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曾經收到一份遺囑,卻對它的真實性抱持著深深的懷疑?或許您覺得這份遺囑的字跡不像親人所寫,或者內容與親人生前的意願大相逕庭。在台灣,當遺囑的真偽受到質疑時,這不僅關係到情感,更直接影響到您的繼承權益。身為律點通,我們理解您此刻的困惑與不安。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當您質疑遺囑真偽時,該如何運用法律途徑來保障自己的權利。
質疑遺囑真偽,您該知道的法律途徑
當一份遺囑的真實性引發爭議,導致繼承權益或遺產分配陷入不確定狀態時,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遺囑真正之訴」。這是一個關鍵的法律程序,旨在透過法院判決,釐清遺囑究竟是否為被繼承人所立,進而穩定相關的法律關係。
《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簡而言之,如果您因遺囑真偽不明而感到自身繼承權益受損或處於不確定狀態,您就有權利向法院請求確認遺囑的真偽。這類案件屬於家事訴訟,程序上會準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遺囑必須符合的「法定要件」
要質疑一份遺囑的真偽,首先應了解一份「有效」的遺囑必須符合哪些法律規定。特別是常見的「自書遺囑」,《民法》對其有嚴格的要件:
《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這表示一份有效的自書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親筆書寫」全部內容,並註明「年、月、日」及「親自簽名」。如果內容有增補或塗改,更必須在增減處註明字數並「再次簽名」,否則該增減部分無效。如果您發現遺囑不符合這些基本要件,便是質疑其效力的重要切入點。
至於「代筆遺囑」,《民法》第1191條也規定了嚴格的程序,例如須由三位以上見證人、一人筆記口述內容、宣讀講解,並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等。
筆跡鑑定與舉證責任:您的關鍵武器
當您質疑遺囑不是親人所寫時,筆跡鑑定通常是法庭上最核心的證據。實務上,法院常會委託法務部調查局或刑事警察局等專業機構,比對爭議遺囑上的筆跡與被繼承人生前其他無爭議的親筆文書(如銀行開戶資料、簽名文件、手稿等)。
《民事訴訟法》第358條第1項:「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
這條文指出,如果遺囑上有親人的簽名或指印,法律上會「推定」它是真的。但請注意,這只是推定,是可以被反證推翻的!當您質疑遺囑真偽時,主張遺囑為真正的一方(通常是從遺囑中獲利的人)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證明遺囑確實是被繼承人所立。換句話說,他們需要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遺囑是真的,而筆跡鑑定就是其中最重要的環節。
實務案例:判斷遺囑真偽的啟示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來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斷遺囑真偽的:
案例一:比對樣本不足,遺囑效力遭否認
王女士過世後,繼子提出一份自書遺囑。其他子女質疑其真實性,法院送交筆跡鑑定。鑑定結果顯示,雖然簽名筆跡與王女士生前相似,但遺囑「全文」因可供比對字跡過少,無法明確判斷是否為王女士親筆。更甚者,部分字跡與他人筆跡相似。
最終,法院認為僅憑簽名相似,不足以認定遺囑全文為王女士親筆,判決遺囑不生效力。
給您的啟示:主張遺囑為真正的一方,必須提供足夠且具說服力的證據證明遺囑全文皆為遺囑人親筆。比對樣本不足或鑑定結果不明確,都可能導致遺囑不被採信。
案例二:筆跡鑑定確認,遺囑被認定為真正
某先生過世後,姪子提出一份自書遺囑。遺產管理人有疑慮,姪子遂提起確認遺囑真正之訴。法院將遺囑與先生生前的銀行印鑑卡等資料送交鑑定。鑑定結果顯示,遺囑筆劃特徵與先生生前字跡高度一致,研判應係同一人所書。在無其他反證下,法院最終認定這份遺囑為真正。
給您的啟示:專業的筆跡鑑定結果,在法庭上具有高度證明力。若鑑定明確指出遺囑為親人所寫,且無其他足以推翻的證據,法院通常會採信其真實性。
遺囑有增減塗改,就會全部無效嗎?
如果自書遺囑有增減、塗改,但未依《民法》第1190條規定註明處所、字數並再次簽名,這部分會如何處理呢?
實務上,法院通常認為這種情況下「僅該增減、塗改的部分」不生效力。但如果遺囑的其他部分仍然清晰可辨,且足以判斷立遺囑人的真意,那麼遺囑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這表示,並非所有的增減塗改都會導致整份遺囑完全無效。法院會綜合考量,以保障立遺囑人的真實意願。
結論:捍衛您的繼承權益
質疑遺囑真偽是一條漫長而複雜的道路,但您並非孤單。了解相關法律規定、掌握關鍵證據,是您捍衛自身權益的重要一步。
- 收集證據是首要任務:盡可能收集被繼承人生前大量且不同時期的親筆簽名、手寫文件,作為日後筆跡鑑定的重要比對樣本。
- 及時採取行動:若您對遺囑真偽有疑慮,應及早向法院提起「確認遺囑真正之訴」,避免權益受損。
- 理解舉證責任:記住,是主張遺囑為真正的一方負有證明責任。
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對如何質疑遺囑真偽有了更清晰的認識。在面對繼承爭議時,知己知彼,才能更好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質疑遺囑真偽,我應該從何開始著手?
A: 您首先應收集所有與該遺囑相關的資訊,包括遺囑原本(若有)、以及被繼承人生前不同時期的親筆簽名或手寫文件(如銀行開戶資料、信件、日記、病歷上的簽名等),這些都將是未來筆跡鑑定的重要比對樣本。同時,檢視遺囑是否符合《民法》對自書遺囑或代筆遺囑的法定要件,例如是否有親筆書寫全文、註明年月日、親自簽名,或見證人是否符合資格等。若有疑慮,應考慮向法院提起「確認遺囑真正之訴」。
Q: 筆跡鑑定在遺囑真偽訴訟中有多重要?成功率高嗎?
A: 筆跡鑑定在遺囑真偽訴訟中具有高度的證明力,是法院判斷遺囑真實性的關鍵證據之一。實務上常委託法務部調查局或刑事警察局等專業機構進行鑑定。成功率高低取決於多重因素,包括可供比對的筆跡樣本數量是否充足、品質是否良好、以及系爭遺囑本身的書寫狀況等。如果比對樣本太少或模糊不清,鑑定結果可能無法明確判斷,進而影響法院的認定。因此,提供充足且無爭議的筆跡樣本至關重要。
Q: 如果遺囑內容有增減或塗改,是不是就代表這份遺囑全部無效?
A: 不一定會導致遺囑全部無效。根據《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如有增減、塗改,但未依規定註明處所、字數並再次簽名,原則上「僅該增減、塗改的部分」不生效力。如果遺囑的其他部分仍然清晰可辨,且足以判斷立遺囑人的真實意願,那麼遺囑的其他有效部分仍然會被法院採認。法院會綜合判斷遺囑人的真意,不會輕易使整份遺囑失效,除非增減塗改的部分過於關鍵,導致遺囑整體意思不明。
Q: 除了筆跡鑑定,還有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遺囑不是真的?
A: 除了筆跡鑑定,您還可以嘗試收集其他輔助證據。例如,若能找到證明立遺囑人在書寫遺囑時,因病痛或其他因素導致其精神狀態不佳,不具備完全的意思能力,則遺囑也可能無效。此外,如果能找到證人(例如長期照顧者、親近友人、家庭醫師等)證明遺囑內容與立遺囑人生前習慣、意願或身體狀況明顯不符,或能證明遺囑是在受脅迫、欺騙下作成,這些證詞也可能成為推翻遺囑真實性的重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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