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家中面臨繼承問題,卻發現一份遺囑,而這份遺囑的真假讓您心生疑慮時,那種不安與困惑肯定讓您焦慮萬分。遺囑,是逝者生前對財產分配的最終意願,但如果這份遺囑並非本人所立,或是製作過程不符合法律規定,將會嚴重影響所有繼承人的權益。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要帶您深入了解,當您面對遺囑真偽爭議時,台灣法律是如何判斷,以及您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遺囑真偽,法律怎麼看?
首先,您必須了解遺囑是一種 「要式行為」 ,意思是法律對它的形式有非常嚴格的規定。這是為了確保遺囑確實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願,並防止偽造、變造。只要不符合這些法定形式,遺囑就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兩種常見遺囑的關鍵要件
在台灣,最常見引發真偽爭議的遺囑類型是「自書遺囑」和「代筆遺囑」。它們各自有著嚴謹的法律要求:
1. 自書遺囑:必須「親筆」才算數
自書遺囑顧名思義,就是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
《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這條文告訴我們,一份有效的自書遺囑,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 全文親筆書寫:遺囑的所有內容,包括日期和簽名,都必須是立遺囑人親筆寫的,不能用電腦打字後再簽名。
- 記明年月日:必須清楚寫上遺囑製作的具體日期。
- 親自簽名:立遺囑人必須親自簽名。
- 增減塗改需註明並簽名:如果遺囑內容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註明修改了多少字、在哪裡改,並且在旁邊另外簽名。
只要其中一項不符合,例如內容是列印的、日期不明確,或是簽名並非本人親簽,這份自書遺囑就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2. 代筆遺囑:見證程序嚴謹,缺一不可
代筆遺囑則是由他人代為書寫,但其見證程序更為複雜:
《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代筆遺囑的關鍵要件包括:
- 三人以上見證人: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指定至少三位見證人,且這些見證人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等。
- 口述意旨: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口述遺囑內容,不能只是點頭示意。
- 筆記、宣讀、講解:見證人其中一人負責將口述內容寫下,並向立遺囑人宣讀、講解,確保立遺囑人完全理解。
- 立遺囑人認可:立遺囑人必須明確表示認可遺囑內容。
- 記明日期與代筆人姓名:遺囑上要清楚記載製作日期和代筆見證人的姓名。
- 全體「同行簽名」 :所有見證人與立遺囑人必須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共同簽名。如果立遺囑人無法簽名,則應按指印。
只要上述任一環節出錯,例如見證人資格不符、見證人未全程在場,或未同時簽名,這份代筆遺囑也可能被法院判決無效。
《民法》第73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這條規定是遺囑真偽爭議的基礎,它意味著只要遺囑不符合上述法定方式,就直接歸於無效。
遺囑真偽爭議,實務上如何判斷?
當遺囑真偽有爭議時,法院會如何判斷呢?主要仰賴以下證據:
1. 筆跡鑑定最關鍵
對於自書遺囑,筆跡鑑定是判斷真偽的核心。法院通常會將有爭議的遺囑與立遺囑人生前其他可供比對的筆跡樣本(例如銀行開戶資料、印鑑卡、簽名文件、書信等)送交法務部調查局進行專業鑑定。調查局的鑑定報告具有高度公信力,其結果往往是法院判決的關鍵依據。若鑑定結果顯示筆跡特徵不符,遺囑就可能被認定為偽造或非本人親寫。
2. 見證人證詞是重點
對於代筆遺囑,除了立遺囑人的簽名或指印鑑定外,見證人的證詞至關重要。法院會傳喚所有見證人到庭作證,核對他們對遺囑製作過程的陳述是否一致,並確認是否符合《民法》第1194條的所有法定要件。如果見證人的證詞前後矛盾,或無法證明所有程序都確實遵守,代筆遺囑也可能被判無效。
案例故事一:自書遺囑的筆跡謎團
陳先生過世後,家人找到一份看似他親筆寫的遺囑,將大部分財產留給其中一位子女。但其他子女對這份遺囑的真實性抱持懷疑,認為筆跡不像父親的。於是他們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遺囑無效。法院為了釐清真相,將這份遺囑送交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筆跡鑑定,並比對陳先生生前在銀行開戶、郵局簽名的文件。鑑定結果顯示,遺囑上的筆跡與陳先生生前的筆跡特徵明顯不同。最終,法院認定這份遺囑並非陳先生親筆所寫,不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定要件,因此判決遺囑無效。
案例故事二:代筆遺囑的見證疑雲
郭女士生前立下一份代筆遺囑,由三位朋友擔任見證人。郭女士過世後,部分繼承人質疑這份遺囑的有效性,認為見證過程可能不符規定。在法庭上,見證人們的證詞出現了矛盾,有人說當時郭女士只是點頭,沒有明確口述意旨;也有人說簽名時其他見證人並不在場,是事後才補簽的。由於見證人無法一致證明所有見證人與郭女士全程在場並同時簽名,法院認為這份代筆遺囑未能完全符合《民法》第1194條「同行簽名」的嚴格要求,最終判決遺囑無效。
3. 誰要證明遺囑是真的?
