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您手握一份遺囑,心中或許百感交集,除了緬懷逝者,更多的是對未來遺產處理的疑問與不安。究竟這份遺囑該由誰來執行?遺產又該如何妥善管理?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您可能會聽到兩個重要的角色:遺囑執行人 和 遺產管理人。這兩者聽起來相似,職責卻大相逕庭,尤其在處理複雜的遺產事務時,釐清他們的權限與義務,是確保逝者遺願得以實現、繼承人權益不受損害的關鍵。
律點通深知您此刻的困惑,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淺出地了解台灣民法中關於遺囑執行人與遺產管理人的相關規定、適用情境,並透過實務見解,協助您釐清這些法律概念,讓您在面對遺產繼承時,能更有方向、更安心。
遺囑執行人與遺產管理人:釐清兩者的核心差異
首先,讓我們先來看看這兩個角色最根本的不同之處,這將有助於您快速掌握他們各自的定位:
| 特性 | 遺囑執行人 (Will Executor) | 遺產管理人 (Estate Administrator) |
|---|---|---|
| 產生時機 | 依遺囑指定,或遺囑委託他人指定。 | 繼承人有無不明、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親屬會議未選定時,由法院選任。 |
| 主要職責 | 依照遺囑內容,管理遺產並執行遺囑。 | 管理、保存遺產,並進行遺產的清算程序。 |
| 法律依據 | 民法繼承編「遺囑」章節相關規定。 | 民法繼承編「無人承認繼承」章節相關規定。 |
| 報酬決定 | 繼承人與執行人協議,不成由法院酌定。 | 由法院按個案情形酌定。 |
從上表可見,遺囑執行人是依據逝者生前的意願而生,旨在確保遺囑內容被忠實履行;而遺產管理人則是在繼承關係不明朗或繼承人缺位時,由法律機制介入,確保遺產能被公正地清算與分配。
遺囑執行人:實現逝者遺願的守護者
當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被發現,其中若有指定「遺囑執行人」,那麼這位被指定者將肩負起重要的使命,確保逝者的遺願能被妥善實現。
遺囑執行人的指定方式與法律依據
遺囑執行人的產生,主要依循以下法條:
《民法》第1209條:「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受前項委託者,應即指定遺囑執行人,並通知繼承人。」
這表示,立遺囑的人可以在遺囑中直接指定某人擔任遺囑執行人,也可以委託他人來指定。無論是哪種方式,一旦指定完成,都應通知繼承人。
遺囑執行人的核心職務
遺囑執行人的職務範圍廣泛,其核心職責在於管理遺產並執行遺囑上所有必要的行為:
《民法》第1215條:「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遺囑執行人因前項職務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簡單來說,遺囑執行人就像是逝者的「遺產代理人」,他的職務包含但不限於:
- 清點遺產: 詳細列出所有動產、不動產、債權、債務。
- 申報遺產稅: 依法向稅捐機關申報並繳納遺產稅。
- 清償債務: 用遺產清償被繼承人所積欠的債務。
- 交付遺贈物: 依照遺囑內容,將特定財產交付給受遺贈人。
- 分配遺產: 在清償債務及交付遺贈後,將剩餘遺產依遺囑指示或法律規定分配給繼承人。
遺囑執行人所做的這些行為,在法律上都視為繼承人的代理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遺囑執行人的報酬
執行遺囑事務往往繁瑣且耗時,因此法律也保障遺囑執行人有權請求報酬:
《民法》第1211條之1:「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
除非遺囑中另有規定,否則遺囑執行人可以向繼承人請求合理報酬。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則可聲請法院來酌定報酬金額。
遺產管理人:無人繼承或繼承不明時的公正協調者
相較於遺囑執行人是依逝者意願而生,遺產管理人 則是在更為特殊且複雜的情況下,由法院介入選任,其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遺產的完整性,並公平處理債權人與繼承人的權益。
遺產管理人的選任時機
遺產管理人的選任通常發生在以下幾種關鍵時刻:
1. 繼承人有無不明時
當繼承開始後,如果繼承人是否存在、或者繼承人是誰尚不明確,此時就需要遺產管理人來介入處理。
《民法》第1177條:「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民法》第1178條:「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這表示,首先應由親屬會議在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向法院報備。如果沒有親屬會議,或者親屬會議未能在期限內選定,那麼任何利害關係人(例如債權人)或檢察官都可以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法院會進一步進行「公示催告」,公告並給予繼承人至少六個月的時間來承認繼承。
2. 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時
當所有順位的繼承人都選擇拋棄繼承權時,遺產就會陷入無人繼承的狀態,此時也需要遺產管理人介入。
《民法》第1176條第6項:「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這條文意味著,當所有應繼承的親屬都拋棄繼承,或者沒有人承認繼承時,就會準用「無人承認繼承」的規定,由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來處理遺產。
3. 特殊情況:退除役官兵的遺產
對於特定身分者,法律有特別規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
如果亡故者是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且無繼承人或繼承人不明,則由相關主管機關(例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機構)擔任法定遺產管理人,法院原則上不得另行選任。
遺產管理人的核心職務
遺產管理人的職責主要圍繞著遺產的清算與分配:
《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第4款:「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四、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
遺產管理人必須:
- 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聲請法院以公示催告方式,公告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給予至少一年的時間報明債權或表示是否願受遺贈。
- 清償債務與交付遺贈物: 在確認所有債權債務後,優先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之後才能依遺囑交付遺贈物。
遺產管理人的報酬
遺產管理人同樣有權請求報酬:
《民法》第1183條:「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
其報酬金額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如與被繼承人關係、管理事務的繁簡等)來酌定,必要時甚至可以要求聲請人先行墊付。
實務案例解析:當遺囑執行人與遺產管理人職責交錯時
在某些情況下,遺囑執行人與遺產管理人的職責可能會產生交錯,此時,法律實務上會有其優先順序的考量。
情境故事:王先生的遺囑與債務風波
假設一位王先生過世,他生前立有遺囑,指定他的遠房侄子小王擔任遺囑執行人,並在遺囑中慷慨地將一筆位於市區的珍貴土地遺贈給某慈善機構。然而,王先生生前其實積欠了數筆大額債務,他的子女及其他法定繼承人得知後,考量遺產可能不足清償債務,便依法拋棄了繼承。
由於所有繼承人都拋棄了繼承權,這筆遺產便進入了「無人承認繼承」的狀態。此時,王先生的債權人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向法院聲請選任了律師張大為擔任遺產管理人。
現在問題來了,小王作為遺囑執行人,是否能直接依照遺囑,將那塊土地過戶給慈善機構呢?
