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授權:保障您的心血,從源頭查證開始
身為創作者,您的每一份作品都承載著獨特的智慧與心血。然而,在數位時代,著作權的利用方式日益多元,如何確保您的作品在被授權利用時權益不受損害,或者當您需要利用他人作品時,能合法取得授權,避免誤觸法網,是每位著作權人都必須面對的課題。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著作權授權的法律規範、實務運作與查證技巧,幫助您更有效地管理和保護您的著作權。
授權的法律基礎: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權的核心在於「利用」。當您希望他人能使用您的作品,或是您需要使用他人的作品時,授權契約就是最關鍵的依據。台灣《著作權法》對此有明確規範:
《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這條文告訴我們,授權必須明確!無論是您授權給他人,或是您取得他人授權,契約中務必清楚載明利用的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例如是重製、公開傳輸、改作、散布等)以及其他重要事項。若約定模糊不清,法律會推定該部分是「未授權」,這對利用人來說是極大的風險,也可能讓著作權人因此錯失應有的權利金或造成爭議。
另外,授權還有一個重要的形式,稱為「專屬授權」:
《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這代表,如果您將著作專屬授權給某人,在約定的範圍內,該被授權人就擁有與您相同的權利,甚至可以自己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而您自己反而不能再行使權利或授權給第三人。這賦予專屬被授權人極大的獨佔權利,因此在簽訂專屬授權契約時務必更加審慎。
「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大不同
了解這兩種授權形式的差異,對著作權人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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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授權 (Exclusive Authorization):
- 獨佔性:在授權範圍內,被授權人擁有獨占的利用權,著作權人本人及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再行使該權利。想像您把作品的「獨家代理權」完全交給某人。
- 訴訟權:被授權人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者提起訴訟。
- 限制:著作權人在此範圍內不得再利用或授權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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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專屬授權 (Non-Exclusive Authorization):
- 非獨佔性:著作權人可以同時授權給多個利用人,也可以自行利用。像是您將作品授權給多家出版社發行,並非獨家。
- 無訴訟權:被授權人通常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者提起訴訟,通常需由著作權人出面。
案例故事一:代理權不等於著作權?釐清授權真意最關鍵!
一家台灣文化公司A,與韓國某雜誌社簽訂了「總代理契約書」,約定A公司是該雜誌在台灣地區的獨家總代理經銷商,契約中甚至載明A公司為台灣地區的「著作權擁有法人」,並可在發生侵權時「全權處理」。後來,有人未經授權重製該雜誌內容,A公司便以著作權受損為由提告。
法院在審理時發現,儘管契約名稱是「總代理」,但內容明確賦予A公司「著作權擁有法人」的地位及「全權處理」侵權事宜的權力。最高法院指出,在解釋契約時,應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不能只看契約的名稱或部分詞句。如果契約的實質內容顯示雙方確實有意賦予被授權人獨占的著作財產權行使權利,即使名稱是「總代理」,仍可能被認定為「專屬授權」。因此,A公司被認定具有提起訴訟的資格。
給著作權人的提醒:簽訂任何授權契約時,務必確保條款能明確反映您的真實意圖。若您希望賦予對方獨占的權利,請清楚載明為「專屬授權」;若僅是經銷代理,則應避免使用可能造成混淆的詞語,以免日後產生權利歸屬或訴訟資格的爭議。
案例故事二:授權範圍要看清,家用與營業用差很大!
