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外創作著作權歸屬,您真的搞懂了嗎?
您是否曾委託外部設計師製作公司Logo、網站、文案,或是請顧問開發軟體、撰寫報告?當這些心血結晶完成後,您是否曾疑惑:這些著作的「著作權」究竟歸誰所有?是您這位出資的老闆,還是實際創作的受聘人?
著作權歸屬不清,可能導致您的公司在未來使用、修改或推廣這些作品時,面臨侵權風險,甚至捲入不必要的法律訴訟。別擔心,今天「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著作權法》中關於「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的關鍵規定,並提供實用的操作指引,確保您的智慧資產萬無一失!
了解《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人著作的關鍵
當您支付報酬,委託外部人員(如承攬人或受任人)完成著作時,最核心的法律依據就是《著作權法》第12條。這條法規明確界定了著作權的歸屬原則與例外:
《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
第一項:「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白話解釋:當您出錢請人創作時,原則上,實際創作的人(受聘人)是「著作人」。但好消息是,法律賦予您高度的契約自由!只要您在契約中明確約定由您(出資人)擔任著作人,法律就會尊重您的約定。
《著作權法》第12條第二項:「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白話解釋:如果受聘人是著作人,那攸關經濟利益的「著作財產權」歸誰呢?這也一樣,首先看契約怎麼約定。如果您們沒有特別約定,那著作財產權就會歸受聘人所有。
《著作權法》第12條第三項:「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白話解釋:即使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法律還是保障了您這位出資人,讓您可以在合理範圍內利用這個著作,而不會構成侵權。這個利用的範圍,通常會根據您當初委託的目的來判斷。
小提醒: 這與《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員工職務創作)的規定不同,職務創作原則上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因此,區分是「僱傭」還是「出資聘請」關係,非常重要!
「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人」:老闆必懂的差異
在著作權領域,有兩個概念經常讓雇主混淆:
- 著作人(Author):指實際投入心力創作著作的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例如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修改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是專屬於創作者的權利,原則上不可轉讓。
- 著作財產權人(Copyright Owner):指享有著作的經濟上權利之人,包括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改作、散布等權利。這些權利可以轉讓或授權他人使用。
重點是: 您可以透過契約約定由您擔任著作人,也可以約定由您享有著作財產權。兩者可以分開約定,也可以約定由同一人享有。明確的書面約定,是避免未來爭議的關鍵!
真實案例解析:避免著作權糾紛的實戰智慧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看看著作權歸屬在實務上如何運作:
案例一:軟體開發後的「利用權」界線
A公司委託李先生開發一套企業管理軟體。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契約,也沒有特別約定著作權歸屬。軟體完成後,A公司將其備份,並根據業務需求進行了部分功能修改,然後交付給合作夥伴使用。李先生得知後,認為A公司重製、改作其軟體,侵害了他的著作權而提告。
法院怎麼說? 由於沒有約定,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李先生是著作人,也享有著作財產權。然而,法院認為A公司對軟體的備份、修改及交付,都是為了滿足其企業營運需求,屬於當初委託開發目的範圍內的行為。因此,這些行為符合《著作權法》第12條第3項賦予出資人「利用該著作」的權利,並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給雇主的啟示: 即使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您仍可在委託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但為避免爭議,最好在契約中明確列舉您可以如何利用(例如重製、改作、公開展示等),讓權利範圍更清晰。
案例二:舊法與新法下的著作權歸屬大不同
