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律點通,專精台灣法律與行銷領域。在人生中,我們總希望一切都能按照規劃進行,但面對突如其來的緊急狀況,例如身處重病或險境,來不及好好準備一份書面遺囑時,該怎麼辦?此時,民法中的「口授遺囑」或許能派上用場。然而,口授遺囑的成立條件非常嚴格,稍有不慎,您的心願可能就無法實現。
今天,我將帶您深入了解口授遺囑的法律規定,並透過實際案例,讓您明白如何避免常見的錯誤,確保您的口授遺囑真正有效。
口授遺囑:緊急時刻的最後心願
口授遺囑是《民法》特別為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所設計的一種遺囑方式。它不像自書、代筆或公證遺囑那樣有充分的時間準備,因此法律對其成立條件有著極為嚴格的規定,以確保遺囑的真實性。
成立口授遺囑,您必須知道的兩大關鍵方式
《民法》第1195條明確規範了口授遺囑的兩種方式,無論選擇哪一種,都必須有「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場,且遺囑人必須「口授遺囑意旨」。
《民法》第1195條:「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簡單來說,這兩種方式是:
- 筆記方式: 您口述遺囑內容,其中一位見證人負責記錄下來,並寫上日期。記錄完成後,所有見證人都要在筆記上簽名。
- 錄音方式: 您口述遺囑內容、姓名和日期,所有見證人也要口述證明遺囑的真實性及各自的姓名,全部錄音下來。錄音完成後,錄音帶必須當場密封,寫上日期,並由所有見證人在封條處簽名。
這兩種方式的共同核心是:您必須親自用言語清楚表達遺囑內容,不能只用點頭、搖頭或手勢示意。見證人也必須全程在場聆聽。
見證人不是隨便找就好!
見證人的選擇至關重要,因為他們是確保遺囑真實性的關鍵人物。《民法》第1198條對見證人資格有嚴格限制:
《民法》第1198條:「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請特別注意第三、四款:您的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他們的配偶或直系血親,都不能擔任見證人。這是最常見的錯誤,因為家人往往最關心,卻偏偏不能擔任見證人。如果找了不符資格的人,遺囑就會無效!
遺囑立完還沒完!死後三個月內要「認證」
口授遺囑不像其他遺囑立完就生效,它還需要一道特殊的「認證」程序。《民法》第1197條規定:
《民法》第1197條:「口授遺囑,應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這表示,在您過世後三個月內,見證人或利害關係人必須將口授遺囑提交給「親屬會議」來確認其真實性。如果親屬會議對遺囑內容有異議,可以聲請法院來判定。這個「三個月」是不變期間,一旦錯過,即使遺囑內容真實,也會因為程序瑕疵而無效。
實務案例:血淋淋的教訓
口授遺囑因其嚴格的條件,在實務上常常被法院判決無效。讓我們看看兩個真實案例,從中學習經驗。
案例一:張伯伯的遺憾──「不能以其他方式為遺囑」的嚴格認定
張伯伯因重病住院,意識清楚,但身體虛弱無法寫字。他口述遺囑,將所有財產留給太太,並請兩位朋友見證。見證人A將內容筆記下來,見證人B在旁確認。隔天張伯伯就過世了。
然而,這份口授遺囑最終被法院判決無效。原因在於,法院認為張伯伯雖然身體虛弱,但當時他意識清楚,身處醫院普通病房,並非「客觀上不能」 尋找律師或公證人以代筆、公證等方式立遺囑。此外,張伯伯在筆記上也沒有與見證人「同行簽名」,不符合《民法》第1195條的規定。
律點通提醒: 即使病危,法院會嚴格審查當時是否真的「完全無法」以其他更穩妥的方式立遺囑。若有其他選擇,口授遺囑就難以成立。同時,遺囑人也要記得在筆記上與見證人一同簽名。
案例二:李奶奶的捐贈夢碎──見證人資格與親屬會議時效的雙重考驗
李奶奶臨終前口述遺囑,希望將部分遺產捐贈給同鄉會。她請了胞兄和胞姊擔任見證人,並完成了錄音。李奶奶過世後,雖然見證人及時提請親屬會議認定,但親屬會議的成員資格有爭議,且最終認定時已超過李奶奶過世後的「三個月不變期間」。
法院審理後,認定這份口授遺囑無效。首先,李奶奶的胞兄和胞姊都是她的繼承人,依《民法》第1198條規定,繼承人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其次,即使見證人資格沒有問題,親屬會議的認定也已逾越三個月的法定期限,導致遺囑失效。
律點通提醒: 見證人萬萬不可有利害關係!同時,親屬會議的召開與認定,必須在遺囑人過世後三個月內完成,這是無法彌補的嚴格期限。
結論:口授遺囑的風險與建議
口授遺囑雖然看似方便,但其嚴格的條件和高風險性,使得它成為最容易被挑戰的遺囑形式。
律點通的衷心建議:
- 優先選擇普通遺囑: 在任何可能的情況下,請務必優先考慮自書、代筆或公證遺囑。它們的法律效力更穩定,爭議風險更低。
- 嚴格審視「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 只有當您真的客觀上完全無法以其他方式立遺囑時,才考慮口授遺囑。
- 見證人務必「清白」: 絕對不可找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擔任見證人。建議選擇與您及繼承人均無利害關係的成年人。
- 口述務必「清晰」: 親自以清晰的言語完整口述遺囑意旨,避免僅用點頭、手勢等非語言方式。
- 程序務必「完整」: 無論是筆記或錄音,都要確保所有見證人全程在場,並依規定簽名或密封。最重要的是,在您過世後,務必在三個月內完成親屬會議的認定程序。
口授遺囑是您在緊急情況下表達心願的最後機會,但請務必了解其背後的嚴謹法律要求。多一分謹慎,就能讓您的心願少一分落空的風險。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我才能立口授遺囑?
A: 您必須是因生命危急(例如重病垂危、意識不清)或其他特殊情形(例如身陷險境、交通意外),且客觀上無法以自書、代筆或公證等其他普通方式立遺囑時,才能考慮口授遺囑。法院對「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的認定非常嚴格,僅僅是身體虛弱或不便,不必然符合條件。
Q: 口授遺囑的見證人有什麼特別要求?
A: 口授遺囑需要至少兩位見證人。最重要的是,見證人不能是您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他們的配偶、直系血親。此外,見證人必須是成年且有判斷能力的非利害關係人,並且要全程在場聽聞您口述遺囑意旨。
Q: 立完口授遺囑就生效了嗎?
A: 不,口授遺囑並非立完就生效。在您過世後,見證人或利害關係人必須在「三個月內」將遺囑提交給親屬會議,由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如果親屬會議對認定有異議,可聲請法院判定。若未在三個月內完成親屬會議認定,該口授遺囑將歸於無效。
Q: 如果我無法清楚說話,還能立口授遺囑嗎?
A: 依據法律和實務見解,遺囑人必須「親自以言語口述」遺囑意旨。如果您因身體狀況無法清晰說話,僅能以點頭、搖頭、手勢、氣音或「嗯」聲等非語言方式表達,通常不符合口授遺囑的法定要件,可能導致遺囑無效。在這種情況下,建議盡可能在意識清楚時,尋求能以其他方式(如代筆遺囑,由他人書寫您口述的內容並由您確認)立遺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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