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創作,著作權真的屬於我嗎?別讓模糊約定損害您的權益!
在數位時代,許多企業或個人會委託專業人士進行設計、文案撰寫、程式開發等創作活動。您投入了資金與心力,自然希望這些成果的著作權能歸屬於您。然而,如果契約中沒有明確約定,您可能會發現著作權的歸屬,與您想像的完全不同!
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委託創作中著作權歸屬的法律眉角,並提供實用的契約撰寫技巧,確保您的權益萬無一失。
核心法條解析:掌握《著作權法》第12條
委託創作的著作權歸屬,最關鍵的就是我國《著作權法》第12條的規定。這條法條賦予了契約極大的約定自由,但也因此成為許多爭議的源頭:
《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這條法條告訴我們幾個重要原則:
- 著作人是誰? 原則上,由實際創作的「受聘人」(創作者)為著作人。但如果您在契約中明確約定「出資人」(委託人)為著作人,那麼著作人就是您。
- 著作財產權歸誰? 如果契約有約定,就依照約定歸您或創作者享有。但請注意,如果契約沒有約定,著作財產權就歸受聘人(創作者)享有!
- 出資人的利用權? 即使著作財產權歸創作者享有,您身為出資人仍然「得利用該著作」。但這個「利用」的範圍,實務上會依您當初出資或契約的目的來決定,並非無限上綱。
此外,我們還需了解:
- 著作權的產生:依《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權在著作完成時就產生,無需登記或註冊。第12條正是對此原則的例外約定。
- 著作人格權的專屬性:依《著作權法》第21條,著作人格權(如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修改權)是專屬於創作者本身的,無法讓與或繼承。這意味著,即使您取得著作財產權,也無法任意修改創作者的作品,或不經同意就抹去創作者的名字。這點在約定時尤其需要注意。
實務情境:從案例看懂著作權歸屬
情境一:委託開發程式,後來想加新功能可以嗎?
某公司委託軟體工程師開發一套會計系統。契約中沒有特別約定著作權歸屬。系統完成後,公司發現需要增加一些報表功能,於是自行備份程式碼並修改,然後交付給客戶使用。工程師得知後,主張公司侵害其著作權。
法院審理後認為,這屬於公司出資聘請工程師完成的著作,由於契約未約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歸屬,因此工程師是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然而,公司為了滿足客戶需求而備份程式並增加功能,這些行為仍在當初委託開發會計系統的工程目的範圍內,屬於《著作權法》第12條第3項所稱的「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的範圍,因此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著作財產權歸創作者,您仍可在「合理目的範圍」內利用作品。但這個範圍可能很模糊,最好還是在契約中明確約定,避免日後爭議。
情境二:簽了「轉讓證明」,但實際只是想授權?
一位音樂創作者與唱片公司簽署了一份「著作權轉讓證明書」,載明將音樂著作的著作權轉讓給唱片公司。但創作者事後主張,當時簽約的真意只是為了方便唱片發行和取締盜版,並非真的要將著作權「讓與」給唱片公司。
法院審酌了證明書的內容、簽訂過程、報酬支付方式以及權利金的歸屬等事實,最終認定這份證明書並非雙方「真意」的著作權讓與,實質上僅為「授權利用」。因此,創作者仍是該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強調了契約解釋應探求當事人真意的重要性。在撰寫著作權歸屬條款時,務必明確區分「讓與」與「授權」,並確保契約文字與您的真實意圖相符,避免因模糊或與事實不符而產生爭議。
委託人實務操作指南:如何撰寫著作權歸屬條款
為了保障您的權益,在簽訂委託創作契約時,請務必注意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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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約定「著作人」:
- 如果您希望成為著作人,請在契約中明確約定「本著作之著作人為出資人(即貴公司/本人)」。若未約定,依法律規定會是創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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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
