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場:遺囑有效性,繼承人必懂的關鍵
親人離世後,遺產處理常是令人頭痛的難題,尤其當涉及遺囑時。一份無效的遺囑,不僅可能讓逝者遺願落空,更會引發繼承爭議。律點通將帶您快速掌握台灣遺囑有效性的核心標準,助您安心面對繼承大小事。
遺囑有效性的兩大基石
一份遺囑要有效,必須同時符合「遺囑能力」與「法定方式」兩大要件。
1. 遺囑能力:心智清晰是根本
立遺囑人必須具備「遺囑能力」。這不僅指年齡,更關乎精神狀態。
《民法》第1186條:「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除了年滿16歲且非受監護宣告者,實務上更重視立遺囑當下的實質精神狀態。即使未受監護宣告,若立遺囑時心智不清、精神錯亂(例如重度失智),其遺囑依《民法》第75條規定仍屬無效。法院會綜合病歷、錄影等證據判斷。
2. 法定方式:嚴格遵守避免無效
台灣遺囑是嚴格的「要式行為」,必須符合《民法》第1189條規定的五種方式之一,否則無效。其中,自書、公證、代筆遺囑最為常見,且各有嚴謹要求:
- 自書遺囑 (《民法》第1190條): 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日期並簽名。任何增減塗改也需註明並另行簽名。
- 公證遺囑 (《民法》第1191條): 需有兩人以上見證人,遺囑人向公證人親口述意旨,經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認可後,共同簽名。
- 代筆遺囑 (《民法》第1194條): 需有三人以上見證人,遺囑人親口述意旨,由其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認可後,所有見證人及遺囑人共同簽名。實務上,「口述遺囑意旨」要求遺囑人清楚以言語表達,而非僅點頭或搖頭。
實務案例:遺囑無效的真實警示
案例:失智長輩與代筆遺囑的考驗
一位失智長輩在立代筆遺囑時,對財產內容與分配頻頻表示不解,僅以點頭或簡單聲音回應律師的詢問。事後,法院考量其病歷及立遺囑時的實際心智狀態,並認為其未「親自以言語口述遺囑意旨」,判決該遺囑無效。這提醒我們,立遺囑時的精神狀態及程序嚴謹性至關重要。
結論:確保遺囑有效的關鍵要點
作為遺產利害關係人,請務必確認遺囑人具備完整的遺囑能力,並嚴格遵循《民法》規定的遺囑方式。若有疑慮,建議保存相關病歷、錄音錄影等證據,以避免未來爭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遺囑能力除了年齡,還有哪些重要判斷標準?
A: 除了年滿16歲且非受監護宣告者,更重要的是立遺囑當下的「實質精神狀態」。即使未受監護宣告,若因疾病(如重度失智)導致心智不清、無法理解遺囑內容,遺囑仍可能被認定無效。法院會綜合病歷、錄影、證人證詞等判斷。
Q: 如果遺囑人因病無法清楚說話,代筆遺囑是否仍有效?
A: 代筆遺囑的「口述遺囑意旨」是嚴格要件。實務上要求遺囑人必須清楚以言語表達其遺囑內容,而非僅點頭、搖頭、簡單單字或附和他人。若無法言語,建議考慮其他遺囑方式,如公證遺囑中的按指印機制,或確認其仍能清晰表達意願並全程錄音錄影。
Q: 發現親人遺囑有塗改,但沒有另外簽名,這份遺囑還有效嗎?
A: 根據《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若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若未依規定補簽名,該塗改部分可能無效,甚至可能影響整個遺囑的有效性,建議尋求專業協助判斷。
Q: 如果有多份遺囑,內容卻相互牴觸,該怎麼辦?
A: 依《民法》第1220條規定,若前後遺囑內容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這表示,後一份遺囑的內容會優先於前一份遺囑中相衝突的部分。但為避免爭議,立遺囑人應在新遺囑中明確註明撤回舊遺囑或取代舊遺囑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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