法律實務見解:清算義務優先於遺贈交付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的實務見解(例如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家上字第10號民事判決 所闡述的精神),在這種所有繼承人均拋棄繼承、遺產進入無人承認繼承狀態的情況下,即使遺囑中明確指定了遺囑執行人,其執行遺囑的職務也必須受到限制。
此時,由法院選任的遺產管理人,其首要任務是啟動遺產的清算程序。這包括:
- 全面清查遺產與債務: 確定遺產的總額以及所有債務。
- 公告債權人: 透過公示催告程序,通知所有債權人前來報明債權。
- 優先清償債務: 在確認債務後,必須優先用遺產來清償所有債務。
只有在遺產管理人完成上述清算程序,確認遺產尚有剩餘的情況下,才能依照遺囑的指示來交付遺贈物。換句話說,遺產管理人的清算職務,在保障債權人權益方面,是優先於遺囑執行人交付遺贈的行為的。
這項實務見解的用意,是為了避免遺囑執行人未經清算就直接交付遺贈,導致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進而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對於遺囑發現者而言,理解這一點至關重要,它提醒我們在處理遺產時,務必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確保公平與合法性。
給遺囑發現者的實用建議
面對遺囑和遺產處理,您可能會感到壓力重重,但只要掌握以下幾點,就能讓過程更加順暢:
- 第一步:確認遺囑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確保遺囑符合《民法》規定的形式要件(例如自書遺囑、公證遺囑等)。
- 第二步:釐清繼承人狀況。 透過戶政機關查詢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確認所有法定繼承人。
- 第三步:全面清查遺產與債務。 了解被繼承人所有的資產(存款、不動產、股票等)和負債(貸款、卡債等),這是所有後續處理的基礎。
- 第四步:判斷是否需要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
- 若遺囑明確指定執行人,且繼承人無爭議,則由遺囑執行人主導。
- 若無遺囑、遺囑未指定執行人、繼承人不明或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則需考慮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 第五步:尋求專業協助。 遺產繼承涉及的法律、稅務問題複雜,尋求專業律師或會計師的協助,能有效避免錯誤,保障您的權益。
遵循這些步驟,將能幫助您更有條理地處理遺產事務,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結論
遺囑執行與遺產管理是確保逝者遺願得以實現、繼承人權益獲得保障的兩大支柱。雖然兩者職責不同,但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下,它們共同構建了一套嚴謹的遺產處理機制。作為遺囑發現者,理解這些法律規定,學會辨識不同角色的職能,將是您順利完成遺產事務、讓逝者安息、生者安心的關鍵。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清晰的指引,讓您在複雜的遺產世界中,不再感到迷茫。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遺囑執行人跟遺產管理人可以由同一個人擔任嗎?
A: 原則上,遺囑執行人是由遺囑人指定,而遺產管理人則是在特定情況下由法院選任。兩者的職責與產生基礎不同,通常不會由同一人同時擔任。尤其在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或繼承人不明等複雜情況時,遺產管理人需代表遺產清算,其獨立性與公正性更為重要,因此會由法院選任公正第三方。
Q: 如果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該怎麼辦?
A: 如果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且繼承人之間對於遺囑的執行沒有爭議,則由全體繼承人共同執行遺囑。若繼承人之間無法達成共識,或有其他利害關係人(如受遺贈人)認為有必要,可以向法院聲請選任遺囑執行人。法院會根據遺產的狀況和各方意見來決定合適人選。
Q: 遺產管理人選任後,遺囑執行人的職務會受到影響嗎?
A: 會受到影響。根據實務見解,若因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等原因,導致遺產進入「無人承認繼承」狀態並選任遺產管理人時,遺產管理人的清算職務會優先於遺囑執行人交付遺贈的行為。遺囑執行人必須等到遺產管理人完成債務清償等清算程序後,才能依遺囑交付剩餘的遺贈物。
Q: 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的程序費用由誰負擔?
A: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如果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的事件有理由,其程序費用通常會由遺產來負擔。這意味著費用會從被繼承人的遺產中支付,而非由聲請人個人負擔。
Q: 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可以拒絕擔任職務嗎?
A: 可以。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職務並非強制性。被指定或被選任者有權決定是否接受此職務。若拒絕,遺囑執行人的情況可能由繼承人自行執行或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的情況則由法院另行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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