- 最建議的做法是約定「本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歸出資人(即貴公司/本人)所有」。這能讓您擁有最完整的利用權限,避免後續困擾。
- 如果您同意著作財產權歸創作者所有,則務必詳細約定您的「利用範圍」。例如,您可以約定您有權重製、改作、公開傳輸、公開播送、散布、甚至授權第三人利用該著作,並可限定利用的地域、期間、次數、目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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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格權的處理:
- 雖然著作人格權無法讓與,但您可以在契約中約定創作者不行使某些人格權,或同意您為特定行為。例如:
- 約定創作者同意您為符合商業需求而對著作進行合理修改,但仍應尊重其創作本意。
- 約定創作者同意您以不具名方式公開發表著作,或以您指定的方式表示其姓名。
- 這些約定應謹慎,避免過度侵害創作者的基本人格權。
- 雖然著作人格權無法讓與,但您可以在契約中約定創作者不行使某些人格權,或同意您為特定行為。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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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酬與權利歸屬的對價關係:
- 通常,您支付的報酬越高,越有機會取得完整的著作財產權。契約中應明確報酬金額、支付方式與權利歸屬的對應關係。
常見注意事項與風險預防
- 避免模糊用語:切勿使用「版權歸甲方所有」等含糊不清的詞彙,應使用明確的法律用語,如「著作財產權」。
- 區分「讓與」與「授權」:讓與是所有權的移轉,授權是允許他人利用。務必在契約中明確您要的是哪一種,並詳細約定其範圍、期間、地域等。
- 確保權利瑕疵擔保:要求創作者保證其為合法著作人,且其創作未侵害第三人的著作權或其他權利,並約定違約責任。
- 書面契約:所有約定務必以書面形式明確記載,口頭約定風險極高。
- 充分溝通:契約簽訂前,與創作者充分溝通對著作權歸屬及利用方式的期望,並將共識落實於契約。
結論
委託創作契約中的著作權歸屬條款是保障您數位資產的關鍵。透過明確、具體、周延的約定,您不僅能確保作品的合法利用,也能避免日後不必要的法律爭議與成本。記住,事前多一分謹慎,事後就少一分煩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著作人」跟「著作財產權人」有什麼不同?
A: 「著作人」是指實際創作著作的人,他擁有「著作人格權」(例如決定是否公開、標示姓名、禁止不當修改)和「著作財產權」(例如重製、改作、公開傳輸等利用權)。「著作財產權人」則是指擁有著作財產權的人,他可以利用著作並從中獲利。在委託創作中,著作人原則上是創作者,但著作財產權可以透過契約約定歸屬於出資人,讓出資人成為著作財產權人,而創作者仍保有著作人格權。
Q: 我付錢請人做的圖,如果沒特別講,著作權是誰的?
A: 根據《著作權法》第12條,如果您沒有在契約中明確約定著作人是您,那麼著作人會是實際創作的繪圖師。更重要的是,如果契約中也沒有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那麼著作財產權也會歸繪圖師所有。您作為出資人雖然仍有權利用該圖,但其利用範圍會依您當初委託繪圖的目的而定,可能無法隨意改作或授權他人使用,權益會受到限制。
Q: 著作人格權不能轉讓,那我可以要求創作者不要具名嗎?
A: 是的,雖然著作人格權無法讓與,但您可以透過契約約定創作者「同意不行使」其姓名表示權,或者同意您以不具名的方式公開發表著作。這需要在契約中明確記載,並確保創作者是出於自願同意,以避免日後爭議。同樣地,關於修改權,也可以約定創作者同意您在合理範圍內進行修改。
Q: 如果我拿到著作財產權,就可以隨意修改作品嗎?
A: 即使您取得了著作財產權,您仍需尊重創作者的「著作人格權」,特別是「禁止不當修改權」。這意味著您不能任意歪曲、變更著作,導致損害創作者的名譽。若您需要修改作品,建議在契約中明確約定創作者同意您為商業目的進行「合理範圍內」的修改,或約定修改前需徵得創作者同意,但創作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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