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主必讀:遺囑變更與撤回的法律陷阱與實務指南
作為一位有遠見的企業主,您可能早已規劃好事業傳承與個人資產的分配,而遺囑正是實現這些願景的重要法律文件。然而,隨著時間推移、事業發展或家庭狀況的變化,您可能會需要調整甚至撤回原有的遺囑。此時,若不熟悉相關法律規定,任何微小的疏忽都可能導致遺囑無效,引發不必要的繼承爭議,甚至影響您辛苦建立的事業。
今天,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民法》中關於遺囑變更與撤回的關鍵法條、實務案例,並提供具體操作建議,確保您的意願能被有效執行。
遺囑變更與撤回的核心原則
遺囑的核心精神在於尊重遺囑人的意思自由。因此,在您生前,隨時都有權利變更或撤回您的遺囑。但請注意,這份自由並非毫無限制,它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否則將形同無效。
1. 隨時撤回的自由,但需依「遺囑方式」
《民法》第1219條明確指出:
《民法》第1219條:「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這表示,您雖然可以隨時改變心意,但撤回遺囑的行為本身,也必須符合《民法》對遺囑訂立方式的規定。例如,如果您要撤回一份自書遺囑,那麼撤回的聲明也應以自書遺囑的方式為之;若要撤回公證遺囑,則撤回聲明也需符合公證遺囑的要件。
2. 遺囑的嚴格要式性:無效的代價
遺囑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其目的在於確保遺囑內容的真實性與遺囑人真意,防止偽造或變造。
《民法》第73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這條規定是遺囑效力的基石。無論是訂立、變更或撤回遺囑,都必須**嚴格遵守 **《民法》規定的形式要件。任何形式上的瑕疵,都可能導致您的遺囑或其相關變更、撤回行為被認定為無效,讓您的苦心規劃付諸東流。
遺囑變更與撤回的常見方式
遺囑的撤回方式可分為明示撤回和法定撤回兩種:
1. 明示撤回:明確表達您的新意
這是最直接的方式,您可以透過以下兩種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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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立新遺囑並明確聲明撤回:在新遺囑中清楚註明您要撤回舊遺囑的全部或部分內容。這份新遺囑必須完全符合《民法》對遺囑方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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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遺囑上增減、塗改並簽名:如果您只是想修改原有的自書遺囑,必須嚴格遵守《民法》第1190條的規定:
《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這意味著,任何一點塗改都必須註明修改處、字數並再次簽名。實務上對此要求非常嚴格,若未依規定,該修改部分可能無效,甚至影響整個遺囑的效力。
2. 法定撤回:法律推定您的變更意願
即使您未明確聲明撤回,法律在特定情況下仍會推定您有撤回遺囑的意願:
- 前後遺囑牴觸:當您立下多份遺囑,且後立的遺囑內容與前立的遺囑內容無法並存時,前遺囑與後遺囑牴觸的部分將自動失效。
《民法》第1220條:「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 遺囑後行為牴觸:如果您在立遺囑後,又做了某些行為(例如贈與、買賣遺囑中的財產),且這些行為與遺囑內容相違背,導致遺囑無法執行時,遺囑中牴觸的部分也會自動失效。
《民法》第1221條:「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 破毀或塗銷遺囑:如果您故意將遺囑原件毀損、塗抹,或在遺囑上明確註記「廢棄」等意思,也會被視為撤回遺囑。
《民法》第1222條:「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企業主不可不知的實務案例
案例一:新遺囑取代舊遺囑,規劃變更要明確
一位白手起家的企業家老王,早年立下自書遺囑,將其名下一筆重要廠房指定由長子繼承,以確保家族事業的穩定。然而,隨著企業版圖擴大,長子決定另創新事業,而次女則在公司內部展現出卓越的經營能力。老王因此決定調整傳承計畫,重新撰寫一份自書遺囑,明確將該廠房的繼承人改為次女。