另一家多媒體公司B,主張自己取得了某公司發行之「營業用」原聲原影單曲伴唱視聽著作的專屬授權。結果發現有其他公司未經授權,將這些著作重製並散布到他們生產的「家用」伴唱機產品中。B公司認為自己的專屬授權權利受到侵害,於是提起訴訟。
然而,法院最終駁回了B公司的訴訟請求。原因在於,B公司所取得的專屬授權範圍明確限定為「營業用」,而被告所利用的伴唱機產品是「家用」。這兩種利用目的不同,因此被告的行為並未落在B公司所受「專屬授權」的範圍內。即使B公司是專屬被授權人,也無權對超出其授權範圍的行為提起侵權訴訟。
給著作權人的提醒:授權契約的範圍限制是極為重要的細節。無論您是授權人或被授權人,都應仔細審閱授權的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以及最重要的「利用目的」。一個字詞的差異,都可能影響您權利的行使,甚至導致訴訟失利。
當著作權人「神隱」:不明著作的特別授權機制
有時候,您可能想利用某些作品,卻發現著作權人不明或其所在無法查證,導致無法取得授權。為了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提供了一套特殊的解決方案: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第1項:「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得授權者,經利用人盡一切努力查證,並向著作權專責機關釋明者,得申請許可授權利用著作。」
這意味著,如果您已盡一切努力(例如向相關著作權團體查詢、公開尋找等)仍無法找到著作權人,您可以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許可授權。經許可並提存使用報酬後,您就可以在許可範圍內合法利用該著作。這是一個保障文化資產利用的彈性機制,但「盡一切努力」的查證義務非常重要,必須提供詳細證明。
合理使用:法律平衡的藝術
並非所有的著作利用都需要取得授權。《著作權法》設有「合理使用」原則,允許在特定情況下,無需著作權人同意即可利用其著作,以平衡著作權人的權益與公共利益。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法院會綜合考量以下四項基準: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實務上,法院在判斷時,會逐一審酌這四項基準,並綜合判斷、加以說明。例如,商業目的的利用通常較難被認定為合理使用;若利用的比例過高或會取代原著作的市場,也會被認定為不合理使用。因此,合理使用並非萬靈丹,在商業利用時尤其要謹慎評估。
結論:保護您的心血,從明確授權開始
作為著作權人,確保您的創作心血受到妥善保護,並在授權利用時避免爭議,是您重要的權利與責任。以下是給您的實用建議:
- 徹底查證權利歸屬:無論是您授權他人或利用他人作品,務必確認著作權人身份。可透過著作權專責機關、相關團體或公開資訊查詢。
- 書面契約,明確為上:所有授權都應以書面契約為之,並詳細載明授權的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與目的。模糊不清的約定,可能導致「推定未授權」的風險。
- 區分授權類型:清楚了解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的差異,並依您的需求選擇最適合的授權方式,以確保權益最大化。
- 妥善保存文件:所有授權契約、支付證明等重要文件都應妥善保管,以備不時之需。若涉及外國文書,請記得辦理驗證或認證。
- 不明著作循法規:若真的無法查證著作權人,請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的規定,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許可授權,並提存使用報酬。
風險提醒:侵權的代價
未經合法授權而利用他人著作,可能面臨嚴重的法律後果:
- 民事損害賠償:依《著作權法》第88條,故意或過失侵害著作財產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實際損害不易證明,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賠償額,金額範圍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情節重大者,可增至五百萬元。
- 刑事責任:依《著作權法》第91條及第92條,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改作等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可能面臨最高五年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罰金的刑事責任。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侵權者,刑責更重。
保護您的創作,從理解並遵循著作權法規開始。律點通期許您的智慧結晶都能受到最完善的保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確認授權來源的合法性,以確保我取得的授權是有效的?
A: 首先,您應要求對方提供其為著作權人的證明,例如著作權登記證明(若有)、創作證明、或其與原著作權人之間的授權契約。其次,可透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網站查詢相關資訊,或向相關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如MÜST、MUST等)查詢。若授權人為公司,應確認其營業登記狀況。最後,務必簽訂書面授權契約,並詳細載明授權範圍,同時妥善保管所有授權證明文件,尤其是涉及外國文書時,應辦理驗證或認證。
Q: 口頭授權有效嗎?如果我只是口頭同意讓朋友使用我的作品,會有什麼風險?
A: 口頭授權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實務上極不建議。因為口頭授權難以舉證,一旦發生爭議,雙方對授權範圍、時間、方式等約定可能各執一詞,導致舉證困難。這可能讓您的權益受損,或讓您的朋友面臨侵權指控。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所有授著作權授權都應以書面契約為之,明確記載所有細節,保障雙方權益。
Q: 如果我發現自己的作品被侵權了,我該怎麼辦?
A: 當您發現作品被侵權時,應立即收集證據,包括侵權行為的時間、地點、方式、內容(例如網頁截圖、錄影、重製物等)。接著,您可以先向侵權者發出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要求其停止侵權並協商賠償。若協商不成,則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向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若涉及網路平台,也可通知平台下架侵權內容。
Q: 我發現有著作權人不明的作品想利用,該怎麼處理才能避免侵權?
A: 若您已盡一切努力(例如向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查詢、公開刊登尋人啟事等)仍無法查證著作權人或其所在,您可以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及相關辦法,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許可授權。申請時需詳實說明您已盡的查證努力,經許可並提存使用報酬後,即可在許可範圍內合法利用該著作。切勿在未取得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利用,以免構成侵權。
Q: 專屬授權和非專屬授權對我的權利有什麼影響?我該如何選擇?
A: 專屬授權賦予被授權人在特定範圍內的獨占利用權,連您自己都不能再利用或授權他人,且被授權人可自行提告侵權。這適合您希望將作品的獨家權利交給單一合作夥伴,並讓他們積極管理市場的情況。非專屬授權則保留您自行利用及授權給多個對象的彈性,但被授權人通常無權自行提告。選擇哪種方式取決於您的商業策略、對獨占性的需求,以及您對合作夥伴信任程度。務必在契約中明確約定是專屬或非專屬授權,並詳列其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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