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你的創作心血:著作財產權讓與,你真的搞懂了嗎?
身為內容創作者,無論是文字、圖像、影音作品,你的創作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當你的作品要被他人利用時,是該「讓與」還是「授權」?兩者之間有什麼天壤之別?如果簽錯了,可能導致你失去作品的控制權,甚至捲入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別擔心!「律點通」將帶你一次搞懂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的法律眉角,用最白話的方式,搭配實際案例,教你如何保護自己的創作權益。
讓與 vs. 授權:核心概念大解析
首先,我們來釐清兩個最常被混淆的概念:「著作財產權讓與」與「著作財產權授權」。
著作財產權「讓與」是什麼?
簡單來說,讓與就是把著作財產權的「所有權」賣斷或轉移給別人。一旦讓與完成,你就不再是該著作財產權的擁有者了。就像你把房子賣掉一樣,房子就屬於新屋主了。
《著作權法》第36條:「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著作財產權可以全部轉讓,也可以只轉讓一部分(例如只轉讓重製權)。但最重要的是,契約中必須明確約定讓與的範圍,如果約定不明,法律會推定為「沒有讓與」,這大大保障了創作者的權益,也提醒我們簽約時務必寫清楚!
著作財產權「授權」又是什麼?
授權則是你允許別人在特定條件下「使用」你的作品,但作品的所有權仍然在你手上。這就像你把房子租給別人,雖然別人可以使用,但屋主還是你。授權又分為兩種:
- 非專屬授權:你可以把作品授權給A公司使用,同時也可以授權給B公司使用,甚至自己也可以繼續使用。就像你把房子租給A,還可以租給B,或者自己住。
- 專屬授權:在授權的範圍內,你只能授權給某一家公司使用,連你自己都不能再使用或授權給其他人。這就像你把房子獨家租給A,在租約期間,你不能再租給別人,也不能自己住。
《著作權法》第37條:「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這條法規強調,授權的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等都必須明確約定。尤其專屬授權,被授權人甚至可以像著作財產權人一樣行使權利,連原創作者都不能再碰,所以簽專屬授權時務必三思!
實際案例看分明:不再傻傻分不清
法律條文讀起來可能有些生硬,我們來看看實際的法院案例,會讓你更清楚讓與與授權的界線。
案例一:口頭承諾的贈與,能轉移著作權嗎?
一位知名作家生前與出版社簽訂了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將其作品的著作權轉讓給出版社。但作家在離婚協議書中,曾口頭約定將著作權贈與給他的子女。作家過世後,子女認為自己擁有著作權,並將作品授權給其他公司出版,與出版社發生了著作權歸屬的爭議。
法院最終判決指出,離婚協議書中贈與著作權的約定,僅產生了「子女可以要求作家轉讓著作權」的權利,這是一種債權契約。但這份協議本身,並沒有直接將著作財產權轉移給子女。由於子女無法證明作家另外有實際的轉讓行為(也就是準物權行為),因此子女並未真正取得著作財產權。相反,作家與出版社簽訂的讓與契約,才是真正讓出版社取得著作財產權的依據。
給內容創作者的啟示:口頭約定或非正式的承諾,可能不足以真正轉移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的轉移,除了雙方合意(債權契約),還需要有實際的權利移轉行為(準物權行為)才能生效。務必透過書面契約明確約定,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案例二:簽了「售予」契約,卻只有使用權?
