「契約」!
1. 完整保留創作過程紀錄
- 草稿、手稿、數位檔案: 保存所有創作過程中的草圖、修改紀錄、原始數位檔案(例如PSD、AI檔),特別是檔案的建立時間、修改時間戳記。這些都能證明你的創作過程和完成時間。
- 通訊紀錄: 與合作夥伴、委託人之間的電子郵件、訊息對話,若有提及創作內容或時間,也請一併保存。
- 首次公開發表證明: 如果作品有公開發表,保留相關證據,例如出版品的發行日期證明、網站發布截圖、演出或展覽紀錄等。
2. 善用公證或存證信函
- 公證: 將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例如作品的列印本、光碟等)送請公證人辦理公證,證明該作品在特定時間點已經存在,且是由你所提交。這是一個非常強而有力的輔助證據。
- 存證信函: 將作品以存證信函的方式寄送給自己(不要拆封),或寄給可信任的第三方,也能作為證明作品存在時間的證據。
3. 著作財產權讓與與授權:書面契約為王!
- 簽訂詳細契約: 無論你是要把作品的權利「讓與」(轉讓)給別人,還是「授權」給別人使用,務必簽訂詳細且明確的書面契約。
- 約定範圍要清楚: 契約中應清楚載明讓與或授權的範圍(例如:是全部還是部分權利?是全球還是特定地域?期間多久?可以用什麼方式利用?)、對價(費用)、雙方權利義務、爭議解決方式等。
- 避免約定不明: 依據《著作權法》第36條第3項,如果讓與範圍約定不明的部分,會被推定為「未讓與」。這表示,如果契約寫得不夠清楚,權利很可能還是在你手上,但這也容易造成爭議。
4. 特殊情況:著作財產權質權設定務必登記!
如果你是文創產業的創作者,需要將著作財產權設定質權(例如,作為擔保品貸款),強烈建議你依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的規定,向著作權專責機關辦理質權登記。這能確保你的質權能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保障你的權益。
結論
創作者們,台灣的著作權法雖然沒有一般性的登記制度,但這並不代表你的作品沒有保護!相反地,從你完成創作的那一刻起,法律就已經賦予你完整的著作權。保護你的作品,關鍵在於平時就建立完善的「創作證據」,並在涉及權利移轉或利用時,簽訂「明確的書面契約」。
記住,你的創意是無價的,而法律是保護它的利器。做好這些準備,你就能更安心、更有信心地在創作路上前行!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著作權沒有登記,被抄襲怎麼辦?
A: 在台灣,著作權是自動產生的,即使沒有登記,你依然享有著作權。當作品被抄襲時,你需要自行舉證證明你是著作人,以及作品的完成時間和原創性。建議收集所有創作過程的紀錄(草稿、數位檔案時間戳記)、首次公開發表的證據,或曾辦理公證、存證信函的證明,這些都能作為呈堂證供。
Q: 我的作品要授權給別人使用,需要注意什麼?
A: 最重要的是簽訂一份詳細的書面授權契約。契約中必須清楚載明授權的範圍(例如:授權哪些權利?地域範圍?授權期間多長?對方可以用什麼方式利用?)、授權金或對價、雙方權利義務、以及爭議解決方式。越詳細的契約,越能避免未來的糾紛。
Q: 有人說可以幫我「註冊」著作權,這是真的嗎?
A: 如果對方指的是向政府機關辦理「一般著作權登記」,那這是不可能的,因為台灣已在1998年廢除此制度,政府機關不再受理。如果對方指的是將作品資訊登錄到某些私人平台或區塊鏈服務,這些雖然能作為輔助證據,但不具備官方的法律效力,也不能取代著作權的自動產生原則。請務必釐清「註冊」的實際內容,以免受騙。
Q: 我想把作品的著作財產權當擔保品貸款,該怎麼辦?
A: 如果你是文化創意產業的創作者,且想將著作財產權設定質權(例如作為擔保品向銀行貸款),強烈建議你依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的規定,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質權登記。這項登記能讓你的質權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保障你的債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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