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理解您現在可能正經歷一段不容易的時光,在這樣的情況下,思考身後事或許是個沉重的課題。然而,若能提前妥善安排,將能讓您心中的牽掛得以放下,也能減輕家人的負擔。今天,我們將聚焦在《民法》中一種特殊的遺囑形式——口授遺囑,它是在緊急情況下,當您無法以其他方式(如自書、公證、代筆)立遺囑時,所提供的一種選擇。但請務必了解,口授遺囑的條件非常嚴格,稍有不慎就可能導致遺囑無效,無法實現您的心願。
什麼是口授遺囑?為何它如此特別?
口授遺囑,顧名思義,就是透過「口頭」方式表達遺囑內容。它之所以特別,是因為它被設計用來應對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當遺囑人無法再用其他更正式的方式立遺囑時,作為一種緊急應變措施。因此,它的成立條件比其他普通遺囑更為嚴格,目的就是為了確保遺囑內容確實是您的真實意願,並避免任何舞弊的可能。
最核心的條件是:您必須因為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況,確實「不能」以其他方式立遺囑。 這不是指「不方便」或「較困難」,而是客觀上真的無法做到。例如,您可能意識清楚,但身體虛弱到無法握筆簽名,也無法找到合適的代筆人或公證人。
口授遺囑的兩種合法方式
根據《民法》第1195條,口授遺囑有兩種法定方式,無論選擇哪一種,都必須有兩位以上的見證人,且這些見證人不能是受遺贈人(遺囑中會得到財產的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這是《民法》第1198條的規定,非常重要。
1. 筆記方式
這種方式需要有人將您的口述內容記錄下來。具體步驟如下:
《民法》第1195條第1項第1款:「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 指定見證人:您必須親自指定兩位以上符合資格的見證人。他們必須全程在場聆聽您的口述。
- 口述遺囑內容:您必須親自用言語清楚地說出您的遺囑意旨。請注意,僅僅點頭、搖頭、手勢或對他人宣讀的內容表示同意,通常不被法律認可為「口述」。您需要完整且明確地表達。
- 見證人筆記:其中一位見證人需將您的口述內容據實記錄下來,並寫明立遺囑的年、月、日。
- 所有見證人簽名:所有見證人必須在筆記上一同簽名。如果您的身體狀況允許,您也應一同簽名。
2. 錄音方式
這種方式是將您的遺囑內容錄音下來。具體步驟如下:
《民法》第1195條第1項第2款:「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 指定見證人:同樣需要兩位以上符合資格的見證人,全程在場。
- 口述內容:您必須親自口述您的遺囑意旨、您的姓名以及立遺囑的年、月、日。這段內容必須被完整錄音。
- 見證人確認:所有見證人也必須在錄音中親口說出這份遺囑是真實的,並說出他們各自的姓名。這是為了強化見證的真實性。
- 錄音與密封:將上述所有口述內容全程錄音。錄音完成後,必須當場密封起來,並在封條上寫明年、月、日。
- 所有見證人簽名:所有見證人必須在錄音帶的封縫處一同簽名。
遺囑成立後,還需要完成一個重要步驟!
即使口授遺囑的程序都符合上述規定,它的效力並非立即確定。在您過世後,還需要一個重要的後續程序,否則遺囑仍可能無效。
《民法》第1197條:「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這表示,在您過世後的三個月內,必須由見證人或您的利害關係人,將這份口授遺囑提交給親屬會議來確認它的真實性。這三個月是一個非常嚴格的期限,如果錯過了,即使遺囑內容真實,也將失去法律效力。如果親屬會議的認定有爭議,才需要進一步向法院聲請判定。
實際案例提醒:常見的無效原因
口授遺囑在實務上被認定無效的機率很高,以下兩個案例希望能給您一些提醒:
案例一:王爺爺的心願,因「不足以證明不能用其他方式」而落空
王爺爺因病危住院,在病榻上口頭交代了財產分配的心願,由兩位親友見證並記錄下來。隔天,王爺爺便離世了。他的家人主張這是有效的口授遺囑,但其他繼承人提出異議,認為王爺爺當時意識清楚,雖然身體虛弱,但並非完全不能簽名,且身處醫院,當時仍有機會請人代筆或尋求其他方式立遺囑。此外,王爺爺本人也未在遺囑筆記上簽名。
法院審理後認為,口授遺囑的成立,必須是客觀上確實無法採取其他遺囑方式的緊急情況。王爺爺當時的狀況,並未達到「不能」立其他遺囑的程度。加上他本人也未在筆記上簽名,不符合《民法》的規定。最終,王爺爺的口授遺囑被認定無效,他的心願未能實現。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是一個嚴格的條件,不只是「不方便」。同時,遺囑人與見證人同行簽名也是筆記方式的重要環節。
