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遺囑,您是否曾懷疑它的真實性與效力?
當一份遺囑呈現在您面前時,無論是作為受益人,或是對其內容有所疑慮的關係人,理解這份遺囑是否「有效」是至關重要的第一步。在台灣,遺囑的法律效力並非理所當然,它必須符合《民法》嚴格的規定。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遺囑有效性的兩大關鍵,幫助您守護自身的繼承權益。
遺囑有效性的兩大關鍵:能力與方式
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核心要件:
- 立遺囑人具備「遺囑能力」 :指的是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當下,心智清楚,能理解遺囑內容、處分財產的意願,並預見其法律效果。
- 遺囑符合「法定方式」 :遺囑是法律嚴格規定的「要式行為」,必須按照《民法》所列舉的特定形式(如自書、公證、代筆等)來完成,否則即為無效。
關鍵一:立遺囑人的「遺囑能力」
誰可以立遺囑?這不僅僅是年齡的問題,更是心智狀態的考驗。
《民法》第1186條:「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民法》第75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簡單來說,年滿十六歲且未受監護宣告的人,原則上都具備遺囑能力。即使是受輔助宣告的限制行為能力人,也能獨立訂立遺囑,無需輔助人同意。然而,最常引發爭議的是,即使長輩未受監護宣告,但在立遺囑時若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狀態,例如因失智症、重病導致意識不清,無法正常判斷、理解,那麼這份遺囑依然會被認定為無效。
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立遺囑人「當下」的醫療紀錄、診斷證明、護理紀錄、證人證詞,甚至錄影錄音等,來判斷其精神狀態是否足以理解遺囑內容。
關鍵二:遺囑的「法定方式」
遺囑的製作方式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否則即便立遺囑人意願再明確,也可能因形式不符而無效。
《民法》第73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以下是台灣常見的三種遺囑方式及其核心要件:
1. 自書遺囑
《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重點: 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全文、日期,並親自簽名。若非本人親筆,或有他人代筆,則不符要件。
2. 公證遺囑
《民法》第1191條:「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重點: 需有公證人及兩位以上見證人。立遺囑人必須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立遺囑人認可後,所有相關人員共同簽名。
3. 代筆遺囑
《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重點: 需有三位以上見證人。立遺囑人必須「口述遺囑意旨」,由其中一位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立遺囑人認可後,所有見證人及立遺囑人共同簽名。這裡的「口述」在實務上採嚴格解釋,必須是親自以言語表達,不能只靠點頭、搖頭、手勢或對引導式問題的簡單回應。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懂遺囑效力
以下兩個匿名化的真實案例,將幫助您更具體地理解遺囑有效性的判斷:
案例一:失智症長輩的自書遺囑,為何被判無效?
王奶奶在80多歲時寫了一份自書遺囑,將財產分配給特定子女。但其他子女發現,王奶奶在立遺囑前幾年就已被診斷出輕度失智,且在立遺囑時的錄影中,她多次表示看不清字、頭暈,甚至會問「不動產是什麼?」並在旁人引導下才勉強寫完。法院審理後認為,儘管王奶奶當時未受監護宣告,但她立遺囑時的心智能力已嚴重受損,無法理解遺囑內容與法律效果,因此依《民法》第75條判定該自書遺囑無效。
給受益人的啟示: 如果立遺囑人有認知功能障礙病史,其遺囑能力將是法院審查的重點。即使是自書遺囑,也可能因心智能力不足而無效。
案例二:無法言語的長輩,代筆遺囑為何無效?
陳伯伯因中風導致語言表達困難,只能發出簡單聲音或點頭搖頭。他在律師和見證人面前,透過點頭、搖頭回應預先準備好的問題,完成了代筆遺囑。然而,法院最終認定這份遺囑無效。原因是《民法》第1194條規定的「口述遺囑意旨」,必須是立遺囑人「親自以言語」清晰表達其意願,不能僅以非語言方式或對引導式問題的回應來代替。陳伯伯當時的身體狀況,使其無法達到法律對「口述」的嚴格要求。
給受益人的啟示: 對於公證遺囑或代筆遺囑,若立遺囑人因病無法清楚言語表達,即使有見證人與律師在場,仍可能因不符「口述」要件而無效。這突顯了遺囑形式要件的嚴謹性。
結論:守護您的繼承權益
作為遺囑受益人,了解遺囑的有效性是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請務必留意以下幾點:
- 立遺囑人的精神狀態: 遺囑是否在立遺囑人意識清楚、能獨立判斷的情況下作成?若有疑慮,應注意其醫療紀錄、親友證詞或行為表現。
- 遺囑的製作方式: 遺囑是否符合《民法》規定的自書、公證或代筆等形式要件?特別是公證與代筆遺囑中「口述遺囑意旨」的嚴格要求。
- 證據的保留: 若遺囑作成過程有錄影錄音,這將是判斷遺囑能力和形式要件的重要佐證。留意錄影內容是否完整、清晰,有無不自然的中斷或引導。
若您對遺囑的有效性有任何疑問,或發現遺囑可能存在無效的事由,請務必仔細蒐集相關證據,並尋求專業建議,以確保您的繼承權益不被侵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怎麼知道立遺囑人有沒有「遺囑能力」?
A: 判斷遺囑能力,最關鍵的是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當下」的精神狀態。您可以觀察是否有以下跡象:是否有相關的醫療診斷證明(如失智症、精神疾病)、當天的護理紀錄、親友對其當時言行舉止的證詞、以及遺囑作成過程的錄影錄音(若有)。法院會綜合這些證據,判斷立遺囑人是否具備理解遺囑內容、處分財產及預見其法律效果的能力。
Q: 代筆遺囑和公證遺囑中的「口述遺囑意旨」到底是什麼意思?
A: 根據法院的嚴格解釋,「口述遺囑意旨」必須是立遺囑人「親自以言語」清晰、完整地表達其遺囑內容。這意味著不能僅僅透過點頭、搖頭、手勢,或者對見證人預先準備好的問題進行簡單的「是」、「否」回應。立遺囑人必須主動、明確地說出他/她想如何分配財產、指定繼承人等具體內容,見證人或公證人才能據此筆記。
Q: 如果我懷疑遺囑無效,我應該怎麼做?
A: 如果您懷疑遺囑無效,首先應盡可能蒐集所有相關證據,例如:立遺囑人的病歷、診斷證明、醫療紀錄、遺囑作成時的錄影錄音、遺囑文件本身、以及任何能證明立遺囑人當時精神狀態或遺囑作成過程不符規定的證人證詞。接下來,您可以考慮向法院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訟,由法院來判斷遺囑的法律效力。這是一個複雜的法律程序,建議您尋求專業協助。
Q: 如果遺囑最終被認定無效,財產會怎麼分配?
A: 如果遺囑被法院認定為無效,那麼這份遺囑所載明的財產分配將不具法律效力。此時,立遺囑人的遺產將會依據《民法》繼承篇中關於「法定繼承」的規定來分配。也就是說,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順位和應繼分比例,由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這可能與立遺囑人原先的意願大相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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