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您的心願不留遺憾:立遺囑,為家庭和諧預先鋪路
親愛的遺囑立遺人,您是否曾想過,如何確保您努力累積的財產,能在您身後按照您的意願妥善分配,同時又能避免家人因繼承問題而產生不必要的紛爭?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正是實現這些願望的關鍵。
「律點通」深知您對家庭的愛與責任,將透過這篇文章,帶您了解台灣遺囑的法律規定,並提供實用的建議,幫助您安心訂立遺囑,讓您的愛與心願能夠圓滿傳承。
選擇適合您的遺囑形式:確保合法有效
在台灣,遺囑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訂立,否則將會無效。最常見的兩種形式是「自書遺囑」和「代筆遺囑」。
自書遺囑:親筆書寫的溫度與規範
自書遺囑是您親手寫下遺囑內容,最直接也最具有個人情感的方式。但請務必留意其嚴格的法定要件:
《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這表示,您的遺囑必須由您 親筆書寫全文,清楚寫下 年、月、日,並 親自簽名。如果內容有任何 增減或塗改,務必在塗改處 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每一個環節都不能馬虎,否則遺囑可能被認定無效,讓您的心意無法被執行。
代筆遺囑:專業見證的保障
如果您不便親筆書寫,或是希望有更嚴謹的程序,代筆遺囑會是一個好選擇。它需要見證人在場,確保遺囑的真實性:
《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代筆遺囑的關鍵在於,您必須 親自口述 您的遺囑意旨,並指定 三位以上 的見證人。其中一位見證人負責將您的口述內容筆記下來,然後 宣讀、講解 給您聽,待您 認可 後,再記下 年、月、日及代筆人的姓名,最後由 所有見證人及您本人一起簽名(若您無法簽名,可按指印)。這個過程中的任何一個步驟若有疏漏,都可能導致遺囑無效。
遺囑自由處分與特留分:平衡愛與公平
訂立遺囑,讓您可以自由決定財產的分配方式,但這份自由並非毫無限制。法律為了保障繼承人的基本權益,設有「特留分」的規定:
《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這代表您雖然可以自由處分遺產,但不能完全剝奪特定繼承人應得的最低比例。例如,您的子女、父母、配偶的特留分是他們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和祖父母則是三分之一。如果您的遺囑內容侵害了這些特留分,受侵害的繼承人可以依法行使 扣減權,要求從遺贈的財產中扣回不足的部分。因此,在規劃遺產分配時,務必將特留分納入考量,以避免日後爭議。
遺產分割:您的安排,家庭的依循
當您身故後,如果有多位繼承人,您的遺產在尚未分割前,會處於「公同共有」的狀態。《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民法》第1164條則賦予繼承人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的權利。
此時,您在遺囑中指定的分割方式就顯得格外重要:
《民法》第1165條:「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如果您的遺囑明確指定了遺產的分割方法,繼承人原則上就應依您的意願進行分割。這能大幅減少繼承人之間因意見不合而產生的爭執,讓遺產分配過程更加順暢。
案例故事:從他人的經驗學教訓
故事一:王伯伯的自書遺囑與「不孝」爭議
王伯伯生前立了一份自書遺囑,將大部分財產指定由其中一個兒子繼承,並在遺囑中提及另一個兒子不孝,不希望他繼承。遺囑完成後,王伯伯過世,被指定繼承的兒子認為遺囑合法有效,應照遺囑分配。但被指不孝的兒子不服,主張自己並未喪失繼承權,且特留分受到侵害。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伯伯的自書遺囑符合《民法》第1190條的要件,是合法有效的。然而,關於「喪失繼承權」的認定,法律有非常嚴格的標準。 《民法》第1145條 規定,必須有「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才能喪失繼承權。法院認為,遺囑中僅記載「不孝」,並無客觀證據證明被指不孝的兒子有達到「重大虐待或侮辱」的程度,因此該兒子並未喪失繼承權。最終,法院判決該兒子仍可依法律主張其特留分,遺產必須在扣減特留分後再依遺囑意旨分配。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有遺囑,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才能真正實現您的意願,特別是在涉及剝奪繼承權時,法律認定非常嚴格。
故事二:陳媽媽的代筆遺囑為何無效?
