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一情急,口授遺囑怎麼立才有效?長輩們不可不知的法律眉角
各位長輩,您好!人生難免有旦夕禍福,當面對突發狀況,身體狀況不允許您像平常一樣寫字、簽名,甚至連請律師或公證人到場都來不及時,您可能會想到「口授遺囑」這種方式。口授遺囑是法律為緊急情況特別設計的,目的在於尊重您最後的意願。然而,它也是所有遺囑方式中,法律規定最嚴格、最容易產生爭議的一種。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口授遺囑究竟該怎麼立,才能確保您的心願不被辜負,讓財產分配依照您的意思,避免子女後輩為了遺產而紛爭不斷。
什麼是口授遺囑?它和一般遺囑有何不同?
口授遺囑,顧名思義,就是用「口頭說出」的遺囑。它屬於《民法》中「特別方式的遺囑」,專門為那些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例如自書、代筆、公證)來立遺囑的人所準備。這表示,口授遺囑不是您想用就能用的,必須是在非常緊急、沒有其他選擇的情況下,才能派上用場。
民法第1195條:口授遺囑的兩種作成方式
我們的《民法》第1195條明確規定了口授遺囑的兩種合法方式:
《民法》第1195條:「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這條法條告訴我們,口授遺囑有兩種形式:
- 筆記式口授遺囑(第一款):您需要指定至少兩位見證人。您口頭說出遺囑內容後,由其中一位見證人負責記錄下來,並寫上年、月、日,然後所有見證人都要一起簽名。請注意,這裡法律並沒有要求您本人簽名或按指印喔!
- 錄音式口授遺囑(第二款):同樣需要指定至少兩位見證人。您口述遺囑內容、姓名及日期,所有見證人也要口述證明遺囑的真實性及他們自己的姓名。這些內容必須全部錄音下來,錄音帶要當場密封,寫上年、月、日,並由所有見證人在封口處簽名。
口授遺囑成立的關鍵要件,一個都不能少!
口授遺囑之所以容易失效,就是因為它有以下幾個非常嚴格的條件:
1. 必須是「非常緊急,別無選擇」的情況
這是口授遺囑的最重要前提。法律要求您必須是「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白話來說,就是您當時已經病重到隨時可能離世,或是被困在某處、隔離中,根本無法找來律師、公證人,也無法自己寫字或請人代筆。
律點通提醒: 法院對於這個條件審查非常嚴格。即使您病危,但如果意識清楚、還能簽名,或者當時環境仍有機會請人代筆,甚至有機會找到公證人,那麼口授遺囑就可能被認定不符合「別無選擇」的條件而無效。
2. 遺囑人必須「親自口述」遺囑意旨
這也是非常容易出錯的地方。您必須親自用言語,清楚、完整地說出您的遺囑內容。
律點通提醒: 實務上,光是點頭、搖頭、手勢,或是發出「嗯」之類的聲音,即使見證人能理解您的意思,法院通常也不會認定為「口述」。這是為了確保遺囑內容確實是您真實的意思,而不是被他人引導或誤解。
3. 見證人必須「合格」且「嚴守程序」
- 指定見證人:您必須指定至少兩位見證人。見證人不能是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人,也不能是您的繼承人、受遺贈人、他們的配偶或直系血親。
- 筆記或錄音:見證人必須確實依照您的口述內容,做成筆記或全程錄音。
- 簽名或密封:筆記式要求所有見證人「同行簽名」並記明日期;錄音式則要求錄音帶當場密封,所有見證人在封口處簽名並記明日期。
4. 遺囑人過世後,必須經「親屬會議認定」
這是一個讓許多口授遺囑失效的關鍵步驟。
《民法》第1197條:「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也就是說,口授遺囑並非您立下就立刻生效,而是在您過世後的三個月內,必須由見證人或利害關係人召開「親屬會議」,來確認這份遺囑的真實性。如果沒有經過親屬會議認定,這份口授遺囑就不會生效。
律點通提醒: 如果您在台灣沒有親屬,或者親屬間關係不睦、不願意配合召開親屬會議,那麼這份口授遺囑就可能因為無法完成這個程序而失效。
實際案例分享:口授遺囑為何無效?
