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各位數位資產的先行者們!在這個充滿創新與變革的時代,您的資產形式或許不再僅限於傳統的房產、存款,更包含了加密貨幣、NFT等數位資產。然而,當我們積極開拓數位世界時,是否也曾停下來思考,萬一哪天發生了意外,這些珍貴的數位資產以及其他傳統財產,該如何順利地傳承給您最愛的家人?特別是對於夫妻而言,如何透過完善的「相互遺囑規劃」,確保另一半能獲得妥善的保障,並讓財產按照您的意願分配,是每個家庭都應正視的課題。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夫妻遺囑規劃的法律眉角,從法條依據、實務案例到操作建議,幫助您為數位與實體資產的傳承,打造一個堅固的法律防線。
夫妻財產傳承,先懂這三大權利與限制
在規劃遺囑前,了解配偶在法律上的權利至關重要。這不僅影響財產的最終分配,也可能左右您的遺囑效力。
1.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先拿走,再繼承
您知道嗎?當夫妻一方過世時,生存配偶可以優先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項權利甚至比繼承權還要優先!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約定其他財產制度,當一方過世,生存配偶可以先計算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累積的財產(扣除債務),將差額平均分配。這筆錢是生存配偶的債權,必須先從過世配偶的財產中扣除,剩下的才算是「遺產」,再由繼承人分配。這項權利原則上是專屬於生存配偶的,不能隨意轉讓或繼承給其他人,除非已經簽約同意或提起訴訟。
2. 配偶的繼承權與應繼分:法律保障的比例
除了剩餘財產分配,配偶當然也是法定繼承人之一,擁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民法》第1144條規定了配偶的應繼分,其比例會依與何種順序的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而定。例如,若有子女(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的應繼分就與子女平均分配;若只有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配偶可分得遺產的二分之一;若只有兄弟姊妹(第三順序繼承人),配偶則可分得遺產的三分之二;如果沒有任何血親繼承人,配偶則可繼承全部遺產。
3. 遺囑自由處分與特留分:自由也有界線
立遺囑是個人處分財產的自由,但這份自由並非無限上綱。
《民法》第1225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白話解釋: 法律為了保障特定繼承人的最低繼承權,規定了「特留分」。即使您立了遺囑,也不能完全剝奪這些繼承人的權利。如果您的遺囑內容侵害了特留分,受侵害的繼承人可以主張「特留分扣減權」,要求從遺贈的財產中取回他們應得的部分。例如,子女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配偶的特留分也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遺囑這樣寫才有效!小心別踩法律地雷
遺囑的效力取決於是否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形式,即使內容再符合您的心意,一旦形式不符,遺囑就可能被宣告無效。
遺囑的法定方式:要式性是關鍵
台灣民法規定了五種遺囑方式,其中最常用的是「自書遺囑」和「代筆遺囑」。
- 自書遺囑: 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任何增減塗改,都需註明並另行簽名。這是最簡單的方式,但也最容易因細節疏忽而無效。
- 代筆遺囑: 這是許多人會選擇的方式,它需要三人以上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其中一位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由全體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重要提醒: 代筆遺囑的每個環節都非常重要,特別是「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和「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這兩點,實務上常因此而產生爭議。
實務案例解析:他們的故事,給您的啟示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看看實際操作中可能遇到的問題。
案例一:口頭同意遺囑,喪失剩餘財產請求權?
情境故事: 阿華與美玲是一對結縭數十年的夫妻,兩人共同打拼,累積了房產、存款以及一些早年投資的加密貨幣。不幸地,阿華某天因病離世。阿華生前曾立下遺囑,將大部分財產(包括數位資產的助記詞與存取方式)分配給子女,並未特別提及美玲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權。在遺囑宣讀時,悲傷的美玲雖然有些疑惑,但為了家庭和睦,她口頭表示同意遺囑內容,並按遺囑指示領取了部分現金。幾個月後,美玲才意識到自己可能擁有比遺囑分配更多的權利,於是向子女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法院看法: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生存配偶有優先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權利,但如果生存配偶在知情的情況下,已經明確表示同意依遺囑內容分配財產,並有實際領取或配合執行的行為,則可能被認定為已經拋棄了該請求權。在本案中,美玲的行為被認為已構成拋棄,因此無法再向子女主張。
給您的啟示: 遺囑規劃時,應明確處理剩餘財產分配問題。生存配偶在處理遺產時,務必清楚了解自己的權利,任何同意或簽署行為都可能產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代筆遺囑未「口述」,真意也無效?