日後,當老王離世後,長子主張舊遺囑有效。但法院審理後認為,老王後立的第二份遺囑內容與第一份遺囑明確牴觸,依據《民法》第1220條「前後遺囑牴觸」的規定,第一份遺囑中關於廠房繼承的部分,已視為撤回而不生效力。最終,廠房由次女繼承。
給企業主的啟示: 您的事業與家庭狀況會不斷演變,當您決定調整資產分配或傳承計畫時,務必透過新立一份有效遺囑來取代舊遺囑,並明確表達您的最新意願。這能有效避免因多份遺囑內容衝突而產生的繼承爭議。
案例二:生前處分資產,遺囑可能自動失效
另一位企業主林董,為獎勵一位長期貢獻卓著的資深員工,在自書遺囑中承諾將一塊公司名下的土地遺贈給該員工。然而,在遺囑生效前,林董為了讓該員工能提早規劃,便在生前直接將這塊土地贈與給該員工,並完成了所有權移轉登記。
後來,林董離世。雖然林董生前曾因故撤銷了對該員工的贈與,使得土地又回到林董名下。但法院審理後認為,林董生前將土地贈與員工的行為,已經與遺囑中「遺贈土地」的內容相牴觸。根據《民法》第1221條「遺囑後行為牴觸」的規定,該遺囑中關於土地遺贈的部分,在林董贈與行為完成時,就已經視為撤回。即使贈與後來被撤銷,遺囑被撤回的效力也不會恢復。因此,該土地最終仍歸林董的法定繼承人所有,而非該員工。
給企業主的啟示: 您的生前行為,尤其是對遺囑中指定資產的處分,將直接影響遺囑的效力。若您決定在生前就處理掉遺囑中規劃的資產,該部分遺囑內容很可能被視為撤回。因此,務必同步檢視並更新您的遺囑,確保您的生前處分與遺囑內容一致。
實務操作指引:確保您的遺囑萬無一失
- 明確表達意圖:無論是變更或撤回遺囑,都應以書面且符合法定遺囑方式的方式進行,口頭聲明通常不具法律效力。
- 選擇適當方式:
- 明示撤回:建議另立一份新遺囑,並在其中明確聲明撤回所有先前遺囑,或僅撤回特定遺囑的特定部分。新遺囑必須完全符合法定要件。
- 破毀或塗銷:您可以直接將遺囑原件銷毀,或在原件上註明「廢棄」並簽名。但為避免爭議,建議同時輔以明示撤回的方式。
- 嚴格遵守法定要件:
- 自書遺囑:全文、年月日、簽名缺一不可。如有增減塗改,務必註明處所、字數並另行簽名。
- 公證遺囑:需親自口述、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遺囑人認可、公證人見證人遺囑人簽名。見證人必須由遺囑人親自指定,且應實質見證遺囑人真意。
- 定期檢視與更新:企業經營環境與家庭成員關係瞬息萬變,建議您**定期(例如每三年)**檢視您的遺囑內容,確保它能反映您最新的意願與資產狀況。
結論:未雨綢繆,保障事業與家族和諧
遺囑的變更與撤回絕非小事,它關係到您的財產分配、事業傳承,以及家族成員間的和諧。身為企業主,您的決策影響深遠,更應對此抱持謹慎態度。透過了解並嚴格遵守《民法》的相關規定,您可以有效避免潛在的法律風險,確保您的最終意願得以實現,為您的事業與家族留下清晰且無爭議的安排。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已經立了一份公證遺囑,現在想做一些小修改,可以直接在上面塗改嗎?
A: 不行。公證遺囑的修改或撤回,原則上也需要依照公證遺囑的方式進行,或另立一份符合法定要件的新遺囑。直接在公證遺囑上塗改,不會產生法律效力,甚至可能讓整份遺囑的效力產生疑慮。建議您另立新遺囑,或透過公證方式聲明撤回或變更。
Q: 我同時有兩份遺囑,一份是五年前的自書遺囑,一份是去年新立的公證遺囑,內容有些衝突,哪一份會有效?
A: 根據《民法》第1220條「前後遺囑牴觸」的規定,如果兩份遺囑的內容有相牴觸的部分,後立的公證遺囑將優先適用,前立的自書遺囑中牴觸的部分將被視為撤回而失效。但未牴觸的部分,前遺囑仍可能有效。為避免爭議,建議您在新立遺囑時,明確聲明是否要撤回所有舊遺囑。
Q: 我把遺囑中指定要給某人的房產,在生前就賣掉了,那遺囑中關於這房產的分配還有效嗎?
A: 依據《民法》第1221條「遺囑後行為牴觸」的規定,您在立遺囑後將遺囑標的物(房產)出售的行為,與遺囑中將該房產遺贈的內容相牴觸。因此,遺囑中關於該房產的分配將會被視為撤回而失效。即使您後來又買回類似房產,也無法自動恢復原遺囑的效力,您需要重新訂立遺囑。
Q: 如果我的自書遺囑有增減塗改,但忘記在旁邊註明字數和簽名,會有什麼後果?
A: 根據《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若有增減、塗改,必須註明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若未依此規定,通常會導致該增減塗改的部分無效。在嚴格的情況下,法院甚至可能認定整個遺囑因形式要件不符而無效。因此,對於自書遺囑的任何修改,都必須非常謹慎並完整遵循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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