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您的善意永續:台灣遺囑規劃的關鍵心法
許多慷慨的慈善捐贈者,都希望能透過遺囑,將自身的財產在身後捐贈給心儀的慈善機構,讓愛心得以延續。然而,您是否知道,一份看似簡單的遺囑,在台灣法律下卻有著非常嚴格的規定?特別是坊間常聽到的「共同遺囑」,在台灣法律中其實並不被承認,這可能讓您精心規劃的善意面臨無效的風險。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遺囑的法律效力,剖析「共同遺囑」的潛在陷阱,並提供實用的建議,確保您的遺產規劃,包括對慈善機構的捐贈,都能合法有效,讓您的愛心不打折扣地傳承下去。
遺囑的核心原則:單獨性與嚴謹要式性
在台灣,遺囑是一種非常個人且嚴謹的法律行為。它主要有兩個核心原則:
- 單獨性:遺囑是立遺囑人單方面表達其身後財產處分意願的行為。這意味著,一份遺囑只能由一個人來立,不能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簽署一份文件來作為遺囑。您可以隨時自由撤回或修改自己的遺囑,不受他人影響。
- 要式性:遺囑必須依照《民法》規定的特定形式來製作,否則將會無效。台灣《民法》提供了五種遺囑形式: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和口授遺囑。每一種形式都有其嚴格的構成要件,例如:
《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這些條文都強調了遺囑必須符合特定格式,才能被法律承認其效力。
「共同遺囑」的法律陷阱與風險
基於遺囑的「單獨性」原則,台灣法律並不承認「共同遺囑」的效力。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觀念!如果夫妻或伴侶共同簽署一份文件,試圖作為兩人的遺囑,這份文件在法律上會面臨嚴峻的挑戰:
- 可能被視為無效:法院通常不會將其視為一份有效的「共同遺囑」,而會嘗試將其拆解為「兩份獨立的遺囑」來審查。但由於其共同簽署的性質,往往難以符合個別遺囑的嚴格要件,導致整份文件或其中一方的遺囑被認定無效。
- 撤回問題:即使文件被勉強認定為兩份獨立遺囑,由於遺囑具有自由撤回性,《民法》第1220條規定:「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這表示其中一方仍然可以隨時單獨另立新遺囑,撤回其在「共同遺囑」中的意思表示,這會讓「共同」規劃的意圖完全落空。
實務案例:共同遺囑的無效風險
想像一下,王先生和李太太是一對感情深厚的夫妻,他們希望將所有財產在身後捐贈給他們長期支持的慈善機構。為了方便,他們共同起草了一份遺囑,由王先生親筆書寫全文,李太太在下方簽名,並註明兩人共同的意思。他們以為這樣就能確保彼此的意願。
然而,根據台灣高等法院的一則判決(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家上易字第28號民事判決),法院明確指出,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 。在這個案例中,由於李太太的遺囑內容並非她親筆書寫,即使有她的簽名,她的那部分遺囑仍被認定為不符合《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的要件而無效。這意味著,李太太關於慈善捐贈的意願,可能因此無法實現。
這個案例清楚地提醒我們,即使是出於善意和便利,如果遺囑沒有嚴格遵守法律的「要式性」規定,其效力將大打折扣,甚至完全無效。
確保您的遺囑有效:實務操作指引
為了確保您的遺產規劃,包括對慈善機構的捐贈能順利實現,律點通提供以下實用建議:
- 各自獨立簽立遺囑:如果您和伴侶希望共同規劃身後事,請務必由每位遺囑人各自獨立簽立一份符合法定要件的遺囑。每份遺囑應清楚載明各自的財產分配意願,包括對慈善機構的捐贈。這能有效避免「共同遺囑」的法律風險。
- 嚴格遵守法定要件:
- 自書遺囑:務必由您親筆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任何增減塗改處亦須註明並簽名。非親筆書寫者,無效。
- 代筆遺囑:須指定三位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由您口述遺囑意旨,由其中一位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您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並由全體見證人及您同行簽名。見證人資格限制(如配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等不得為見證人)務必遵守。
- 考量特留分: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的權利並非無限,仍受特留分的限制。《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特留分是法律為特定繼承人(如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兄弟姊妹、祖父母)保留的最低繼承比例。若您的遺囑內容侵害了繼承人的特留分,受侵害的繼承人可以行使扣減權(《民法》第1225條),請求受遺贈人(包括慈善機構)返還不足的部分。因此,在規劃大額慈善捐贈時,務必考慮特留分,以減少日後爭議。
結論:為您的愛心建立堅實的法律基礎
透過這篇文章,我們了解到在台灣,遺囑規劃是一項需要嚴謹對待的法律行為。特別是「共同遺囑」的概念,與台灣《民法》的單獨性及要式性原則相悖,極可能導致您的善意無法實現。
為了確保您對慈善機構的捐贈,以及其他遺產分配的意願能夠百分之百地被執行,請務必遵循「個別簽立、嚴守要件、考量特留分」的原則。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不僅是您對財產的最終安排,更是您愛心與精神的永恆傳承。讓您的每一份善意,都能在法律的保障下,開花結果,持續照亮社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共同遺囑」?台灣法律為何不承認?
A: 「共同遺囑」通常是指兩位或兩位以上遺囑人共同簽署一份文件,約定彼此的遺產分配。然而,台灣《民法》將遺囑視為一種「單獨行為」,即只能由單一遺囑人單方面表達意願。同時,遺囑也具有「自由撤回性」。共同遺囑的特性與這些原則相牴觸,因此台灣法律不承認其為一種獨立的遺囑形式。若有此類文件,法院通常會將其視為兩份獨立的遺囑,並分別審查其是否符合各自的法定要件,但往往因共同性質而產生要式性瑕疵,導致無效。
Q: 如果我和伴侶想共同規劃遺產,並將部分捐贈給慈善機構,該怎麼做才合法有效?
A: 最合法有效的方式是每位遺囑人各自獨立簽立一份符合法定要件的遺囑。您和伴侶可以各自在自己的遺囑中,清楚載明對慈善機構的捐贈意願,以及其他財產的分配方式。雖然不能簽署共同遺囑,但透過各自獨立的遺囑,可以達成類似的共同規劃目的,並確保各自的意願都能受到法律保障。
Q: 遺囑中想捐贈財產給慈善機構,需要注意什麼?
A: 您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明確指定受贈機構:清楚寫明慈善機構的完整名稱、統一編號(如有)等資訊,避免混淆。 2. 明確指定捐贈財產:具體說明欲捐贈的財產種類(例如:現金、特定不動產、股票等)及比例或金額。 3. 考量特留分:確保捐贈比例不會侵害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若有侵害,繼承人可能行使扣減權,導致慈善機構無法獲得完整捐贈。 4. 符合遺囑要件:無論是自書或代筆遺囑,都必須嚴格遵守《民法》規定的要件,確保遺囑本身的有效性。
Q: 什麼是「特留分」?它會影響我的慈善捐贈嗎?
A: 特留分是《民法》為特定繼承人(如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兄弟姊妹、祖父母)保留的最低繼承比例。即使遺囑人自由處分遺產,也不能完全剝奪這些繼承人的特留分權利。如果您的遺囑內容(包括對慈善機構的捐贈)侵害了繼承人的特留分,受侵害的繼承人可以行使「扣減權」,向受遺贈人(包括慈善機構)請求返還不足的部分。因此,特留分確實會影響您的慈善捐贈金額,建議在規劃時將其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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