多年前,B製作公司委請陳小姐編寫一個電視劇的故事大綱。雙方當時並未簽訂書面契約,陳小姐也因為某些原因拒收稿酬。後來,B製作公司將該大綱送審並拍攝成電視劇。陳小姐認為B公司侵害其著作權而提告。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時,發現這件委託案發生在現行《著作權法》修正前(民國81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前)。當時的舊法規定是:「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出資人享有之。但當事人間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由於B製作公司是出資人,且雙方沒有著作權歸屬的特別約定,依當時的法律,故事大綱的著作權歸B製作公司享有。因此,B公司使用該大綱並不構成侵權。
給雇主的啟示: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不同時期的法律規定會影響著作權歸屬。更重要的是,無論舊法或現行法,契約約定始終是決定著作權歸屬的關鍵。明確的書面約定,能有效避免因法律變遷或認知差異而產生的糾紛。
雇主必看:確保著作權歸屬的實務操作指引
為了保障您的公司權益,以下是您在委託外部人員創作時,務必採取的實務操作建議:
- 務必簽訂書面契約:口頭約定難以舉證,書面契約是確保權益最穩固的基石。
- 明確約定「著作人」:
- 若希望由您公司擔任著作人,請在契約中明確寫上:「系爭著作之著作人為出資人(即貴公司)」。
- 若未約定,依現行法原則上受聘人為著作人。
- 明確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
- 若希望由您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請明確約定:「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歸出資人(即貴公司)享有」。
- 若未約定,且受聘人為著作人,則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您可以考慮約定由受聘人享有,但獨家、永久、無償授權給您公司利用。
- 具體約定出資人「利用權」的範圍:
- 即使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您仍有法定利用權。為避免爭議,建議在契約中詳細列明您可利用的方式、範圍、期間及是否可再授權,例如:「出資人得為本案目的及相關推廣、宣傳之用,不限次數、地域、時間重製、改作、公開傳輸、公開展示該著作」。
- 處理著作人格權:雖然著作人格權不可轉讓,但您可以約定受聘人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或同意您公司為必要的修改,以確保作品符合您的商業需求。
結論:聰明簽約,保障您的智慧資產
在數位內容與創意經濟蓬勃發展的時代,智慧財產權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透過一份清晰、完整的書面契約,您不僅能明確界定「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的著作權歸屬,更能有效保障公司的商業利益,避免日後因權利不清而產生糾紛。記住,預防勝於治療,一份完善的契約,是您企業永續經營的智慧基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著作人跟著作財產權人有什麼差別?
A: 著作人是實際創作作品的人,他擁有作品的「人格權」(例如決定是否公開、標示姓名、不被亂改)和「財產權」(例如複製、散布、改編、公開傳輸等經濟利用權)。著作財產權人則是指享有這些經濟利用權的人。兩者可以由同一人擁有,也可以分開,例如著作人將財產權轉讓給您公司,但人格權仍歸他所有。對雇主來說,取得著作財產權最為重要,才能自由運用作品。
Q: 我跟設計師沒有簽約,誰是著作權人?
A: 根據《著作權法》第12條,如果您與設計師是「出資聘請」關係且沒有簽訂書面契約約定,則原則上設計師(受聘人)是著作人,同時也是著作財產權人。這表示您雖然出錢,但作品的經濟利用權利仍屬於設計師。您只有在當初委託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的權利,但若要進行超出此範圍的運用(例如轉售、授權給第三方),仍需取得設計師的同意。
Q: 我請人做的東西,我可以隨便改嗎?
A: 這取決於著作財產權的歸屬和著作人格權的處理。如果著作財產權屬於您公司,您原則上可以進行改作。但即使如此,您仍需考量著作人的「禁止不當修改權」(著作人格權之一)。建議在契約中明確約定,受聘人同意您公司為必要之修改,或不行使其禁止不當修改權,以避免日後爭議。若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您僅能在法定「利用該著作」的範圍內進行合理修改,超出範圍仍可能構成侵權。
Q: 為什麼要特別約定著作人格權?
A: 著作人格權是專屬於創作者的權利,不能轉讓。但您可以透過契約約定,要求受聘人不行使某些著作人格權,例如同意您公司可以不標示其姓名(姓名表示權),或同意您公司可以對作品進行必要的修改(禁止不當修改權)。這樣做能讓您公司在商業運用上擁有更大的彈性,避免作品因人格權問題而無法自由使用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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