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創作,著作權究竟歸誰?出資人必讀的法律指南
您是否曾出資委託他人創作,例如設計Logo、撰寫文案、開發軟體或拍攝影片?當這些創意成果完成時,您可能會好奇:這份作品的著作權,究竟是屬於我,還是屬於實際創作者呢?這不僅影響您未來如何使用這些作品,更關乎您投入的心血與資金是否能獲得應有的法律保障。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著作權法》中關於「出資聘人完成著作」的相關規定,透過白話解釋與實務案例,幫助您釐清著作權歸屬的關鍵,並提供實用的操作指引,讓您的創意資產不再模糊不清。
搞懂著作權歸屬: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的差別
在探討著作權歸屬之前,我們需要先了解兩個核心概念:
- 著作人: 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指的是「創作著作之人」。他是作品的靈魂,享有「著作人格權」(例如: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修改權),這些權利專屬於創作者本身,無法轉讓。
- 著作財產權: 則是著作人所享有的經濟性權利,包含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改作等權利。這些權利是可以轉讓或授權給他人的,也是我們在商業合作中最常關注的部分。
所以,誰是「著作人」,誰擁有「著作財產權」,在法律上是有可能分離的。
出資聘人創作,著作權歸誰?《著作權法》這樣說
當您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但雙方並非僱傭關係時,最關鍵的法條就是《著作權法》第12條。這條法規賦予了當事人高度的契約自由,但也設定了明確的預設原則:
《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白話來說,這條法規告訴我們幾個重點:
- 著作人歸屬原則: 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實際創作的「受聘人」會是著作人。但您可以透過契約約定,讓「出資人」(也就是您)成為著作人。
- 著作財產權歸屬原則: 如果受聘人是著作人,那麼著作財產權可以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但請特別注意,如果契約中沒有明確約定,著作財產權將自動歸屬於「受聘人」。
- 出資人的利用權: 即使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作為出資人,您仍然「得利用該著作」。這項利用權的範圍,實務上會依您當初出資或契約的目的來認定。
因此,一份明確的書面契約,對於保障您的權益至關重要!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懂法律怎麼走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故事,來看看《著作權法》在實務中是如何運用的:
案例故事一:戲劇大綱的歸屬爭議
陳老闆的影視公司想製作一部新電視劇,於是出資委託編劇小王撰寫故事大綱。小王完成大綱後,陳老闆將其送審並開始籌備拍攝,但雙方並未就著作權歸屬簽訂書面契約。後來,小王不滿報酬,主張自己才是著作權人,要求公司不得使用該大綱。
法律怎麼看? 在這個案例發生的年代(舊法時期),當時的《著作權法》規定,出資聘人完成的著作,著作權原則上歸出資人所有。因此,法院認定故事大綱的著作權歸陳老闆的公司享有。即使小王拒收報酬,那也只是報酬上的民事糾紛,不影響著作權的歸屬判斷。
給您的啟示: 這個舊法案例提醒我們,報酬支付與著作權歸屬是兩回事。更重要的是,契約約定是決定權利歸屬的關鍵。雖然現行法已改為未約定則歸受聘人,但這更凸顯了契約的重要性。
案例故事二:軟體開發的利用權界線
王先生的公司承攬了一個政府專案,其中需要開發一套客製化軟體,於是王先生將軟體開發部分委託給了李小姐的科技公司。雙方合作過程中,並未明確約定這套軟體的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歸屬。專案完成後,王先生的公司將軟體備份,並根據政府需求增加了部分新功能,李小姐得知後認為王先生的公司侵害了她的著作權。
法律怎麼看? 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第12條,由於雙方沒有約定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歸屬,因此軟體的「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都應是實際開發的李小姐公司。然而,法院也同時指出,作為出資人的王先生公司,依法享有「得利用該著作」的權利。只要王先生公司的利用行為是為了滿足當初委託開發的專案目的,例如將程式備份、增加功能以符合業主需求,這些都在「合於目的之利用」範圍內,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明確告訴我們,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但出資人仍享有一定範圍的「利用權」。然而,這個利用權的範圍並非無限上綱,而是以當初的出資目的或契約目的為限。若要更廣泛地利用,務必在契約中明確約定。
關鍵操作指引:這樣約定,權益不吃虧
為了避免未來不必要的著作權爭議,律點通強烈建議您在出資委託創作時,務必遵循以下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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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必簽訂書面契約: 這是最基礎也最重要的步驟。口頭約定極易產生爭議,且舉證困難。一份白紙黑字的契約,能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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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約定「著作人」歸屬: 契約中應清楚載明,該著作的「著作人」是受聘人還是出資人。如果您希望公司成為著作人,務必明確寫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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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 這點至關重要!如果您希望擁有作品的重製、改作、公開傳輸等權利,請務必在契約中明確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出資人享有」。若未約定,將歸受聘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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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化「出資人利用權」範圍: 如果著作財產權約定歸受聘人,為了避免日後爭議,請在契約中詳細約定您作為出資人可以利用該著作的方式、期間、地域、次數等,讓「目的」更具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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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酬與著作權歸屬分開約定: 報酬的支付與著作權的歸屬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關係,應分別約定,避免混淆,確保雙方權利義務清晰。
結論:清晰契約,保障您的創意價值
在數位內容蓬勃發展的時代,創意是寶貴的資產。當您出資委託他人創作時,一份清晰、明確的書面契約,是您保障自身權益、避免未來法律糾紛的基石。透過預先約定著作人、著作財產權的歸屬,以及出資人的利用範圍,您就能確保您的創意投入獲得最完整的法律保護,讓您的商業發展無後顧之憂。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著作人跟著作財產權人一定是同一個人嗎?
A: 不一定。根據《著作權法》第12條,在出資聘人完成著作的情況下,原則上實際創作的「受聘人」是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但著作財產權則可以透過契約約定,讓出資人享有。因此,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人是可以分離的。
Q: 如果我沒簽約,但付了錢,著作權就一定是我的嗎?
A: 不一定,而且風險很高。依照現行《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若您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但雙方未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則著作財產權將歸屬於「受聘人」享有。您作為出資人雖然仍有「得利用該著作」的權利,但其範圍會被限定在當初出資或契約的目的,無法自由處分、轉讓或授權給第三方。因此,強烈建議務必簽訂書面契約明確約定。
Q: 著作人格權可以轉讓給我嗎?
A: 著作人格權原則上是專屬於著作人本身的,無法轉讓給他人。即使契約約定由出資人為著作人,實務上對於著作人格權的行使仍可能回歸實際創作的自然人。因此,出資人通常無法取得著作人格權,但可以透過契約約定,要求受聘人不行使或限制行使某些著作人格權,例如要求受聘人同意不公開發表或不標示姓名等。
Q: 出資人「利用該著作」的範圍到底有多大?
A: 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時,出資人依法享有的「利用該著作」權利,其範圍應依「出資人出資或契約之目的」而定。這意味著,只要您的利用行為是為了達成當初委託創作的原始目的,例如將設計圖用於產品包裝、將軟體用於公司內部系統等,通常都屬於合法利用。但若您想將作品進行超出原始目的的重製、改作或授權給第三方,則可能需要另行取得受聘人的同意或著作財產權的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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