在法律上,當遺囑的真實性受到質疑時,主張遺囑為真正的一方,必須負起證明其真實性的責任。這就是所謂的「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357條:「私文書之真正,他造當事人有爭執者,舉證人仍應負證明其真正之責。」
如果遺囑經過公證人認證,或有立遺囑人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則法律會「推定」其為真正。此時,否認遺囑真正的一方,就需要提出證據來推翻這個推定。
您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身處繼承爭議中,了解如何行動至關重要:
- 收集筆跡樣本:如果您懷疑遺囑為假,或需要證明遺囑為真,請盡可能收集立遺囑人生前大量的親筆簽名、書信、銀行開戶資料、醫療處方單、記事簿等,作為筆跡鑑定的比對資料。樣本越多、越有代表性,鑑定結果越可靠。
- 詢問見證人:如果是代筆遺囑,嘗試聯繫見證人,了解他們對遺囑製作過程的陳述。但請注意,見證人證詞的真實性仍需經法院檢視。
- 調閱醫療紀錄:如果您認為立遺囑人當時可能沒有立遺囑的能力(例如重度失智、精神障礙),應調閱其生前醫療紀錄、醫師診斷證明,以證明其當時的精神狀態。
- 保持冷靜,尋求協助:繼承爭議往往涉及複雜的法律程序和情感糾葛。面對這些挑戰,保持冷靜並有條不紊地收集證據,是保護您權益的第一步。
結語
遺囑真偽的判斷,涉及嚴謹的法律規定與證據檢驗。無論您是主張遺囑為真,還是懷疑遺囑有假,理解法律的判斷標準、積極收集有利證據,都是您在繼承爭議中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釐清方向,勇敢面對挑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懷疑一份自書遺囑的筆跡不是我父親的,我該怎麼辦?
A: 您應該盡快收集您父親生前大量的親筆書寫樣本,例如銀行開戶資料、簽名文件、書信、日記、醫療處方單等,這些將作為筆跡鑑定的比對資料。然後,您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由法院指定專業機構(如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筆跡鑑定。鑑定結果將是法院判斷遺囑真偽的重要依據。
Q: 代筆遺囑的見證人資格有限制嗎?如果見證人不符合資格,遺囑會無效嗎?
A: 是的,代筆遺囑的見證人資格有嚴格限制。《民法》第1198條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以及為公證人或代筆人者,都不能擔任見證人。如果見證人中有人不符合資格,即使只有一位,這份代筆遺囑也會因為不符法定要件而被認定為無效。
Q: 立遺囑人已經失智,他簽的遺囑還有效嗎?
A: 即使遺囑的筆跡經鑑定確認為立遺囑人親筆,如果立遺囑人在簽署遺囑時,因失智或其他精神疾病導致其欠缺意思能力(即無法理解遺囑內容或表達意願),這份遺囑仍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法院會綜合考量立遺囑人當時的醫療紀錄、醫師診斷、護理紀錄及其他證人證詞,來判斷其是否具備立遺囑能力。
Q: 如果遺囑被認定無效,那遺產會怎麼分配?
A: 如果遺囑被法院認定無效,就等於立遺囑人沒有留下合法有效的遺囑。在這種情況下,遺產將回歸到法定繼承的規定,依照《民法》的順序和比例進行分配。通常是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共同繼承;若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則由配偶與父母繼承,依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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