讓我們透過兩個真實案例,看看口授遺囑常見的失敗原因:
案例一:病危下立遺囑,卻因「還能簽名」而失效
一位黃伯伯在病危時口述遺囑,指定律師和他的父親為見證人,希望將財產留給太太。黃伯伯隔天就不幸過世了。然而,他的其他繼承人卻主張這份遺囑無效,因為黃伯伯當時雖然虛弱,但意識清楚,並非完全不能簽名,而且他在普通病房,理論上還有機會請人代筆。更重要的是,遺囑上黃伯伯本人並沒有與見證人「同行簽名」 。
法院最終認為,黃伯伯的情況不符合「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的嚴格條件,加上形式要件也有瑕疵,因此判決這份口授遺囑無效。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即使病重,只要還有一絲機會以其他方式立遺囑(例如代筆),或者沒有嚴格遵守見證人簽名等形式要件,口授遺囑就可能被認定無效。
案例二:只能點頭搖頭,不算「口述」而無效
另一位徐奶奶因病失智,語言表達能力受損,無法完整說出句子。她想立遺囑時,見證人透過提問,徐奶奶只能以點頭、搖頭或簡單的單字、聲音來回應。
法院判決指出,徐奶奶當時雖然意識可能存在,但因缺乏語言能力,無法「以言語口述遺囑意旨」。她所做的點頭、搖頭等非語言表達,都不能被視為《民法》上要求的「口述」 。因此,這份遺囑不符合法定方式,被判無效。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口述」的定義非常嚴格,必須是清楚的語言表達。如果因病無法清晰說話,口授遺囑就無法成立。
律點通的實用建議:別讓您的心願落空!
口授遺囑雖然是緊急時刻的權宜之計,但其嚴格的條件讓它成為風險最高的遺囑方式。為了確保您的財產傳承能順利進行,律點通給您以下建議:
- 優先選擇普通遺囑:只要身體狀況允許,務必優先考慮「自書遺囑」、「代筆遺囑」或「公證遺囑」。這些方式的法律效力更穩固,爭議性也較低。
- 口授遺囑的「三要三不」 :
- 要確認是「生命危急,別無他法」的緊急狀況。
- 要您本人「親自以清晰言語口述」遺囑內容。
- 要指定「兩位以上合格見證人」並嚴格執行筆記/錄音及簽名/密封程序。
- 不要以為點頭、搖頭或單音就能算數。
- 不要讓不符合資格的親友擔任見證人。
- 不要忘記您過世後,必須在三個月內提請親屬會議認定。
- 預先規劃親屬會議:如果您真的需要立口授遺囑,請務必先思考:過世後,誰能召開親屬會議?您的親屬是否願意配合?如果親屬關係複雜或人數不足,口授遺囑的效力將面臨巨大挑戰。
結論:提早規劃,安心傳承
各位長輩,立遺囑是為了讓您的愛與財產能依您的心意傳承下去,避免不必要的紛爭。口授遺囑雖然看似方便,但其高度的法律風險,使得它成為最後、最不得已的選擇。
我們強烈建議您,在身體健康、思慮清晰時,就提早規劃您的遺囑。選擇如自書、代筆或公證遺囑等普通方式,並仔細確認每一個法律細節。這樣才能真正保障您的權益,讓您的心願圓滿達成,也讓家人少一份煩惱,多一份和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我才能立口授遺囑?
A: 口授遺囑只適用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的緊急狀況。例如,您因重病無法寫字,也來不及請律師或公證人到場協助時。如果當時您還有其他選擇,例如意識清楚仍能簽名,或有機會請人代筆,口授遺囑就可能被認定無效。
Q: 我生病說話不清楚,只能點頭或發出聲音,這樣算「口述」嗎?
A: 不算。法律對「口述遺囑意旨」的要求非常嚴格,必須是您「親自以言語,清楚、完整地說出」遺囑內容。單純的點頭、搖頭、手勢或模糊的單字、聲音,即使見證人能理解,法院通常也不會認定為合法的口述。
Q: 口授遺囑立好後就生效了嗎?還有什麼後續程序?
A: 口授遺囑在您過世後,並不會馬上生效。它必須在您死亡後的三個月內,由見證人或利害關係人提請「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如果沒有完成這個親屬會議的認定程序,這份口授遺囑將不會發生法律效力。
Q: 誰可以擔任口授遺囑的見證人?我的子女可以嗎?
A: 見證人必須是兩位以上,且符合法律規定資格的人。您的子女、配偶,或任何會因為您的遺囑而獲得財產的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以及他們的配偶或直系血親,都不能擔任見證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輔助宣告的人也不能。建議選擇與遺產無直接利害關係的親友或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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