情境故事: 老陳是一位資深的數位藝術收藏家,擁有大量珍貴的NFT和傳統藝術品。他年邁體衰,決定立一份代筆遺囑,將這些資產分配給他的獨生女。他請來律師作為代筆人,並邀請兩位好友擔任見證人。遺囑內容由律師事先擬好,在簽署當天,老陳因為身體虛弱,只是點頭示意,並沒有親自將遺囑內容「口述」給見證人及代筆人聽,而是由律師直接宣讀後,老陳簽名、見證人也簽名。
法院看法: 法院審理後認為,代筆遺囑的法定要件中, 「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是不可或缺的環節。即使遺囑內容可能確實反映了老陳的真實意願,但由於他未親自口述,不符合《民法》第1194條的嚴格規定,因此這份代筆遺囑被宣告無效。
給您的啟示: 遺囑的「要式性」是法律為確保遺囑人真意、避免爭議而設的強制規定。無論是自書或代筆遺囑,都必須嚴格遵守所有法定程序,任何一個環節的疏漏都可能導致遺囑無效,讓您的心意無法實現。
數位資產持有者的實用規劃建議
針對數位資產持有者的特性,以下提供幾點實用建議:
- 明確列出所有數位資產: 在遺囑中詳細列出您擁有的所有數位資產,包括加密貨幣種類、交易所帳戶、錢包地址、NFT平台帳號、私鑰或助記詞的儲存位置等。確保這些資訊清晰且可被識別。
- 妥善安排存取方式: 數位資產的特性使其存取方式尤為重要。您可以將私鑰、助記詞、密碼等關鍵資訊,以安全的方式(例如加密儲存、多重簽名、信託契約等)交由可信任的第三方保管,並在遺囑中說明如何取得這些資訊,避免資產因無法存取而遺失。
- 預先處理剩餘財產分配: 夫妻雙方應在生前就剩餘財產分配達成共識,並在遺囑中明確提及,或透過契約方式預先約定,以避免一方過世後,生存配偶與其他繼承人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 考量特留分,避免遺囑遭扣減: 在規劃遺贈時,務必計算各繼承人的特留分。如果您希望將大部分財產(包括數位資產)遺贈給特定人,應確保其他繼承人仍能獲得其特留分,或預設補償方案,避免遺囑內容被扣減。
- 選擇專業協助,確保遺囑有效: 考量數位資產的複雜性及遺囑的要式性,強烈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草擬並見證遺囑。律師能確保遺囑內容合法有效,並符合您的真實意願,同時提供數位資產傳承的專業建議。
結論:為您的數位與實體資產,預寫一份安心的未來
夫妻遺囑規劃不僅是法律文件的簽署,更是對家庭責任的體現,更是為您的數位與實體資產預寫一份安心的未來。從剩餘財產的優先分配,到遺囑的嚴謹形式要求,再到特留分的保障,每一個環節都關乎您的財產能否按照心意傳承。透過周全的規劃,您不僅能保障摯愛的配偶,確保子女的權益,更能避免日後可能發生的家庭紛爭,讓您的心血與愛,在世代間永續流傳。現在就開始行動,為您的數位資產與家庭財產,打造一個清晰、穩固的傳承藍圖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數位資產(如加密貨幣、NFT)在台灣的法律上算是遺產嗎?該如何在遺囑中處理?
A: 是的,在台灣法律上,數位資產若具有財產價值,原則上會被視為遺產的一部分。在遺囑中處理數位資產,您需要明確列出資產種類、所屬平台或錢包、相關帳號、以及最重要的「存取方式」(如私鑰、助記詞、密碼、交易所登入資訊等)。建議將這些敏感資訊妥善加密儲存,並在遺囑中指示可信任的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如何安全取得,以確保資產不會因無法存取而形同遺失。
Q: 夫妻可以互相指定對方為唯一的繼承人,將所有財產都留給對方嗎?
A: 夫妻可以透過遺囑互相指定對方為唯一的繼承人,將所有財產都遺贈給對方。然而,這必須在不侵害其他法定繼承人「特留分」的範圍內。如果遺囑內容導致子女、父母等繼承人無法獲得其應得的特留分,這些繼承人有權主張特留分扣減權,要求從遺贈給配偶的財產中取回他們應得的部分。因此,在規劃時應將特留分納入考量。
Q: 如果我沒有立遺囑,我的配偶會怎麼繼承我的財產?數位資產也一樣嗎?
A: 如果您沒有立遺囑,您的財產將依照《民法》的法定繼承順序進行分配。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其應繼分比例取決於與何種順序的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例如,若有子女,配偶與子女平均分配。數位資產也適用相同的法定繼承原則,但難點在於,若沒有遺囑明確指示存取方式,繼承人可能無法得知或取得這些數位資產,導致其實際上無法被繼承。
Q: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和「繼承權」有什麼不同?哪一個優先?
A: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法定財產制下,生存配偶對過世配偶婚後財產差額的債權,它優先於繼承權。這筆錢必須先從過世配偶的總財產中扣除,剩下的部分才算是「遺產」。而「繼承權」則是針對扣除剩餘財產分配後,所剩餘的遺產,依遺囑或法定應繼分進行分配的權利。簡單來說,生存配偶會先拿走應得的剩餘財產分配額,剩下的才進入繼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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