陳媽媽年邁體弱,請鄰居代筆書寫遺囑,並找了三位親友擔任見證人。遺囑內容由陳媽媽的兒子轉述給代筆人,代筆人寫好後,大家也都在上面簽名。然而,陳媽媽過世後,有繼承人質疑這份代筆遺囑的效力。
法院審理發現,這份代筆遺囑最大的問題在於,遺囑內容並非由陳媽媽「親自口述」給代筆人。雖然兒子轉述了陳媽媽的意願,但《民法》第1194條明確要求「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於缺乏這個核心要件,法院最終認定這份代筆遺囑無效。這個案例再次強調,代筆遺囑的法定要件必須嚴格遵守,尤其是遺囑人親自口述這一步,是不可或缺的,否則即使有見證人簽名,遺囑也可能功虧一簣。
律點通給您的實用提醒
訂立遺囑前的準備
在您動筆之前,建議您先仔細清點所有財產(包括不動產、存款、股票、保險等),並列出詳細清單。同時,清楚了解您的法定繼承人有哪些,以及他們之間的關係。這有助於您更全面地規劃遺產分配。
遺囑內容的明確性
遺囑的內容應力求清晰明確,避免使用模稜兩可的詞語,以免日後產生解釋上的爭議。例如,明確指出是「遺贈」給特定人,還是「指定遺產分割方法」給繼承人,因為兩者的法律效果可能不同。具體說明每一筆財產的分配對象,避免只作概括性陳述。
定期檢視與更新
隨著時間的推移,您的家庭成員、財產狀況或法律規定都可能發生變化。建議您定期(例如每隔幾年)檢視您的遺囑內容,並在必要時進行更新,以確保它始終符合您最新的意願。
指定遺囑執行人
在遺囑中明確指定一位或多位遺囑執行人,並賦予他們處理遺產的權限。遺囑執行人應是您信任、公正且具備處理法律事務能力的人,他們將確保您的遺囑意旨能夠順利被實現。
結論:讓您的愛與心願,圓滿傳承
訂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是您對家人愛的展現,也是對自己人生負責的態度。它不僅能確保您的財產按照您的心願分配,更能有效預防家庭糾紛,為您的家人留下和諧與平安。透過這篇文章的指引,相信您對遺囑的訂立有了更清晰的認識。現在,就開始規劃您的遺囑,讓您的愛與心願能夠圓滿傳承給下一代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可以指定某個繼承人完全不能繼承我的財產嗎?
A: 您可以透過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但必須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民法》為了保障特定繼承人的基本權益,設定了特留分。若您的遺囑完全剝奪或嚴重侵害了繼承人的特留分,該繼承人仍可依法行使扣減權,要求取回其應得的特留分部分。除非該繼承人有《民法》第1145條所列的重大事由(如重大虐待或侮辱),且您明確表示剝奪其繼承權,否則很難完全排除其繼承權。
Q: 如果我的遺囑內容有塗改,會不會失效?
A: 自書遺囑若有增減、塗改,只要您在塗改之處 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通常不會影響遺囑的效力。但若塗改處未依規定註明並簽名,或塗改後無法辨別原字,可能導致該塗改部分甚至整個遺囑被認定無效。為避免爭議,建議您在訂立遺囑時盡量保持內容清晰,避免塗改,或直接重寫一份新的遺囑。
Q: 我可以用電腦打字後列印出來簽名,作為自書遺囑嗎?
A: 不可以。《民法》第1190條明確規定「應自書遺囑全文」,這意味著遺囑的內容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電腦打字後列印出來再簽名,不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定要件,會被認定為無效遺囑。若您不便親筆書寫,建議考慮選擇「代筆遺囑」或「公證遺囑」等其他合法形式。
Q: 如果遺囑中指定將某筆房產給其中一個兒子,但這會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該怎麼辦?
A: 若遺囑中將特定房產指定給某位繼承人,導致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不足,受侵害的繼承人可以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特留分扣減權。這表示該房產可能需要變價,或由受遺贈的兒子補償其他繼承人不足的特留分金額。為避免此情況,建議您在規劃遺囑時,事先計算好各繼承人的應繼分與特留分,並在遺囑中預留足夠的財產以滿足特留分,或明確指示補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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