某電影製作公司將兩部電影在台灣地區的「公開上映權」和「錄影帶發行權」「售予」發行商,為期五年。發行商也因此去主管機關辦理了著作權轉讓登記。五年期滿後,雙方對這兩部電影的著作權歸屬產生爭議。
法院最終認定,儘管契約中使用了「售予」這樣的字眼,甚至發行商也辦理了轉讓登記,但因為契約明確約定了「五年期間限制」,這就表示權利並非永久轉移。從實質內容來看,這份契約的本質應該解釋為「授權利用」,而非著作財產權的全部讓與。因此,五年期滿後,發行商的利用權利就消滅了,著作財產權仍歸原電影製作公司所有。
給內容創作者的啟示:簽訂契約時,不要只看契約名稱或字面用語。即使契約寫著「讓與」或「售予」,但如果內容有明確的「期間」、「地域」或「利用方式」限制,法院很可能將其解釋為「授權」而非「讓與」。務必仔細審閱契約內容,確保它符合你的真實意圖。
簽約前必看!內容創作者的實務操作指引
為了避免未來發生爭議,身為內容創作者,在簽訂著作權相關契約時,請務必注意以下幾點:
- 明確約定讓與或授權的範圍與期限:無論是讓與還是授權,都應在契約中鉅細靡遺地載明著作種類、範圍(全部或部分)、地域、期間、利用方式。如果只打算給予使用權,請務必使用「授權」字眼,並清楚區分「專屬」或「非專屬」。
- 書面契約不可少:所有著作財產權的讓與或授權,強烈建議以書面契約為之。書面契約能明確記錄雙方的權利義務,是日後發生爭議時最重要的證據。
- 確認讓與人(或授權人)的權利來源:如果你是要取得他人著作權的一方,務必審慎查核對方是否為該著作的真正著作財產權人。要求對方提供創作過程文件、原始創作證明,尤其當作品經過多次轉手或委託創作時,更要仔細確認,避免買到「沒有權利」的權利。
- 注意跨國或兩岸讓與的法律適用:如果你的作品涉及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利用,務必在契約中明確約定準據法(也就是要依據哪個國家的法律來解釋契約),以避免法律衝突。
- 著作權登記的迷思:現行台灣著作權法已經廢除著作權登記制度。這表示,著作權的取得或轉讓,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登記也無法推定你擁有該權利。作品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而權利轉讓則依契約實質內容判斷。所以,別再以為去登記了就萬無一失!
結論:保護你的創作,從懂法開始
著作財產權是內容創作者最重要的資產。搞懂「讓與」與「授權」的差異,並在簽約時仔細審閱條款,明確約定權利義務,是你保護自己心血的第一步。別讓模糊的法律概念,成為你創作路上潛在的絆腳石!
記住,清楚的約定,是避免未來所有爭議的最佳防線。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著作財產權讓與和授權,對我作品的「所有權」有什麼影響?
A: 著作財產權「讓與」會讓你的作品所有權轉移給對方,你就不再擁有該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了。而「授權」則只是讓對方在特定條件下使用你的作品,作品的所有權依然歸你所有。
Q: 如果我的契約寫著「永久授權」,這和「讓與」有什麼不同?
A: 即使是「永久授權」,所有權依然在你手上,對方只是可以無限期使用。但「讓與」是直接將所有權轉移。實務上,法院會探究當事人真意,如果「永久授權」的範圍極廣且排他,有時會被視為實質上的讓與,但法律上兩者概念仍有區別。為避免爭議,應在契約中明確說明。
Q: 我把我的攝影作品著作財產權讓與給雜誌社,之後看到其他公司盜用,我還能提告嗎?
A: 如果你的著作財產權已經「全部讓與」給雜誌社,那麼你就不再是權利人,自然也就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盜用者提起訴訟。此時,應由取得著作財產權的雜誌社來主張權利。這再次強調了讓與後權利主體變更的重要性。
Q: 我簽了一個著作權讓與契約,但後來發現對方根本沒有依約付款,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對方未依約付款,屬於違約行為。你可以依據《民法》相關規定,向對方請求支付款項、支付遲延利息,甚至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要求回復原狀(例如要求對方返還著作財產權)。
Q: 我是一個接案設計師,客戶說要「買斷」我的設計,這通常指的是讓與還是授權?
A: 在台灣,「買斷」一詞實務上常指著作財產權的「全部讓與」,也就是客戶會取得該設計的著作財產權,你將不再擁有。但為避免爭議,務必在契約中明確寫清楚是「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並載明讓與的範圍(例如所有利用方式、全球、永久),確保雙方認知一致。
Q: 我與國外廠商簽訂著作權讓與契約,但契約中沒有約定準據法,未來發生爭議怎麼辦?
A: 若契約未約定準據法,當發生跨國爭議時,法院會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來判斷應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這可能導致不確定的結果,增加訴訟成本與風險。因此,強烈建議在跨國契約中明確約定準據法,例如約定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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