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變更眉角:財產規劃者必知的法律風險與實務解方
財產規劃者們,您是否曾想過,客戶立好的遺囑,未來若因情勢變遷而想變更內容,是不是只要簡單劃記簽名就好?答案是:沒那麼簡單!遺囑變更的法律眉角,遠比您想像的複雜,稍有不慎,可能讓客戶的美意付諸東流,甚至引發家族爭議。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遺囑變更的法律規範,助您為客戶提供更周全的財產傳承方案。
遺囑的要式性:為何變更遺囑如此嚴謹?
遺囑是一種在立遺囑人過世後才生效的法律行為,為了確保遺囑內容確實反映其真實意願,並避免日後繼承人之間產生爭議,台灣《民法》對遺囑的作成方式採嚴格的要式性。這意味著,無論是立遺囑或變更遺囑,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形式,否則即可能導致遺囑或其變更無效。
自書遺囑的法定方式與變更規範
在台灣,《民法》對於自書遺囑有明確的規定,尤其是在內容有所增減或塗改時,更需特別注意:
《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這條法規是自書遺囑的根本。它要求遺囑人必須親筆書寫遺囑全文、註明日期、親自簽名。而更重要的是,如果遺囑內容有增減或塗改,必須「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並且「另行簽名」。這項規定旨在確保任何變動都確實出自遺囑人本人的意願,而非他人竄改。
此外,根據《民法》第1219條,遺囑人雖然可以隨時撤回遺囑的全部或一部,但撤回行為本身也必須「依遺囑之方式」為之。這代表,撤回遺囑也需符合民法所定遺囑的法定方式,並非隨意口頭聲明即可。若未能遵守這些法定方式,依《民法》第73條規定,該法律行為將原則上歸於無效。
實質變更遺囑內容的法律風險:案例解析
想像一下您的客戶甲,曾立下一份已公證的自書遺囑。現在,他想對遺囑進行實質性內容變更,例如:刪除原先指定的繼承人「長子乙」,並增加一位新的繼承人「次子丙」 。甲希望在公證人面前完成這項變更,並在修改處另行簽名,但卻沒有在修改處一併註明刪改的日期。這樣的變更方式會有效嗎?
案例情境分析
在一次公證實務研討會中,曾討論過類似的案例。多數意見認為,這種涉及繼承人變動的增減塗改,已非輕微的筆誤更正,而是對遺囑核心內容的實質性變更,實質上已達到撤回原遺囑部分內容並另立新遺囑的效果。此時,應**嚴格遵守 **《民法》第1190條的規定。
研討會結論明確指出,更改後的遺囑若未記載日期(即使是變更部分),恐與《民法》第1190條規定不符,進而依《民法》第73條規定導致該變更部分無效。公證人依《公證法》第70條第一款規定,對於違反法令或無效的法律行為,應拒絕辦理公證。
重點提醒: 最高法院雖曾有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254號)對輕微筆誤或錯別字更正,若確屬遺囑人真意且不影響遺囑整體內容,即使未完全遵守
民法第1190條後段規定,仍可能肯認其效力。然而,變更繼承人等核心內容,則屬於實質性變更,法院會採取更為嚴格的審查標準,要求必須符合所有法定要件,包括日期。
公證人的職責與財產規劃者的應對策略
公證人作為客觀中立的第三方,其職責在於證明法律行為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並預防糾紛。然而,公證人並非可以為所有請求辦理公證。依《公證法》第70條第1款規定,若請求的內容或方法違反法令,公證人應拒絕辦理。因此,當客戶的遺囑變更行為不符法定方式而可能無效時,公證人是不能為其辦理公證的。
給財產規劃者的實務操作指引
面對客戶遺囑變更的需求,財產規劃者應扮演關鍵的引導角色,確保客戶的意願能合法有效地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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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遵守法定方式: 務必告知客戶,任何對自書遺囑的增減塗改,若涉及重要內容(如繼承人、遺產分配比例),應被視為一個新的遺囑行為或對原遺囑的重大補充。因此,必須完整符合《民法》第1190條的所有要件,包括「自書全文、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並在增減塗改處「註明處所、字數並另行簽名」及一併記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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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穩妥的做法:另立新遺囑: 為避免因舊遺囑增減塗改方式不符而產生爭議,最穩妥且推薦的做法是建議客戶直接另立一份全新的遺囑。在新遺囑中,可以明確聲明「撤回」或「廢棄」先前所有遺囑,或僅說明新遺囑內容與舊遺囑牴觸的部分,以確保遺囑的效力清晰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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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公證人的專業諮詢: 即使公證人可能因法律規定而拒絕公證不合法的變更行為,他們仍是重要的法律顧問。在客戶有變更遺囑意願時,引導他們先諮詢公證人或律師,了解合法變更的各種方式,並選擇最適合且最能保障其權益的做法。
結論
遺囑是財產傳承的基石,而遺囑的變更更是需要謹慎為之。作為專業的財產規劃者,您應深刻理解遺囑要式性的重要,並能精確掌握《民法》與《公證法》的相關規範。透過引導客戶採取合法、明確的方式進行遺囑變更,不僅能避免因一時疏忽而讓遺囑的效力產生疑慮,更能確保客戶的財產能依照其最終意願順利傳承,實現財富永續的目標。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自書遺囑已經寫好了,可以隨意在上面塗改或加註嗎?
A: 不可以隨意塗改或加註。根據《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若有增減、塗改,必須「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若涉及繼承人變動等實質性內容,更建議在修改處一併記明日期,以確保其效力。若未遵守這些要件,該變更部分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Q: 如果只是遺囑中的錯別字或金額筆誤,也需要這麼嚴謹的程序嗎?
A: 對於輕微的筆誤或錯別字更正,若不影響遺囑整體內容及遺囑人真意,法院實務上可能基於「遺囑有效解釋原則」從寬認定其效力。但為避免爭議,仍建議至少在修改處另行簽名。然而,若涉及金額、繼承人等重要內容的修改,即使是筆誤,也應盡量遵守《民法》第1190條的增減塗改要件,或直接另立新遺囑。
Q: 我客戶想變更遺囑中的繼承人,直接在舊遺囑上劃掉舊繼承人名字並寫上新繼承人,然後簽名就好嗎?
A: 這樣做風險極高,很可能導致變更無效。變更繼承人屬於對遺囑核心內容的實質性變動,法律會視同重新立一份遺囑或部分撤回舊遺囑。除了劃掉、簽名,您必須確保客戶在修改處「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並且「另行簽名」,更重要的是,應在修改處「記明日期」。最穩妥的方式是建議客戶另立一份全新的遺囑,並在其中明確聲明撤回舊遺囑。
Q: 找公證人幫忙修改自書遺囑,就一定能確保遺囑變更有效嗎?
A: 公證人無法讓不符合法定要件的行為變得有效。如果客戶對自書遺囑的增減塗改方式不符合《民法》第1190條的嚴格規定(例如未記明日期),公證人依《公證法》第70條規定,應拒絕就該無效的法律行為辦理公證。公證人的價值在於其闡明義務,會告知客戶正確合法的變更方式,而非為不合法的行為背書。
Q: 如果我客戶另立了一份新遺囑,那舊的遺囑還有效力嗎?
A: 這取決於新遺囑的內容。若新遺囑中明確聲明「撤回」或「廢棄」所有舊遺囑,則舊遺囑將完全失效。若新遺囑僅針對部分內容與舊遺囑牴觸,則依《民法》第1220條規定,其牴觸的部分,舊遺囑視為撤回,未牴觸的部分仍可能有效。為避免爭議,建議在新遺囑中清楚載明與舊遺囑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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