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讀者,您是否曾想過,當我們不在世時,如何確保摯愛的家人,特別是家中有特殊需求的親人,能繼續獲得妥善的照顧與保障?對於特殊需求遺囑人而言,一份清晰、合法的遺囑,不僅是財產的分配,更是愛與責任的延續。律點通深知您對家人的深切關懷,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解析台灣夫妻遺囑規劃的法律眉角,讓您能安心地為未來做好萬全準備。
遺囑規劃,保障您的愛與未來
遺囑,是您在生前對身後事的最終安排,它能讓您的心願得以實現,避免家人因不清楚您的意願而產生爭議。對於夫妻而言,共同規劃遺囑更是雙重保障,確保彼此及下一代的權益。然而,遺囑的訂立並非隨意為之,必須符合法律的嚴格規定,才能真正發揮效力。
法律基礎,您不能不知道的權利
在台灣,遺囑規劃涉及多項重要的法律原則。了解這些基本概念,是您安心規劃的第一步。
1.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先保障配偶的權益
當夫妻中的一方不幸離世,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其他財產制度,那麼在法律上會先適用「法定財產制」。此時,生存配偶有權利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白話解釋:這條法規的意思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努力累積的財產(婚後財產),在扣除各自債務後,如果有一方剩餘財產較多,那麼多的部分,夫妻雙方可以平均分配。這項權利是為了肯定夫妻對家庭的共同貢獻,它是一種債權,在遺產分配時,會優先於繼承權處理。也就是說,必須先將生存配偶應得的剩餘財產分配出去,剩下的部分才算是往生者的「遺產」,供所有繼承人繼承。
2. 遺囑自由與特留分:平衡您的心願與家人的保障
您當然可以透過遺囑自由地分配您的財產,但這份「自由」並非毫無限制。法律為了保障特定繼承人(如配偶、子女、父母等)最基本的繼承權利,設有「特留分」制度。
《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第1223條第3款:「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白話解釋:您可以自由決定財產分配方式,但必須保留一部分給您的法定繼承人,這就是特留分。例如,配偶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一半。如果您的遺囑內容侵害了任何一位繼承人的特留分,受侵害的繼承人可以依法主張「扣減權」,要求取回他們應得的最低份額。這表示,即使您立了遺囑,如果沒有考慮特留分,遺囑中侵害特留分的部分仍可能被調整。
3. 遺囑的嚴格要件:確保遺囑有效的重要關鍵
台灣法律對遺囑的形式有非常嚴格的規定,稱為「要式性」。無論您選擇哪種遺囑方式,都必須完全符合法律要求,否則遺囑就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 自書遺囑 (自己親筆寫):
《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白話解釋:必須由您本人親手寫下遺囑的全部內容、日期,並親自簽名。任何塗改也需要註明並再次簽名。如果不是您親筆書寫,即使您簽名,也可能被判無效。
- 代筆遺囑 (請人代筆):
《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白話解釋:需要三位以上的見證人,您口述遺囑內容,由其中一位見證人筆記下來,然後宣讀、講解給您聽,您確認無誤後,記下日期、代筆人姓名,最後所有見證人及您本人都要親自簽名。任何一個環節不符,都可能導致遺囑無效。
案例故事:從實務看懂遺囑規劃
為了讓您更清楚這些法律原則在現實生活中的應用,律點通將分享兩個改編自實際判決的故事。
故事一:小林夫妻的遺產難題
邱先生與林太太是一對恩愛的夫妻,共同打拼多年。邱先生不幸因病離世前,曾請朋友代寫一份遺囑,希望能將大部分財產留給林太太,並照顧家中的孩子。然而,這份代筆遺囑在形式上沒有完全按照法律規定(例如見證人數不足或程序不完整)。邱先生過世後,部分繼承人對這份遺囑的有效性提出質疑。
法院審理後發現,這份代筆遺囑確實不符合《民法》第1194條的嚴格要件,因此認定遺囑無效。這意味著邱先生原本希望透過遺囑安排的心願無法實現,遺產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來分配。
不過,法院也強調,雖然遺囑無效,但林太太作為生存配偶,依然有權利主張她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院考量林太太在婚姻期間對家庭的付出與貢獻,認定她有權先分得婚後財產差額。只有在扣除這部分後,剩下的財產才作為邱先生的遺產,由所有法定繼承人依應繼分繼承。
