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親人離世,除了哀慟,還可能面臨遺囑真偽的疑慮,這無疑是雪上加霜。當一份遺囑的真實性受到質疑時,繼承權益將陷入不確定,讓許多當事人感到徬徨無助。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中關於遺囑真偽鑑定的程序與關鍵,幫助您釐清權益,掌握應對之道。
遺囑的法定形式:真偽判斷的基礎
遺囑的效力與真實性息息相關,而這一切都必須符合法律的嚴格規定。在台灣,判斷遺囑真偽主要依據《民法》中對遺囑形式要件的規定,以及《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舉證責任和證據認定的相關條文。
自書遺囑:一筆一劃皆是關鍵
自書遺囑是最常見的遺囑形式之一,顧名思義,就是由遺囑人親筆書寫。
《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這條文要求遺囑的全文、日期、簽名都必須由遺囑人親手寫下。如果內容有任何修改,也必須特別註明並再次簽名。任何一個環節不符合,都可能讓這份遺囑失去效力。
代筆遺囑:見證人的角色至關重要
當遺囑人無法親自書寫時,可以選擇代筆遺囑。這需要更嚴謹的程序。
《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這代表至少要有三位見證人在場,遺囑人親口說出遺囑內容,由其中一位見證人筆記下來,再宣讀、講解給遺囑人聽,並獲得遺囑人認可。最後,所有見證人與遺囑人都要一起簽名(或按指印)。這個過程中的任何疏漏,都可能讓代筆遺囑面臨挑戰。
形式不符,遺囑可能無效
《民法》第73條明確指出,遺囑是一種「要式行為」,也就是說,它的成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一旦不符,遺囑就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遺囑真偽的訴訟程序與舉證責任
當遺囑真偽引發爭議時,通常會透過法院的訴訟程序來解決。
什麼是「確認遺囑真正之訴」?
當遺囑的真偽不明,導致繼承權利義務關係陷入不確定時,例如您是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但其他繼承人卻質疑遺囑的真實性,此時您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所規定的「確認遺囑真正之訴」。這個訴訟的目的,就是請法院來判斷這份遺囑是否真的由被繼承人所立,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
舉證責任:誰該證明遺囑是真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的規定,在確認遺囑真正之訴中,主張遺囑為真正的一方(通常是提起訴訟的原告)必須負起舉證責任。這意味著您需要提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這份遺囑確實符合《民法》規定的形式要件,而且確實是由被繼承人所立。
常見的證據包括:
- 筆跡鑑定:對於自書遺囑,這是最直接且關鍵的證據。法院通常會將有爭議的遺囑與遺囑人其他已知筆跡(如銀行開戶資料、簽名文件、書信等)送交法務部調查局等專業機構進行比對。
- 見證人證詞:對於代筆遺囑,見證人的證詞至關重要。法院會隔離訊問見證人,確認立遺囑的整個過程是否符合《民法》第1194條的規定。
- 其他輔助證據:例如遺囑人當時的意識能力證明(病歷、醫師診斷)、遺囑內容與遺囑人平時意願的符合程度、遺囑的保管狀況等。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教訓
透過實際案例,更能理解遺囑真偽鑑定的重要性。
案例一:筆跡鑑定,讓真相水落石出
情境故事: 住在高雄的王先生過世後,留下了一份手寫遺囑,指定他的兩位子女繼承所有遺產。然而,王先生的弟弟卻質疑這份遺囑並非王先生親筆所寫,認為是偽造的。為了釐清真相,王先生的子女只好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怎麼判? 法院收案後,主動將這份遺囑與王先生生前在銀行開戶、簽署的其他文件筆跡,一併送交法務部調查局進行專業鑑定。鑑定結果確認,遺囑上的筆跡確實與王先生的其他筆跡特徵高度一致。最終,法院認定這份自書遺囑是真實有效的。
