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危急時的最後叮嚀:口授遺囑,您真的懂嗎?
人到中年,財產規劃是您對家人愛的展現。然而,人生無常,萬一突發重病或面臨緊急狀況,來不及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預立遺囑,該怎麼辦?《民法》中有一種「口授遺囑」的特殊形式,正是在這種危急時刻為您而設。但它並非隨意口頭交代即可,法律對其成立與生效設下極為嚴格的門檻。今天,律點通將帶您一探究竟,避免您的一番心意最終歸於無效。
口授遺囑的「緊急限定」:成立條件解析
口授遺囑之所以特殊,是因為它專為「急迫」而生。根據 《民法》第1195條,它有兩個核心要件:
- 實質要件:生命危急或特殊情形,且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
這點是口授遺囑最關鍵也最容易被誤解之處。您必須處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例如受困、意識不清但仍能口述),同時客觀上已經「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例如自書、代筆、公證或密封遺囑)。
《民法》第1195條:「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白話來說,即使您病重,但如果還有能力簽名、或有機會請人代筆,甚至有時間請公證人到場,口授遺囑就可能不被承認。法院會非常嚴格地審視當時的具體情況。
- 形式要件:兩種擇一,缺一不可
- 筆記方式:您須指定兩位以上見證人,口述遺囑內容。其中一位見證人需將內容據實記錄下來,寫明日期,並由所有見證人同行簽名。
- 錄音方式:您須指定兩位以上見證人,口述遺囑內容、您的姓名及日期。所有見證人需在錄音中口述遺囑為真及各自姓名。錄音完成後,錄音帶需當場密封,寫明日期,並由所有見證人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請注意,口述必須是清晰的言語表達,不能只是點頭、搖頭或模糊的「嗯」聲。見證人也必須全程在場親耳聽聞您的口述。
口授遺囑的「限時」效力:三個月內未轉換即失效
口授遺囑是為應急而設,並非永久有效。 《民法》第1196條規定:
《民法》第1196條:「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這表示,如果您脫離了生命危急或特殊狀況,恢復了製作其他遺囑的能力,但卻在三個月內沒有將口授遺囑轉換成其他形式(如自書、代筆等),那麼原來的口授遺囑就會自動失效。這條規定確保了遺囑的嚴謹性,避免長期依賴緊急措施。
口授遺囑的「事後驗證」:死亡後三個月內須認定
即使您符合了上述成立條件,口授遺囑也還不能直接生效。它需要經過一道「事後認定」程序,才能被法律承認。 《民法》第1197條明確指出:
《民法》第1197條:「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這條規定至關重要,也是許多口授遺囑最終失效的原因。在您過世後,見證人或任何利害關係人必須在三個月內,將口授遺囑提交給親屬會議認定真偽。如果親屬會議無法召開、無法達成共識,或對認定結果有異議,則必須在同一個三個月期限內聲請法院判定。這個三個月是「不變期間」,一旦錯過,無論遺囑內容多麼真實,都將歸於無效。
實務案例:一念之差,遺囑變廢紙
為了讓您更具體理解,我們來看兩個實際發生過的案例:
案例一:錯過黃金三個月,遺囑無效
張先生在病危時,緊急口述了一份遺囑,由兩位朋友見證並記錄下來。幾天後,張先生不幸離世。他的家人雖然知道有這份口授遺囑,但因為對法律程序不熟悉,也沒有及時處理。直到張先生過世半年後,家人才想起要將遺囑提交給親屬會議認定,或向法院聲請。結果,法院依據《民法》第1197條規定,認定這份口授遺囑已經逾期未經法定程序認定,因此不生效力。張先生的遺願最終無法實現,財產只能依法定繼承方式分配,導致家人間產生爭議。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凸顯了口授遺囑「死亡後三個月內認定」的絕對重要性。即使內容真實,程序上的延誤也會讓遺囑失效。
案例二:能寫卻沒寫,口授遺囑不被承認
李太太因病住院,身體虛弱,但在意識上仍非常清楚,也能勉強握筆簽字。她口頭交代了財產分配意願,由護士和一位病友見證並記錄。然而,法院事後審理時發現,李太太當時雖然虛弱,但並非完全無法簽名,且身處普通病房,客觀上仍有機會請人代筆或尋求其他遺囑方式。因此,法院判斷李太太當時並未符合「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的嚴格條件,該口授遺囑因不符合《民法》第1195條的實質要件而無效。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說明,口授遺囑是最後的手段。只要還有其他選擇,即使是較為困難的選擇,法律都會傾向要求您採用更嚴謹的遺囑形式。
結論:萬全準備,避免遺憾
口授遺囑是法律在緊急情況下給予的彈性,但其條件極其嚴苛,實務上被認定有效的案例並不多見。對於中年財產規劃者而言,最好的方式是提前規劃,選擇法律效力更穩固的自書、代筆或公證遺囑。這些遺囑形式在成立時即有較高的法律確定性,能大幅降低日後爭議的風險。
如果您真的面臨緊急狀況,不得不使用口授遺囑,請務必牢記以下關鍵點:
- 確認符合「不能依其他方式」的條件:這是口授遺囑成立的首要關卡。
- 嚴格遵守形式要件:無論是筆記或錄音,見證人、口述內容、日期、簽名/密封等,都必須符合《民法》第1195條的規定。
- 務必提醒家人「三個月內認定」 :這是口授遺囑生效的最後一道防線,一旦錯過,前功盡棄。
財產規劃是愛,也是責任。預先了解法律規定,才能讓您的愛與責任,在未來得到最完整的實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口授遺囑的「生命危急」條件到底有多嚴格?我病得很重算嗎?
A: 《民法》對此的認定非常嚴格。並非只要生病或住院就符合。法院會審酌您當時是否「客觀上完全無法」以自書、代筆、公證或密封等其他方式製作遺囑。例如,如果您意識清楚,即使身體虛弱但仍能簽名,或有機會請他人代筆,就可能不符合「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的條件,口授遺囑便可能無效。它必須是毫無選擇下的最後手段。
Q: 我能指定我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作為口授遺囑的見證人嗎?
A: 不行。《民法》第1198條規定,以下人士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之人員及其助理。因此,您的繼承人或任何會從遺囑中獲得利益的人都不能作為見證人,否則遺囑將無效。
Q: 如果我採用口授遺囑的錄音方式,錄音帶需要如何密封才符合規定?
A: 錄音方式的口授遺囑,錄音完成後,必須「當場密封」,並在封縫處記明年、月、日,由所有見證人同行簽名。這個「當場密封」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錄音內容的真實性與完整性,防止事後被竄改。建議使用不易開啟或有破壞性痕跡的密封方式,並確保所有見證人都在封口處簽名確認。
Q: 萬一我過世後,親屬不願召開親屬會議來認定口授遺囑真偽,該怎麼辦?
A: 如果親屬會議無法召開、不願召開,或認定結果有爭議,見證人或任何利害關係人(例如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都可以在遺囑人死亡後的三個月內,直接向法院聲請判定口授遺囑的真偽。法院在此情況下將替代親屬會議的功能進行審理。但請務必注意,這個三個月的期限仍然是必須遵守的,逾期聲請將導致遺囑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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