案例二:李奶奶的錄音遺囑,因「未在三個月內完成親屬會議認定」而失效
李奶奶在病重時,透過錄音方式表達了她的遺囑,並有兩位見證人全程在場,錄音內容也符合《民法》第1195條的規定。然而,在李奶奶過世後,她的家人因為不熟悉法律程序,或因為處理後事而疏忽了。直到過了四個月,才想起要將這份錄音遺囑提交給親屬會議認定。
法院審理後指出,《民法》第1197條明確規定,口授遺囑必須在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這個三個月的期限是「不變期間」,一旦錯過,即使遺囑內容真實無誤,也將無法產生法律效力。最終,李奶奶的錄音遺囑因為逾期未完成後續程序,被認定為無效。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 口授遺囑的效力並非在錄音或筆記完成後就立刻生效,死後三個月內的親屬會議認定是它能否真正實現的關鍵步驟,絕對不能輕忽。
給您的實用建議
- 優先考慮普通遺囑:如果您的身體狀況允許,強烈建議您優先考慮自書、公證、密封或代筆遺囑。這些方式的法律爭議較少,也更能確保您的遺願得以實現。
- 確保「不能依其他方式」的客觀條件:如果真的情非得已必須使用口授遺囑,請務必確認您當時的身體狀況和環境,確實達到無法使用其他遺囑方式的程度。建議盡可能請醫師或護理人員記錄您的身體與意識狀態。
- 嚴格遵守形式要件:
- 見證人:務必指定兩位以上符合資格(非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的見證人,並確保他們全程在場,且意識清楚。
- 口述:您必須親自用言語清楚表達遺囑意旨,避免僅以點頭、搖頭或手勢示意。若有語言障礙,口授遺囑可能不適用。
- 筆記/錄音:筆記應據實完整記錄;錄音應全程錄製您與見證人的口述內容。
- 簽名/密封:所有見證人(及您若能)應同行簽名於筆記或錄音帶封縫處,並記明年、月、日。錄音帶務必當場密封。
- 告知親友死後程序:務必讓見證人或您信任的利害關係人清楚知道,在您過世後,必須在三個月內將口授遺囑提交給親屬會議認定真偽。這是遺囑生效的最後一道關卡。
結語
在生命最脆弱的時刻,能夠清晰地表達自己的心願,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口授遺囑雖然提供了一條緊急途徑,但它的法律要求極為嚴格,任何一個環節的疏漏都可能讓您的遺願無法實現。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了解口授遺囑的規定與風險,讓您在關鍵時刻,能夠做出最妥善的安排,讓您心中的愛與關懷,能以最完整的方式傳遞給所愛的人。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在病危時意識清楚,但身體虛弱無法寫字或簽名,這樣可以立口授遺囑嗎?
A: 是的,如果您的意識清楚,但確實因身體極度虛弱而無法握筆寫字或簽名,也無法透過其他普通遺囑方式(如代筆遺囑,需要您能口述且見證人代筆,您只需簽名或按指印)來立遺囑,那麼口授遺囑就是一個可能的選項。但請務必確保您能清晰口述遺囑內容,並有兩位以上符合資格的見證人,且嚴格遵守筆記或錄音的法定程序。
Q: 如果我的遺囑內容很複雜,可以先寫好草稿,然後照著念給見證人聽嗎?
A: 可以的,如果您預先準備好書面草稿,在口述時可以參考。但最重要的是,您必須親自用言語完整地口述遺囑的每一個部分。見證人不能只是宣讀草稿,而您僅以點頭、搖頭或手勢表示同意。法律要求的是您主動且清楚的「口述」,以確保這確實是您的真實意願。
Q: 如果我口授遺囑時只有一位見證人在場,遺囑還有效力嗎?
A: 很抱歉,根據《民法》第1195條的規定,口授遺囑無論是筆記方式還是錄音方式,都必須有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場。如果只有一位見證人,則不符合法定人數要件,該口授遺囑將會被認定為無效,無法產生法律效力。
Q: 我立了口授遺囑後,如果身體康復了,這份遺囑還有效嗎?
A: 《民法》第1196條規定,口授遺囑在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後,經過三個月而未變更或撤回者,失其效力。這表示,如果您從生命危急或特殊情況中康復,且在三個月內有能力立其他普通遺囑(如自書、公證等),但您沒有去變更或撤回原來的口授遺囑,那麼這份口授遺囑就會自動失效。因此,若您康復,建議您重新以普通方式立遺囑,以確保您的遺願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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