給我們的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法務部調查局的筆跡鑑定結果,在自書遺囑的真偽判斷上,具有非常關鍵的影響力。 如果您持有自書遺囑,務必妥善保存遺囑人的其他親筆簽名文件,以備不時之需。
案例二:筆跡不符,遺囑效力大打折扣
情境故事: 李太太過世後,她的兒子拿出一份自書遺囑,聲稱是母親親筆所寫,內容指定由他一人繼承全部遺產。但其他兄弟姐妹卻提出質疑,認為這份遺囑的筆跡與母親平時的字跡有明顯不同,懷疑其真實性。
法院怎麼判? 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同樣將這份遺囑送交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筆跡鑑定。鑑定結果卻顯示,遺囑上的筆跡與李太太生前在銀行開戶的筆跡,在筆劃特徵上存在明顯差異。由於無法證明遺囑是李太太親筆所寫,不符合《民法》自書遺囑的法定要件,法院最終認定這份遺囑並非真正,因此無效。
給我們的啟示: 這個案例再次強調了筆跡鑑定在自書遺囑真偽認定中的決定性作用。如果鑑定結果顯示筆跡不符,除非有其他極為有力的證據可以推翻,否則遺囑很難被認定為真正。這也提醒主張遺囑真實性的一方,必須積極且充分地舉證。
遺囑爭議當事人,您可以這樣做
面對遺囑真偽的爭議,以下是一些實用的建議,幫助您應對:
- 妥善保存原始遺囑:原始遺囑是進行鑑定的基礎。請務必將它安全保管,避免遺失或損壞。
- 蒐集比對樣本:如果是自書遺囑,請盡可能蒐集被繼承人其他親筆簽名或書寫的文件,例如銀行開戶資料、簽名文件、書信、日記等。這些是筆跡鑑定的重要比對樣本,樣本越多且時間越接近立遺囑時間,鑑定結果會越精確。
- 確認見證人資訊:如果是代筆遺囑,請確認所有見證人的姓名、聯絡方式,並了解他們是否清楚立遺囑的過程。見證人的證詞將是關鍵證據。
- 檢視遺囑人當時狀況:思考被繼承人立遺囑時的身體與精神狀況。是否有相關病歷、醫師診斷書,能證明其當時具備完整的判斷能力?遺囑內容是否與被繼承人平時的意願、價值觀一致?這些都能作為輔助證據。
結語
遺囑真偽的鑑定,是繼承爭議中極為關鍵的一環。它不僅關乎形式要件的符合,更牽涉到證據的蒐集、比對與法院的綜合判斷。無論您是主張遺囑為真正的一方,或是質疑遺囑真實性的一方,充分理解相關法律規定、積極準備證據,並妥善應對訴訟程序,是保障自身權益的不二法門。希望透過這篇文章,能為身處遺囑爭議中的您,提供一份清晰的指引與方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懷疑遺囑是假的,第一步該怎麼做?
A: 您應該先保存好所有相關文件,包括您所持有的遺囑正本,以及任何您認為可能是真遺囑或可作為筆跡比對的被繼承人親筆文件。同時,蒐集可能知情的人士(如見證人、親友)的資訊,並避免與爭議方進行可能損害您權益的對話或行為。
Q: 筆跡鑑定一定準確嗎?如果結果不確定怎麼辦?
A: 筆跡鑑定在自書遺囑真偽判斷中具有高度參考價值,但並非百分之百絕對。鑑定結果可能因比對樣本不足、遺囑人書寫習慣改變(如年邁、生病)或鑑定機構專業度差異而出現不確定性。如果鑑定結果不夠明確,法院可能會綜合其他旁證判斷,或甚至允許當事人聲請再送其他機構鑑定,以求事實認定之周全。
Q: 代筆遺囑的見證人有哪些限制?
A: 根據《民法》第1198條規定,見證人不能是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公證人或代筆人所屬或受僱之事務人員。選擇見證人時務必確認其資格,避免日後產生爭議,影響遺囑效力。
Q: 除了筆跡鑑定和見證人證詞,還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遺囑真偽?
A: 您可以提供遺囑人立遺囑時的意識能力證明(如病歷、醫師診斷書)、遺囑內容與遺囑人平時意願的一致性證明(如遺囑人曾向親友提及類似意願、捐款紀錄等)、遺囑的保管狀況、遺囑人與受益人之間的關係等。這些輔助證據雖然不如筆跡鑑定或見證人證詞直接,但能幫助法院綜合判斷,從多方面佐證遺囑的真實性或遺囑人的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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