律點通提醒:這個故事告訴我們,遺囑的形式要件極其重要,一點都不能馬虎。同時,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權利是優先於繼承的,即使遺囑無效,這項權利依然受到法律保障。
故事二:老傅夫妻的共同心願
傅先生和傅太太感情深厚,希望百年之後,財產能由他們信任的黃先生全權處理。於是,兩人共同簽署了一份「自書遺囑」,內容寫明財產歸黃先生。但這份遺囑並非傅先生親筆書寫,而是由他人代筆後,傅先生僅在上面蓋了章。
當傅先生過世後,這份「共同遺囑」的效力受到了質疑。法院審理後指出,由於這份遺囑並非傅先生親筆書寫全文,不符合《民法》第1190條關於「自書遺囑應由立遺囑人自書遺囑全文」的嚴格規定,因此認定該遺囑不生遺囑之效力。
律點通提醒:台灣《民法》不承認「共同遺囑」。夫妻雙方即使心意相通,也應各自訂立獨立的遺囑,並且必須嚴格遵守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一份遺囑只能由一位遺囑人訂立,否則很可能因為不符要件而被判無效。
律點通給您的實用建議
綜合上述法律原則與案例,律點通為您整理出以下實用建議,幫助您更安心地規劃遺囑:
- 各自訂立獨立遺囑:夫妻雙方應個別訂立遺囑,切勿共同簽署一份。這是避免遺囑無效的重要原則。
- 明確處理剩餘財產:在遺囑中,您可以考慮是否要提及或處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例如,生存配偶可以選擇在遺囑中明示放棄該權利,或在遺產分配時將其納入考量。
- 嚴格遵守法定要件:無論選擇自書遺囑或代筆遺囑,請務必按照《民法》規定,完整且正確地執行所有形式要件。任何疏漏都可能導致遺囑無效。
- 審慎考量特留分:在分配遺產時,請務必計算並預留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若遺囑內容有侵害特留分之虞,建議預先調整或規劃補償方案,以減少日後爭議。
- 指定遺囑執行人:在遺囑中指定一位您信任且有能力的遺囑執行人,將能確保您的遺囑內容在您身後能被有效、順利地執行。
- 定期檢視與更新:您的家庭狀況、財產配置和法律規定都可能隨時間變化。建議您至少每隔幾年重新檢視並更新您的遺囑,確保它始終符合您的最新心願和實際情況。
結論
一份完善的遺囑,是您對家人最深沉的愛與責任的展現。對於特殊需求遺囑人而言,清晰、合法的遺囑更是為摯愛築起一道堅實的防線。透過對台灣法律的理解與周全的規劃,您可以確保您的心願得以實現,讓家人在未來的生活中,無論身心靈都能獲得妥善的照護與保障。現在就開始行動,為您的愛與未來,留下最美好的安排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遺囑一定要請律師寫才有效嗎?
A: 不一定。台灣《民法》提供了多種遺囑形式,例如「自書遺囑」和「代筆遺囑」。自書遺囑可以由遺囑人自己親筆書寫,只要符合全文親筆、日期、簽名等要件即可。代筆遺囑則需要指定三位以上見證人,由其中一人代筆,並經遺囑人認可及全員簽名。雖然不強制請律師,但由於遺囑的法定要件非常嚴格,若有任何不符都可能導致遺囑無效,因此尋求專業法律協助能大大降低風險。
Q: 我可以把所有財產都留給我的配偶嗎?
A: 您可以透過遺囑表達此意願,但必須注意「特留分」的規定。特留分是法律為保障特定繼承人(如子女、父母、配偶等)而設的最低繼承比例。即使您在遺囑中將所有財產都留給配偶,若有其他法定繼承人,且該遺囑侵害了他們的特留分,這些繼承人仍可依法主張扣減權,要求取回其特留分不足的部分。因此,在規劃時應將特留分納入考量。
Q: 夫妻可以共同寫一份遺囑嗎?
A: 在台灣,《民法》上不承認「共同遺囑」。一份遺囑只能由一位遺囑人訂立。如果夫妻共同簽署一份文件並聲稱為遺囑,這份文件很可能因為不符合單獨遺囑的法定要件(例如自書遺囑要求「自書全文」,代筆遺囑要求「遺囑人口述意旨」)而被認定為無效。因此,夫妻應各自訂立獨立的遺囑,以確保其法律效力。
Q: 如果我比配偶先過世,我的財產會怎麼分配?
A: 如果您有立遺囑,原則上會依照遺囑的內容分配,但仍需先扣除生存配偶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其他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如果沒有遺囑,或遺囑無效,則會依《民法》規定的繼承順序和應繼分進行分配。此時,生存配偶通常會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然後再與其他繼承人(如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等)共同繼承剩餘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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